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一三年七月目 录前言 .1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环境监测井的设立原则 .25 环境监测井的设计要求 .66 环境监测井施工技术要求 .77 环境监测井井口保护装置要求 .128 环境监测井验收与资料归档要求 .129 环境监测井维护和管理要求 .1210 环境监测井废井要求 .12附录 A.1附录 B.20附录 C.22附录 D.291前 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保护地下水环境,规范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
2、建设、维护、和废止等,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布设方法、建设和废止等要求。本指南附录AB为资料性附录。1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井技术指南1 适用范围本 指 南 规 定 了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井 的 建 设 、 维 护 、 管 理 和 废 止 等 有 关 要 求 。 适 用 于 饮 用 水水 源 地 ( 补 给 区 ) 、 矿 山 开 采 区 、 工 业 污 染 源 ( 工 业 园 区 、 工 业 园 区 外 工 业 污 染 源 及 工 业 废弃 场 地 ) 、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 垃 圾 填 埋 场 、 石 油 化 工 生 产 销 售 区 、 农 业 污 染
3、源 ( 再 生 水 灌 溉区 、 规 模 化 养 殖 场 ) 、 高 尔 夫 球 场 等 区 域 的 地 下 水 调 查 和 监 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021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DZ/T 0181 水 文 测 井 工 作 规 范DZ/T 0148 水 文 地 质 钻 探 规 程DZ/T 0133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规 程DZ/T 0091 岩 心 钻 探 规 程HJ/T 164-2004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CJJ 10-86 供 水 管 井 设 计 、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B 50296 供 水 管 井 技 术 规 范DD 20
4、08-01 地 下 水 污 染 地 质 调 查 评 价 规 范HJ610-201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3 术语和定义3.1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井为 准 确 把 握 地 下 水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和 地 下 水 体 中 污 染 物 的 动 态 分 布 变 化 情 况 而 设 立 的 水 质监 测 井 。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测 井 通 常 包 含 井 口 保 护 装 置 、 井 壁 管 、 封 隔 止 水 层 、 滤 水 管 、 围 填滤 料 、 沉 淀 管 和 井 底 等 组 成 部 分 。 按 设 立 目 的 可 分 为 简 易 监
5、 测 井 和 标 准 监 测 井 ; 按 井 结 构可 分 为 单 管 单 层 监 测 井 、 单 管 多 层 监 测 井 、 巢 式 监 测 井 和 丛 式 监 测 井 等 。3.2 简 易 环 境 监 测 井简 易 监 测 井 是 为 了 进 行 临 时 性 调 查 , 初 步 确 定 污 染 范 围 和 污 染 物 种 类 所 设 立 的 临 时 性 环境 监 测 井 。3.3 标 准 环 境 监 测 井标 准 环 境 监 测 井 是 为 了 连 续 、 长 期 对 有 代 表 性 的 地 下 水 点 位 进 行 水 质 监 测 所 设 立 的 长期 性 环 境 监 测 井 。3.4 单
