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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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