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纳 税 人 和 扣 缴 义 务 人第 一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以 下 称 境 内 )销 售 服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以 下 称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不 缴 纳 营业 税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行 政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人 。第 二 条 单 位 以 承 包
2、 、承 租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承 包 人 、承 租 人 、挂 靠 人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以 发 包 人 、出 租 人 、被挂 靠 人 (以 下 统 称 发 包 人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以 该 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否 则 ,以 承 包 人为 纳 税 人 。第 三 条 纳 税 人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税 行 为 的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以 下 称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3、税 人 为 一 般 纳 税2人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但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第 四 条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会计 核 算 健 全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4、 格 登 记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是 指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定 设 置 账 簿 ,根 据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核 算 。第 五 条 符 合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税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具 体 登 记 办 法 由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制 定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经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后 ,不 得 转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以 下 称
5、 境 外 )单 位 或 者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以购 买 方 为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七 条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纳 税 人 ,经 财 政 部 和 国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可 以 视 为 一 个 纳 税 人 合 并 纳 税 。具 体 办 法3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制 定 。第 八 条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增值 税 会 计 核 算 。第 二
6、 章 征 税 范 围第 九 条 应 税 行 为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销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执 行 。第 十 条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是 指 有 偿 提供 服 务 、有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但 属 于 下 列 非 经营 活 动 的 情 形 除 外 :(一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的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1.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由 国务
7、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2.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含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监 (印 )制的 财 政 票 据 ;3.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二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主 提 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4(三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聘 用 的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四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一 条 有 偿
8、 ,是 指 取 得 货 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益 。第 十 二 条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是指 :(一 )服 务 (租 赁 不 动 产 除 外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自 然 资 源使 用 权 除 外 )的 销 售 方 或 者 购 买 方 在 境 内 ;(二 )所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三 )所 销 售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的 自 然 资 源 在 境 内 ;(四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在 境
9、内 销 售 服 务 或 者 无 形资 产 :(一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在 境 外 发 生 的 服 务 。(二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三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租 完 全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四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四 条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5动
10、产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供 服 务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二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 形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的 除 外 。(三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章 税 率 和 征 收 率第 十 五 条 增 值 税 税 率 :(一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除 本 条
11、第 (二 )项 、第 (三 )项 、第 (四 )项 规 定 外 ,税 率 为 6 。(二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邮 政 、基 础 电 信 、建 筑 、不 动 产 租赁 服 务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税 率 为 11%。(三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税 率 为 17%。(四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税 率 为 零 。具 体 范 围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规 定 。 第 十 六 条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3%,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另 有 规 定
12、 的 除 外 。6第 四 章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第 一 节 一 般 性 规 定第 十 七 条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方 法 ,包 括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和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第 十 八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法 计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特 定 应税 行 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但 一 经 选 择 ,36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第 十 九 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13、方 法 计 税 。第 二 十 条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应 扣 缴 税 额 :应 扣 缴 税 额 =购 买 方 支 付 的 价 款 (1+税 率 )税 率第 二 节 一 般 计 税 方 法第 二 十 一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当 期 销项 税 额 抵 扣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应 纳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当 期 进 项 税 额当 期 销 项 税 额
14、小 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时 ,其 不 足7部 分 可 以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第 二 十 二 条 销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按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并 收 取 的 增 值 税 额 。销 项 税 额计 算 公 式 :销 项 税 额 =销 售 额 税 率第 二 十 三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销 项 税 额 ,纳 税 人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按 照 下 列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销 售 额 含 税 销 售 额 (
15、1+税 率 )第 二 十 四 条 进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加 工 修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支 付 或 者 负 担的 增 值 税 额 。第 二 十 五 条 下 列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一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含 税 控 机 动 车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下 同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二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的 增 值 税 额 。(三 )购 进 农 产 品 ,
16、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票 上 注 明 的 农 产 品 买 价 和 13%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8计 算 公 式 为 :进 项 税 额 =买 价 扣 除 率买 价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 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和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烟 叶 税 。购 进 农 产 品 ,按 照 农 产 品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核 定 扣 除试 点 实 施 办 法 抵 扣
17、进 项 税 额 的 除 外 。(四 )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动 产 ,自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完 税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第 二 十 六 条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不 符 合 法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的 ,其 进 项 税 额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是 指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海 关 进 口 增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农 产
18、 品 收 购 发 票 、农 产 品 销 售 发 票 和 完税 凭 证 。纳 税 人 凭 完 税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当 具 备 书 面 合同 、付 款 证 明 和 境 外 单 位 的 对 账 单 或 者 发 票 。资 料 不 全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二 十 七 条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抵 扣 :9(一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19、、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产 、不 动 产 ,仅 指 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纳 税 人 的 交 际 应 酬 消 费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二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以 及 相 关 的 加 工 修 理 修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三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20、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四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该 不 动 产 所 耗 用 的 购进 货 物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五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纳 税 人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装 饰 不 动 产 ,均 属 于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六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贷 款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居 民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七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21、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条 第 (四 )项 、第 (五 )项 所 称 货 物 ,是 指 构 成 不 动 产10实 体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包 括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和 给 排 水 、采 暖 、卫 生 、通 风 、照 明 、通 讯 、煤 气 、消 防 、中 央 空 调 、电 梯 、电气 、智 能 化 楼 宇 设 备 及 配 套 设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不 动 产 、无 形 资 产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本 办法 所 附 的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注 释 执 行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12个 月 的 机 器
22、 、机 械 、运输 工 具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工 具 、器 具 等 有形 动 产 。非 正 常 损 失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货 物 被 盗 、丢 失 、霉烂 变 质 ,以 及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造 成 货 物 或 者 不 动 产 被 依 法没 收 、销 毁 、拆 除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九 条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纳 税 人 ,兼 营 简 易 计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而 无 法 划 分 不 得 抵 扣 的进 项 税 额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当 期 无 法 划 分 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当 期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销售 额 )当 期 全 部 销 售 额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上 述 公 式 依 据 年 度 数 据 对 不 得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进 行 清 算 。第 三 十 条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购 进 货 物 (不 含 固 定 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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