6、 管 单 层 监 测 井指 在 一 个 钻 孔 内 安 装 单 根 井 管 监 测 单 一 目 标 含 水 层 的 监 测 井 。3.5 单 管 多 层 监 测 井2指 在 一 个 钻 孔 内 安 装 单 根 井 管 监 测 不 同 深 度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目 标 含 水 层 的 监 测 井 。3.6 巢 式 监 测 井指 在 一 个 钻 孔 中 安 装 多 根 不 同 长 度 井 管 分 别 监 测 不 同 深 度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目 标 含 水层 的 监 测 井 。3.7 丛 式 监 测 井指 在 一 个 监 测 点 ( 场 地 、 区 域 ) 附 近 分
7、别 钻 多 个 不 同 深 度 的 监 测 井 , 每 个 监 测 井 分 别监 测 不 同 深 度 的 目 标 含 水 层 。3.8 井 位 筛 选依 据 监 测 任 务 需 要 , 从 现 有 的 各 种 地 下 水 井 中 筛 选 出 符 合 地 下 水 监 测 要 求 的 井 作 为 地下 水 环 境 监 测 井 位 使 用 。3.9 废 井依 据 一 定 的 程 序 , 对 失 去 地 下 水 监 测 功 能 的 监 测 井 进 行 回 填 封 闭 处 理 。4 环境监测井的设立原则4.1 基 本 原 则( 1) 环 境 监 测 井 在 建 设 、 使 用 和 废 止 过 程 中 的
8、 基 本 原 则 是 不 会 对 环 境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 2) 监 测 井 位 置 和 监 测 层 位 选 择 应 符 合 地 下 水 监 测 工 作 要 求 。 监 测 层 位 一 般 为 浅 层 地下 水 ,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覆 盖 深 层 目 标 含 水 层 。( 3) 以 饮 用 水 源 、 污 染 源 为 监 测 重 点 。 围 绕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和 水 源 地 补 给 径 流 范围 内 重 要 的 污 染 源 或 潜 在 的 污 染 源 布 设 监 测 井 。( 4) 同 时 兼 顾 背 景 区 域 和 特 征 污 染 源 区 监 测 。
9、 应 在 地 下 水 污 染 源 的 上 游 、 中 心 、 两 侧及 下 游 区 分 别 布 设 监 测 井 , 以 评 估 地 下 水 的 污 染 状 况 ;( 5) 布 设 地 下 水 监 测 井 之 前 , 应 收 集 本 地 区 有 关 资 料 , 并 做 现 场 水 文 地 质 踏 勘 和 周 边地 区 调 查 走 访 。( 6) 根 据 范 围 和 对 象 不 同 , 水 源 地 及 周 边 地 下 水 宜 进 行 分 层 监 测 , 水 源 地 的 地 下 水 的补 给 区 、 主 径 流 带 及 已 识 别 的 污 染 区 为 监 测 重 点 , 监 测 点 可 适 当 加
10、密 。 污 染 源 及 周 边 地 区地 下 水 水 质 的 监 测 工 作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为 主 , 兼 顾 有 水 力 联 系 的 深 层 承 压 水 , 在 实 际 操 作 时 ,各 地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适 度 调 整 监 测 点 密 度 , 应 以 发 现 污 染 问 题 、 基 本 摸 清 污 染 情 况 为 原 则灵 活 掌 握 布 点 数 量 和 精 度 。4.2 设 立 方 法4.2.1 地 下 水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总 体 采 用 网 格 布 点 , 区 域 布 点 方 法 , 优 先 在 污 染 源 区 域 下 游 布 点 , 上 游 、 中 部
11、 稀 疏 ,地 下 水 的 补 给 区 、 主 径 流 带 及 已 识 别 的 污 染 区 为 监 测 重 点 , 监 测 点 可 适 当 加 密 。3 以 开 采 层 为 监 测 重 点 , 反 映 地 下 水 总 体 水 质 状 况 , 同 事 兼 顾 与 地 下 水 存 在 水 利 联 系 的地 表 水 , 重 点 监 控 地 下 水 已 污 染 区 段 或 水 质 异 常 区 段 , 充 分 考 虑 工 业 、 农 业 、 矿 山 、 城 市 等活 动 对 地 下 水 水 质 的 潜 在 影 响 。 存 在 多 个 含 水 层 时 , 应 在 与 目 标 含 水 层 存 在 水 力 联
