1、 1 唐安监管一201866 号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唐山市 2018 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有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市属及以上有关企业: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 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安监管一201865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唐山市 2018 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 年 4 月 8 日 2 唐山市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一、工作思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
2、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以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十类” 典型事故为重点,以非煤矿山“ 专家会诊”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抓手,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强化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和应急处置,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人员管理,加强督导检查考核,确保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二 、 总 体 目 标2018年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稳定在较低水平。三、重点任务(一)深化排查整治,全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严格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局关于做好2018年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唐安监管一201829号)的要求,严格验收程序、标准,全力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坚决做到合格一个,复产复工一个。验收合格后,函告当地电力、火工品供应单位,同意供应电力和火工品。未通过验收需 3 进一步整改的,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隐患未全部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正常生产施工。整改过程中,确需使用火工品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整改工程情况,委托专家合理确定整改工程火工品用量,并函告公安部门限量供应火工品。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复产复工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要函告电力、火工品供应
4、单位,停供火工品并采取停电或限电措施。2.深入开展非煤矿山“专家会诊” 隐患排查工作。按照 唐山市2018年非煤矿山“ 专家会诊”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督促中介技术服务单位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项制度” 建设情况、双重机制建设情况、严防“十类” 典型事故、安全生产班组长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中介机构排查情况,逐企下达整改指令,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于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或整改隐患重复出现、屡禁不止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3.坚决整治非煤矿山“十类” 典型事故隐患。通
5、过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和隐患排查“专家会诊 ”活动,对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深化专项整治,逐项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标准、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坚决整改和消除地下矿山透水、火灾、大面积冒顶片帮、坠罐、中毒窒息,露天矿山边坡坍塌、爆炸,尾矿库溃坝以及石油天然气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隐患, 4 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和“十类” 典型事故的发生。(二)严格标准,有序推进非煤矿山“双控” 机制建设4.全 面 推 进 安全生产“双控”体系建设工作。按照非煤矿山企业构建双控预防机制基本流程 (试行)的规定和省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基本标准,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规范开展。在2017年试点企业的基础上,
6、2018年所有生产(运行)的地下矿山和“头顶库 ”企业风险辨识和管控要达到标准要求。5.全面提升风险辨识及风险管控能力。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全面辨识生产系统、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根据风险辨识的结果,进一步完善企业“ 三项制度 ”,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按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并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进行风险公告。严格督促参与隐患排查的各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落实在风险辨识和“三项制度” 建设方面的指导和帮扶责任,确保被排查企业能够掌握风险辨识分级方法,进一步完善“三项制度” ,全面落
7、实风险防控措施。6.继 续 深 化 “五 位 一 体 ”非 煤 矿 山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体 系 建 设 。 大型 企 业 、 地 下 矿 山 和 “头 顶 库 ”企 业 要 建 立 “五 位 一 体 ”的 计 算 机 化的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其 他 企 业 也 要 开 发 适 合 自 身 特 点的 隐 患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或 应 用 全 省 统 一 的 隐 患 排 查 信 息 上 报 系 统 ,做 到 隐 患 发 现 、 确 认 、 整 改 、 销 号 过 程 的 全 记 录 , 实 现 隐 患 排 查治 理 的 闭 环 管 理 。所有企业的排
8、查结果,都要通过全省统一的 5 隐患排查信息上报系统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市局将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行政执法,对此项工作不到位的将责令改正,对没有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确保取得实际效果。(三)持续推进采空区、 “头顶库” 重大隐患治理7.扎实开展采空区专项治理。按照唐山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稳步推进采空区治理。省安全监管局明确的迁西福珍全矿业有限公司烈马峪铁矿(110米以下)等18个采空区治理项目(名单见附件1) ,2018年底前要完成治理任务。各县(市)区确定的采空区治理项目要完成确定的治理任务量,并做到边生产边治理。8.大力推进“头顶库 ”专项
9、治理。按照 唐山市遏制尾矿库“头顶库” 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要求,督促河北钢铁集团矿业公司司家营研山铁矿全力推进尾矿库下游村庄搬迁工作,对“头顶库” 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治理到位,彻底消除“ 头顶库”隐患。省局从今年5月份开始将对各地“ 头顶库” 整治工作逐库进行检查核实。9.继续开展尾矿库闭库治理和生态修复。完成省达4座尾矿库(名单见附件2)的闭库任务。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要求,逐步提高尾矿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抗灾水平。以排洪系统、坝坡稳定性、规范放矿、监测监控、应急处置等内容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尾矿库治理整顿。 6 (四)突出重点防控,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
10、监管工作10.突出停产停建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管。对决定停产、停建的矿山,一律向公安部门发送停供火工品的函件。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要进行停产备案,停止电力和火工品的供应,封堵井口,严防人员进入;短期停产矿山、尾矿库要安排足够的人员值守,有企业负责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对于停产的尾矿库要放出库内积水,严防进入库区采砂、放牧等行为,定期清理坝面、坝肩排水沟和排洪构筑物,确保排洪系统正常。在汛期必须落实至少双人值班、负责人带班值守制度。配齐配足装载机、挖掘机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或与周边企业签订应急救护协议,制定应急联动方案,确保遭遇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处置。11.突出重点时段安全监管。认真研究特殊时期
