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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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