12、 系 的 含 水 层 中 布 设 监 测 点 。 调 查 范 围 小 于 50km2 时 , 水 质 监 测 点 至 少 在 7 个 /层 以 上 , 调 查 范 围 为 50 100km2 时 ,水 质 监 测 点 至 少 在 10 20 个 /层 以 上 , 调 查 范 围 大 于 100km2 时 , 每 增 加 25km2 水 质 监 测 点应 至 少 增 加 1 个 点 /层 。 岩 溶 水 地 区 ( 特 别 是 南 方 岩 溶 发 育 地 区 )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重 点 追 踪 地 下 暗 河 , 以地下河系统为单元、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由主管道与支管道组成)形状和规模布
13、设采样点,原则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 3 个采样点,重点支管道上不得少于 2 个采样点。并 在 与 地 下 水 有密 切 水 力 联 系 的 地 表 水 处 , 设 置 12 个 地 表 水 监 测 点 。4.2.2 石 油 化 工 生 产 销 售 区 在 加 油 站 ( 储 油 库 ) 场 址 范 围 内 , 尽 量 靠 近 埋 地 油 罐 和 加 油 岛 附 近 地 下 水 下 游 方 向各 布 设 1 口 污 染 源 扩 散 监 测 井 。 每 个 加 油 站 ( 储 油 库 ) 共 需 布 设 至 少 2 口 污 染 源 扩 散 监 测 井 。建 议 污 染 源 扩 散 监 测 井 距 加
14、 油 机 、 埋 地 油 罐 的 距 离 不 超 过 10m, 且 监 测 井 应 该 避 开 地 下 管 线及 其 他 地 下 和 地 上 构 筑 物 。 若 加 油 站 ( 储 油 库 ) 场 地 处 于 喀 斯 特 岩 溶 区 域 : 可 不 用 建 立 监 测 井 , 尽 量 采 用 区 域中 经 常 使 用 的 民 井 、 生 产 井 、 泉 水 以 及 地 下 暗 河 的 出 口 处 作 为 监 测 点 ; 监 测 点 的 数 量 不 少 于1 个 ; 可 以 加 油 站 ( 储 油 库 ) 地 下 水 上 游 方 向 处 民 井 、 生 产 井 、 泉 水 以 及 地 下 暗 河
15、 入 口 等 作为 背 景 监 测 点 。4.2.3 工 业 园 区 工 业 园 区 上 游 10 100m 范 围 内 , 以 明 显 不 受 园 区 污 染 影 响 的 地 方 布 设 不 少 于 1 个 监测 点 。 工 业 园 区 下 游 在 距 离 园 区 边 界 0 1000m, 沿 地 下 水 流 方 向 布 设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不 少 于3 个 。 垂 直 于 地 下 水 流 向 在 工 业 园 区 两 侧 10 200m 范 围 内 各 布 设 监 测 点 1 个 。 工 业 园 区 内 部 监 测 点 要 求 10 20 个 /100km2, 若 面 积 大 于 1
16、00km2 时 , 每 增 加 15km2监 测 点 至 少 增 加 1 个 ; 工 业 园 区 监 测 点 总 数 要 求 不 少 于 3 个 。 监 测 点 的 布 设 宜 位 于 主 要 污 染源 附 近 的 地 下 水 下 游 处 , 同 类 型 污 染 源 布 设 1 个 监 测 点 为 宜 。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监 测 为 主 , 如 浅 层 地 下 水 已 被 污 染 且 下 游 存 在 地 下 水 水 源 地 , 则 在 园区 内 增 加 1 个 主 开 采 层 ( 园 区 周 边 以 饮 用 水 开 采 为 主 的 含 水 层 段 ) 地 下 水 的 监 测 点 。4.
17、2.4 工 业 园 区 外 工 业 污 染 源 及 废 弃 场 地 背 景 值 监 测 井 应 布 在 地 下 水 上 游 方 向 , 工 业 污 染 区 地 理 边 界 ( 厂 区 边 界 ) 外 50m 处布 置 1 个 监 测 点 。4 工 业 污 染 区 内 部 监 测 井 布 置 在 可 见 污 染 源 ( 污 染 物 堆 积 点 、 污 水 井 、 坑 塘 等 ) 附 近( 1 3m 且 不 低 于 安 全 距 离 ) 。 一 般 来 说 , 同 一 类 污 染 源 布 置 一 口 监 测 井 , 选 择 规 模 大 , 防护 差 的 污 染 源 附 近 布 置 监 测 井 。 内
18、 部 监 测 点 总 数 不 少 于 2 个 。 工 业 污 染 区 下 游 监 测 井 布 设 , 应 分 别 布 在 地 下 水 下 游 方 向 的 工 业 污 染 区 地 理 边 界( 厂 区 边 界 ) 处 , 如 果 地 理 边 界 监 测 井 发 现 有 污 染 , 可 按 外 延 50m 等 间 距 逐 步 布 设 , 一 般不 少 于 2 个 。 垂 直 于 地 下 水 流 向 在 污 染 源 区 两 侧 至 少 各 布 设 1 个 监 测 点 。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监 测 为 主 , 如 浅 层 地 下 水 已 被 污 染 且 附 近 存 在 地 下 水 水 源 地 ,
