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原工学院 2014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条 学校概况。一、学校名称:中原
2、工学院。二、学校国标代码:10465。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四、办学层次:硕士、本科、专科。五、办学地址: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淮河路1号;北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西校区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146号。六、基本情况:学校始建于1955年,是面向全国招生,以工为主,以纺织、服装为特色,工、管、文、理、经、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占地面积1610亩,分南区、北区和西区三个校区,现开设56个本科专业,有8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3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工程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两个类别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学校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等
3、高校合作开办了9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了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决议,并监督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七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机构代办。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第三章 招生计划第九条 学校按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批准的2014年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执行。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主要有两个公布渠道:一是由有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我校通过招生简章与学校
4、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学校为了调节各省(市、区)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生源超过计划数的问题,以及满足生源质量高,人数充足的省(市、区)的需要,在教育部及河南省相关规定的比例范围内预留招生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第四章 录取规则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考生志愿为平行志愿时,各志愿同等对待;考生志愿为非平行志愿时,按照考生志愿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后续志愿的考生。第十四条 对非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类别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依据考生填报的专业
5、顺序依次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和学校各专业录取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的考生,按照该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专科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原工学院2014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对河南省考生,根据专业组按照综合录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按不同专业方向分别录取。对非河南省考生,根据专业按照综合录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表演专业按照该专业不同方向对考生身高的不同要求(具体参阅学校20
6、14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分方向分别录取。第十六条 对艺术类考生录取专业时,对无法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同时学校尚有招生专业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将与考生联系,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进行专业调剂。若因考生因素,学校与其无法取得联系,则调剂到相关专业录取。第十七条 对非艺术类考生,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语、数、外的高考成绩顺序录取考生。对艺术类考生,如考生综合录取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第十八条 学校除日语专业、软件技术(软件服务外包方向)专业、软件技术(移动应用开发方向)(韩语教学)专业外,其他非
7、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第十九条 报考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报考建筑学(五年制)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第二十条 信息与计算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两个专业按数学类招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教育后,依据学分制培养计划和专业教学的要求,选择本大类的某个专业。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和做法。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教育部及各省(市
8、、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保送生,学校将按保送生所选报的专业录取。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第二十四条 学费按河南省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文史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400元/生年;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37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57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艺术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6000元/生年,艺术类专科各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年;文史类、理工类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4000元/生年,文史类、理工类专科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软件学院中,本科各专业学费为12000元/生年,专科各专业学费为8000元/生年。住宿费为800元/生年。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新
9、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必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属于高考录取舞弊的学生,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且高考文化分数(不含政策加分)达到各省(市、区)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被我校录取的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5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新生奖学金按照相应政策执行。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综合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同时,学校还采取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对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且符合毕业条件,颁发中原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委员会。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招生工作网址:http:/招生工作微博:http:/ 监督电话:03716250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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