1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突出抓好“国庆” 等政治敏感时段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季节性监管措施,加强尾矿库冬季放矿和春季解冻期间安全监管,切实保证尾矿库春季融冻期坝体稳定。强化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加强汛期督导检查,严格落实领导包库责任制和“四个一律 ”、 “五个到位” 措施,确保安全度汛。各有关县(市)要在6月底前,按照唐山市2018年非煤矿山“专家会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要求,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对辖区内尾矿库全部排查一遍,并将影响度汛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12.加强企业变更和临时作业管控。要按照常规作业执行三 7 项制度、非常规作业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的原则,全面建立变更作业和
12、临时作业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包队伍施工作业的风险管控,切实解决变更作业、临时作业和外包作业事故高发的问题。13.突出重点人员安全监管。着力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线作业人员和外包施工队伍的监管。采取警示约谈、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专项检查等方式,切实推动企业一把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提升培训效果,切实提高一线员工的实际操作技能。督促企业开展外包施工队伍专项检查,对承揽工程施工队伍不具备承揽工程所需资质条件的,借用、套用他人资质施工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施工;对施工队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对从业人员严格培训考核,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责令立即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相
13、应条件的,责令停止生产作业施工。(五)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14.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分级监管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暂行办法(冀安监管一201665号)的规定,将各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15.在地下矿山和“头顶库 ”企业建立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审核制度。省属及以上地下矿山和“头顶库” 企业向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其他地下矿山和“头顶库 ”企业向县级安全监管 8 部门报送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其内容是否符合“五落实”“五到位” 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年度工作
14、要求进行审核。要督促企业建立“一岗一清单”制度,并在“专家会诊 ”隐患排查中进行核查。16.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加强班组建设。突出抓好矿长、安全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等“关键管理人员” 的业务素质培训。严格“ 三项岗位人员” 持证上岗和所有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以班组长为重点,提高班组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操作水平,打造一批安全先进班组。配合省局抓好对生产(运行)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基层安全监管局监管人员进行的风险知识普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岗位操作要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培训效果。17.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坚持过程和结果并重,认真制定半年、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5、,最大程度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严格工作通报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消极懈怠、抓落实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单位,及时通报、约谈。(六)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体系18.管好用好非煤矿山专项资金。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严格财经纪律,认真谋划项目,有序推动资金支持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时做好项目组织及总结验收工作。加强督导调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完整保存相关台账资料,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组织 9 开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切实发挥资金效用,确保资金真正用于解决各地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19.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提级。将企
16、业标准化创建和运行工作与“双控 ”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严格执行选矿厂(含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推动选矿厂和尾矿库两个标准化评分办法有机合二为一,规范非煤矿山企业标准化创建和运行。20.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做好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切实使安全生产诚实守信的企业得到激励,使不诚信的企业受到限制,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向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更高层次发展。紧盯复工复产企业,做到复产一家,评定一家。指导督促企业做好年度自评和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所有开展诚信等级评定的企业均将诚信信息录入省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17、21.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构建完善技术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作用,督促大、中型矿山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推动大、中型矿山设置专职安全总监和总工程师,小型矿山、尾矿库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服务。22.加 强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化 建 设 。 要 将 持 有 效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不 在 有 效 期 的 非 煤 矿 山 信 息 全 部 录 入 省 “互 联网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 并 根 据 变 化 进 行 实 时 动 态 调 整 ; 将 生 10 产 运 行 尾 矿 库 监 控 视 频 及 库 水 位 、 浸 润 线 、 降 雨
18、量 监 测 情 况 与“互 联 网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平 台 并 网 , 实 现 在 线 监 控 。23.提 高 非 煤 矿 山 示 范 建 设 水 平 。 抓 好 示 范 矿 山 建 设 , 发 挥好 带 动 作 用 。 突 出 抓 好 遵 化 市 采 空 区 治 理 示 范 , 总 结 采 空 区 治理 经 验 , 制 定 崩 落 、 充 填 、 封 堵 、 监 控 等 具 体 治 理 措 施 的 施 工作 业 规 范 和 验 收 标 准 , 力 争 形 成 全 省 采 空 区 治 理 地 方 标 准 。 要积 极 采 用 新 工 艺 、 新 技 术 、 新 方 法 , 推 动
19、“机 械 化 减 人 、 自 动 化换 人 ”, 及 时 淘 汰 落 后 的 设 备 、 工 艺 和 方 法 , 全 面 提 升 非 煤 矿 山的 管 理 和 装 备 水 平 。(七)加大非煤矿山监管监察执法力度24.加强非煤矿山执法监察。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要求,将执法工作与“ 专家会诊” 工作有机结合。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强化排查执法。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要依法及时处理,督促企业启动内部问责机制,严肃内部责任追究。同时,持续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按整改要求时限及时复查,确保执法程序闭合。25.深入开展“打非治违 ”专项活动。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领域“ 打非治违” 活动,坚决整治 “三超”、图纸造假、图实不符、以采代建、以采代探等问题。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坚决打击无资质施工、层层转包分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行为。发现非法采矿、非法提供火工品、非法供电和合法矿山超层越界开采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非法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做好线索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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