19、 则 在 工业 污 染 区 外 距 离 下 游 边 界 约 100m 范 围 内 增 加 1 个 主 开 采 层 ( 工 业 污 染 区 周 边 以 饮 用 水 开 采为 主 的 含 水 层 段 ) 地 下 水 的 监 测 点 。4.2.5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一 般 填 埋 型 场 地 地 下 水 监 测 井 至 少 为 5 眼 , 综 合 处 置 型 场 地 地 下 水 监 测 井 至 少 为 6 眼 ,其 中 后 者 填 埋 场 监 测 井 应 满 足 危 险 废 物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18598-2001)要 求 。 充 分 考 虑 监 测 井 代 表 性
20、, 布 点 的 科 学 性 , 并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监 测 井 , 若 不 能 满 足 数 量与 质 量 要 求 , 需 增 加 监 测 井 ; 对 填 埋 场 四 周 衬 层 交 接 或 折 叠 等 易 发 生 泄 漏 区 , 监 测 点 应 予以 加 密 。 监 测 点 与 处 置 场 距 离 可 根 据 场 地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岩 土 性 质 与 类 型 、 水 文 地 质 参 数 及 监测 方 位 等 因 素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减 。 基 于 处 置 场 区 域 地 下 水 水 质 现 状 监 测 网 点 及 历 史 监 测 情 况( 或 基 于 区 域 地 下
21、水 易 污 性 评 价 分 区 ) 布 设 监 测 井 。 对 于 与 地 下 水 联 系 紧 密 的 地 表 出 露 泉 眼 点 处 可 作 为 场 地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位 ; 岩 溶 区 地下 水 监 测 点 可 沿 与 填 埋 场 有 紧 密 联 系 的 地 下 水 通 道 布 设 。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监 测 为 主 , 如 浅 层 地 下 水 已 被 污 染 且 附 近 存 在 地 下 水 水 源 地 , 则 在 下游 增 加 1 个 主 开 采 层 ( 调 查 对 象 下 游 以 饮 用 水 开 采 为 主 的 含 水 层 段 ) 地 下 水 的 监 测 点 。4.2
22、.6 垃 圾 填 埋 场 填 埋 场 地 下 水 监 测 井 至 少 为 6 眼 , 分 别 为 : 地 下 水 背 景 监 测 井 1 眼 ,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井5 眼 。 充 分 考 虑 监 测 井 代 表 性 , 布 点 的 科 学 性 , 并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监 测 井 , 若 不 能 满 足 数 量与 质 量 要 求 , 需 增 加 监 测 井 。 对 填 埋 场 四 周 衬 层 交 接 或 折 叠 等 易 发 生 泄 漏 区 及 污 染 扩 散 区 , 勘 探 点 可 予 以 加 密 。 监 测 点 与 填 埋 场 距 离 可 根 据 场 地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23、 岩 土 性 质 与 类 型 、 水 文 地 质 参 数 及 监测 方 位 等 因 素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减 。 基 于 填 埋 场 区 域 地 下 水 水 质 现 状 监 测 网 点 及 历 史 监 测 情 况 布 设 监 测 井 ; 填 埋 场 附 近 如 有 地 下 水 出 露 的 泉 眼 点 , 处 于 地 下 水 水 流 上 游 方 向 的 可 作 为 场 地 背 景监 测 点 , 处 于 地 下 水 流 下 游 的 可 作 为 污 染 扩 散 监 测 点 。5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监 测 为 主 , 如 浅 层 地 下 水 已 被 污 染 且 下 游 存 在 地 下 水
