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新办、延期、变更)公共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及说明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事项编码基础编码:0100619999实施编码:110111000000760913806100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1、行政法规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号,2011年 2月 16日国务院第 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 12月 4日国务院第 32次常务会议再次修订法条内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五条:从
2、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部门规章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号令:2012 年 7月 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9号修正法条内容: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审批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实施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安全生产监
4、督管理局审批权限划分 市级管理、区级办理子项名称 1、首次申请子项办理时限 30天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办件类型 承诺件办理方式 自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 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处(科)室 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科咨询途径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房
5、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安全监管局窗口(长阳镇昊天北大街 38号)咨询电话:(010)81312748申报途径申报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安全监管局窗口(长阳镇昊天北大街 38号)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申报材料及要求(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纸质材料:A4纸,原件 1份,网上申请,电脑打印)(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原件各 1份)(3)相关资格证书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仅供查验,
6、复印件 1份);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租赁场所或储存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提交的租赁合同应在有效期内,且应当经过公证或者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仍需提交以下材料:(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2)租赁储存设施的
7、: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 (3)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4)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6)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1份) 以上材料均需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http:/211.147.135.209/ajjweb)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纸质资料(加盖公章),并确保真实有效。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8、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办理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9、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六)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
10、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七)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的相关规定。 6、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的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审批流程申请 补正 受理 审查
12、决定 制作行政文书/许可证 告知/送达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010)81312748网络查询:http:/211.147.135.209/ajjweb/结果文书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结果文书类型 证照有效时限 3年批准形式及有效期限正副本 是子项名称 2、延期申请子项办理时限 30天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件类型 承诺件办理方式 自办件实际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处(科)室 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科咨询途径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安全监管局窗口(长阳镇昊天北大街 38号)咨询电话:(010)81312748申报途径申报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13、大厅二楼安全监管局窗口(长阳镇昊天北大街 38号)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17:00申报材料(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纸质材料:A4纸,原件 1份,网上申请,电脑打印)(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原件各 1份)(3)相关资格证书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4)经营场所
14、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租赁场所或储存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提交的租赁合同应在有效期内,且应当经过公证或者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仍需提交以下材料:(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2)租赁储存设施的: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 (3)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4)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15、材料(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技术职称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 1份。)(6)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1份) 以上材料均需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http:/211.147.135.209/ajjweb)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纸质资料(加盖公章) ,并确保真实有效。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办理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6、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六)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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