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年度)单位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人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业务主管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江西省民政厅印制1江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促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各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 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上年度工作的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凡核准登记未超过 6 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年检。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
2、每年 3 月 31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并填写江西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将年检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检。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以送检为主,也可采取实地检查的办法进行。在年检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对民办非企业2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或验资。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 “合格”和“不合格” 。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合格:(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3、规定;(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三)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收入和支出符合有关规定;(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六)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3(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第八条 被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要求整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登记。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4填 表 须 知一、年检报告书须报送一式三份,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认真填写,字迹清晰工整,内容真实无误。二、本年度变更登记事项,主要填写登记、备案事项中发生变更的内容。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活动资金、章程及内设机构等的变更情况。三、本年度工作大事记主要指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主要情况等。四、固定资产的界定以事业单位
5、财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五、本报告书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 16 开纸的附页。六、本报告书必须经法定代表(单位负责人)人本人签字及本单位盖章,方可有效。5一、基本情况证书种类(法人、个体、合伙)开办资金(万元)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 行政负责人电 话 邮 编从业人员数 执业人员数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是否成立党支部党员数6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二、本年度变更登记事项变更事项 批准时间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三、本年度机构增减情况增 加 机构名称 负责人 批准时间7减 少 机构名称 负责人 批准时间四、财务经济状况单位:元项 目 合 计 项 目 合计一、上年结余 三、本年支出二、本年收入 1、事业支出1、政府资助 (1)人员工资支出2、社会捐赠 (2)公用经费支出3、事业收入 2、经营支出4、经营收入 3、纳税支出5、专项基金收入 4、专项基金支出6、其他收入 5、长期投资支出四、本年结余 6、其他支出81、事业结余2、经营结余五、固定资产状况资产名称 数 量 自有或租赁原价金额(万元)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地产房屋栋数(栋)办公设备(套)9生活设施(套)业务设备(台、套)主要设施及设备车 辆(台)六、本年度工作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