24、水 源 地 , 则 在 下 游增 加 1 个 主 开 采 层 ( 调 查 对 象 下 游 以 饮 用 水 开 采 为 主 的 含 水 层 段 ) 地 下 水 的 监 测 点 。4.2.7 矿 山 开 采 区 对 具 有 相 同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的 矿 山 的 采 矿 区 、 分 选 区 和 尾 矿 库 , 在 矿 山 中 心 及 周 边 布设 地 下 水 质 监 控 井 ; 一 般 要 求 在 调 查 对 象 所 在 地 的 补 给 区 , 即 矿 山 影 响 区 边 界 50 100m 处布 设 1 眼 背 景 监 测 井 和 矿 山 影 响 区 两 侧 设 置 监 测 井 应 大
25、于 1 眼 ( 含 1 眼 ) , 及 其 排 泄 区 影 响区 的 地 下 水 水 质 监 测 点 不 得 少 于 3 个 点 。 调 查 对 象 的 开 采 区 、 分 选 区 、 尾 矿 库 之 间 距 离 在10km, 则 各 区 下 游 50 100m 设 置 一 眼 监 测 井 , 如 三 个 区 两 两 间 距 离 少 于 10km, 则 在 矿 山主 体 下 游 50 100m 处 设 置 1 眼 监 测 井 。 对 同 一 个 矿 山 , 其 采 矿 区 、 分 选 区 和 尾 矿 库 分 别 位 于 不 同 水 文 地 质 单 元 的 , 则 必 须分 别 考 虑 每 个
26、区 域 的 监 测 点 布 设 。 每 个 监 测 对 象 的 监 测 井 布 点 不 少 于 7 个 。 对 地 下 水 水 文 与 水 质 进 行 监 测 的 同 时 绘 制 矿 区 地 下 水 走 向 图 。 若 监 测 区 面 积 大 于100km2 时 , 每 增 加 15km2 监 测 井 至 少 增 加 1 眼 。 具 体 参 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环 境 ( HJ610-2011) , 同 时 根 据 监 测 情 况 检 验 布 点 方 式 的 可 行 性 , 可 适 当 做 相 应 调 整 。 对 于 与 地 下 水 联 系 紧 密 的 地 表
27、 出 露 泉 眼 点 处 可 作 为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位 ; 岩 溶 区 地 下 水监 测 点 可 沿 与 调 查 对 象 有 紧 密 联 系 的 地 下 水 通 道 布 设 。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监 测 为 主 , 如 浅 层 地 下 水 已 被 污 染 且 下 游 存 在 地 下 水 水 源 地 , 则 在 下游 增 加 1 个 主 开 采 层 ( 调 查 对 象 下 游 以 饮 用 水 开 采 为 主 的 含 水 层 段 ) 地 下 水 的 监 测 点 。4.2.8 再 生 水 灌 溉 区 监 测 点 布 设 可 反 映 再 生 水 农 用 区 及 周 边 地 下 水 的
28、环 境 质 量 状 况 。 再 生 水 农 用 区 内 以 网 格 方 式 布 设 , 平 行 和 垂 直 于 地 下 水 流 向 的 方 式 布 设 监 测 点 , 样品 布 点 数 量 一 般 不 低 于 7 个 ( 再 生 水 农 用 区 上 游 和 两 侧 各 1 个 , 再 生 水 农 用 区 及 其 下 游 不 少于 4 个 ) 。 再 生 水 农 用 区 面 积 大 于 100km2 的 , 至 少 设 置 20 个 监 测 点 , 且 面 积 以 100 km2 为起 点 每 增 加 15km2, 监 测 点 数 量 增 加 1 个 。 可 充 分 考 虑 使 用 现 有 监
29、测 井 、 民 井 或 泉 水 , 不 能 满 足 监 测 位 置 和 监 测 深 度 要 求 时 ,需 增 加 新 的 地 下 水 现 状 监 测 井 。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监 测 为 主 , 如 浅 层 地 下 水 已 被 污 染 且 下 游 存 在 地 下 水 水 源 地 , 则 在 下游 增 加 1 个 主 开 采 层 ( 调 查 对 象 下 游 以 饮 用 水 开 采 为 主 的 含 水 层 段 ) 地 下 水 的 监 测 点 。 对 于 与 地 下 水 联 系 紧 密 的 地 表 出 露 泉 眼 点 处 可 作 为 场 地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位 ; 岩 溶 区 地下 水
30、 监 测 点 可 沿 与 调 查 对 象 有 紧 密 联 系 的 地 下 水 通 道 布 设 。4.2.9 规 模 化 养 殖 场 宜 采 用 控 制 性 布 点 和 功 能 性 布 点 相 结 合 的 布 设 原 则 , 采 样 点 主 要 布 设 在 规 模 化 畜 禽养 殖 场 场 区 、 周 围 环 境 敏 感 点 和 对 于 确 定 边 界 条 件 有 控 制 意 义 的 地 点 。 一 般 每 个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场 布 设 地 下 水 采 样 监 测 点 5 个 , 其 中 养 殖 场 上 游 1 个 , 养 殖6场 场 区 1 个 , 垂 直 地 下 水 流 向 在
31、 养 殖 场 两 侧 各 1 个 , 养 殖 场 下 游 1 个 。 养 殖 场 场 区 面 积 不 小 于 1km2, 养 殖 场 场 区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增 加 为 2 个 , 养 殖 场 下 游 监测 点 同 养 殖 场 场 区 边 界 距 离 应 不 大 于 300m。4.2.10 高 尔 夫 球 场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布 设 可 反 映 高 尔 夫 球 场 及 周 边 地 下 水 的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 布 点 数 量 一 般不 低 于 6 个 。 其 中 , 背 景 监 测 井 1 眼 , 设 在 高 尔 夫 球 场 地 下 水 向 上 游 30 50m 处
32、。 高 尔 夫 球 场 内 , 如 球 场 本 身 有 监 测 井 ,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监 测 井 , 若 没 有 , 在 条 件 允 许的 条 件 下 , 在 球 场 内 布 设 2 眼 监 测 井 。 在 球 场 外 布 设 污 染 扩 散 井 2 眼 , 分 别 在 垂 直 高 尔 夫 球 场 地 下 水 走 向 的 两 侧 30 50m处 各 设 1 眼 , 在 地 下 水 流 向 下 游 影 响 区 设 置 1 眼 。 可 充 分 考 虑 使 用 现 有 监 测 井 或 民 井 或 泉 水 ,不 能 满 足 监 测 位 置 和 监 测 深 度 要 求 时 , 需 增 加 新
33、的 地 下 水 现 状 监 测 井 , 当 球 场 附 近 有 污 染源 时 需 增 加 监 测 井 的 数 目 , 原 则 上 按 10 20%比 例 增 加 。 高 尔 夫 区 域 面 积 大 于 100km2 时 , 每 增 加 15km2 水 质 监 测 点 应 至 少 增 加 1 个 点 。 对 于 与 地 下 水 联 系 紧 密 的 地 表 出 露 泉 眼 点 处 可 作 为 场 地 地 下 水 监 测 点 位 ; 岩 溶 区 地下 水 监 测 点 可 沿 与 调 查 对 象 有 紧 密 联 系 的 地 下 水 通 道 布 设 。 以 浅 层 地 下 水 监 测 为 主 , 如 浅
34、 层 地 下 水 已 被 污 染 且 下 游 存 在 地 下 水 水 源 地 , 则 在 下游 增 加 1 个 主 开 采 层 ( 调 查 对 象 下 游 以 饮 用 水 开 采 为 主 的 含 水 层 段 ) 地 下 水 的 监 测 点 。 球 场 内 的 河 流 或 人 工 湖 增 设 1 个 监 测 点 . 在 浅 层 布 点 过 程 中 若 无 地 下 水 或 无 法 反 映 该 处 地 下 水 的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 在 发 现 问 题处 再 进 行 深 层 打 井 监 测 。5 环境监测井的设计要求( 1) 环 境 监 测 井 的 编 码 请 参 考 地 下 水 环 境 监
35、 测 井 编 码 规 则 , 监 测 井 编 码 : xxxxxx xxxx x xxx J x xx 前 六 位 :行 政 区 划 编 码 ( 省 、 市 、 县 ) ; 第 七 至 十 位 : 二 级 水 文 地 质 编 码 ;第 十 一 位 : 污 染 源 类 型 编 码 ( 水 源 地 ,S; 垃 圾 填 埋 场 , L;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 W; 矿 山 开 采区 , K; 再 生 水 灌 区 , Z; 高 尔 夫 球 场 , G; 加 油 站 , J; 重 点 工 业 园 区 , D; 工 业 园 区 外 工 业污 染 源 和 工 业 废 弃 场 地 , C; 规 模
36、化 养 殖 场 , N) , 第 十 二 至 十 四 位 : 场 地 顺 序 码 ; 第 十 五 位 :监 测 井 标 识 , J; 第 十 六 位 , 监 测 井 在 调 查 区 所 处 位 置 , “U”, 表 示 上 游 , “D”, 表 示 下 游 ,“S”表 示 两 侧 ; 第 十 七 至 十 八 位 : 监 测 井 顺 序 码 。( 2) 环 境 监 测 井 建 设 应 坚 持 一 井 ( 组 ) 一 设 计 , 一 井 一 编 码 , 所 有 环 境 监 测 井 统 一 编码 的 原 则 。 在 充 分 搜 集 掌 握 拟 建 监 测 井 地 区 有 关 资 料 和 现 场 踏
37、勘 基 础 上 , 因 地 制 宜 , 科 学设 计 。( 3) 监 测 井 设 计 执 行 审 核 、 批 准 制 度 。( 4) 监 测 井 设 计 书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监 测 井 编 码 及 位 置 ; 监 测 井 深 度 及 监 测 目 的 层 和 动态 要 素 ; 井 、 孔 结 构 ; 施 工 设 备 及 施 工 工 艺 ; 物 探 测 井 ; 井 壁 管 、 滤 水 管 、 滤 料 ; 止 水 及 封7孔 ; 洗 井 ; 抽 水 试 验 方 法 及 设 备 ; 井 口 保 护 及 仪 器 安 装 ; 安 全 及 环 保 措 施 等 。 监 测 井 设 计 书见 附 录
38、 A 表 1。( 5) 监 测 井 设 计 深 度 应 满 足 监 测 目 标 。( 6) 监 测 井 的 结 构 类 型 包 括 单 管 单 层 、 单 管 多 层 、 巢 式 、 丛 式 。 6 环境监测井施工技术要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如无特殊要求,均为单管单层监测井,滤 水 管 段 应 为 与 井 管 中 线 相垂 直 的 平 行 间 隔 横 切 缝 或 使 用 缠 丝 包 埋 过 滤 器 ;监测层位一般为浅层地下水,特殊情况下应当覆盖目标含水层;井管内径 50mm/100mm,特殊情况下可依据实际需求适当放大;井管材质为井管专用 PVC 或不锈钢(管材要求详见 7.3) ;一般监测井井深
39、应低于近十年历史最低水位面 5m,有受 DNAPL(重质非水相有机物,比重大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污染风险的监测井深应在隔水层底板以下 0.5m(但不可穿透) ;一般监测井滤水管长度应保证其在丰枯季节均能采集到水位面下至少 1m 处水样;对于丰枯季节水位面差较大(5m)的监测井,滤水管长度范围应保持在多年平均最低水位面下至少 1m 处,水面上预留 5m,在多年平均最高水位面上 1m 处,水面下预留 5m;有 LNAPL(轻质非水相有机物,比重小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污染风险的监测井滤水管应高于丰枯季节水位面上 0.5m,有 DNAPL 污染风险的监测井滤水管应深入隔水层 0.20.3m
40、;围填滤料为不同粒径的分级石英砂;井口应设立保护及警示装置。6.1 建 井 资 质 要 求进 行 监 测 井 建 设 施 工 的 单 位 应 具 有 环 保 部 门 认 定 的 相 关 资 质 。6.2 建 井 监 理 要 求监 测 井 建 设 过 程 中 应 有 经 过 相 关 培 训 考 核 的 环 境 监 理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监 理 , 并 填 写 现 场 监理 表 , 作 为 成 井 验 收 的 依 据 。6.3 建 井 材 料 要 求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和 计 算 过 程 可 参 考 附 录 C 地 下 水 监 测 井 建 设 要 点 说 明 。6.3.1 井 管 和 滤
41、 水 管选 择 适 当 的 建 井 材 料 , 防 止 材 料 之 间 化 学 和 物 理 的 相 互 作 用 以 及 材 料 与 地 下 水 的 相 互作 用 。井 管 内 径 50mm/100mm,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依 据 实 际 需 求 适 当 调 整 。监 测 井 井 管 选 择 要 素 包 括 井 深 、 井 径 、 建 井 技 术 , 材 料 强 度 、 地 下 水 的 腐 蚀 性 、 微 生物 的 作 用 、 化 学 吸 附 和 脱 除 性 能 及 材 料 成 本 。 监 测 井 井 管 应 由 坚 固 、 耐 腐 蚀 、 对 地 下 水 水质 无 污 染 的 材 料 制 成 。 在 没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大 多 数 地 下 水 污 染 调 查 使 用 PVC 管 材( 纯 PVC 无 其 他 添 加 成 分 , 厚 度 依 据 不 同 的 井 深 为 4 6mm 或 6 9mm) 较 为 理 想 。 对 于垃 圾 填 埋 厂 、 高 浓 度 氯 代 有 机 物 污 染 场 地 等 特 殊 场 地 , 不 适 用 PVC 管 材 的 , 应 适 用 不 锈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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