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草案 2008.12.2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创 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审批)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集中办理。前款所称的集中办理,是指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统一受理、组织办理、统一送达。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建设服务中心的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立分中心,就近就地开展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服务。第四条 建设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统一的审批服务平台,提供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服务;(二)确认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审定并公布在建2设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批时限和工作流程;(三)制定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并负责实施监督;(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及建设服务分中心开展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建设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工作情况,提请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六)组织实施建设服务中心进驻人员的绩效考核;(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3、其他职责。第五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二章 审批办理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在建设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的审批服务平台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执行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不得脱离或变相脱离建设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平台。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的事项,由建设服务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制度改革决定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指定本部门的建设服务中心审批事项负责人,负责 本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办理的协调、管理及相关工作。第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规定, 编制包括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
4、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提交3建设服务中心审定公布。前款规定的办事指南需要变更的,应经建设服务中心审定公布后,方可执行。第九条 建设服务中心 设立办件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登记窗口),统一对外提供建设项目审批的受理、送达服务。第十条 进入建设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由登记窗口进行逐项登记并出具登记凭单;(二)申请人凭登记凭单向审批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服务中心当场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并向登记窗口发送审查信息,由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三)审查过程中需补正材料的,审批部门应一次性提出补正
5、意见,交由登记窗口出具补正通知书并送达;(四)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书交登记窗口,由登记窗口送达。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服务中心当场作出:(一)备案事项;(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三)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认定后,审批4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由建设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建设服务中心按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可能性划分建设项目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审批阶段,实行阶段内的审
6、批事项同时收件、并行审查。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建设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办理:(一)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处理的;(二)建设项目改变使用功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处理的;(三)应急建设工程;(四)其他需要联合审批办理的。第十四条 建设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中承诺的时限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至审批决定书提交登记窗口之日止计算,但申 请材料补正期间及其他法定可以扣除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第三章 协调服务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一)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二)制定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三)新增进入建设服务中
7、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四)设立建设服务中心分中心;5(五)建设服务中心组织联合审批办理的事项;(六)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建设服务中心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主任会议。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建 设服务中心召开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 (一)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二)办事指南的审定、修订;(三)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四)重大投资建设、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审批部门驻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当参加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第十七条 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会议、工作例会、专题协调会形成的会议决议, 审批部门应当执行。对执行有关会议决议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8、由建设服务中心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审 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建设服务中心统一制作和公布,予以免费提供。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审批部门应当当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十九条 建设服务中心建立建 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审批。建设服务中心建立的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库,应当提供网上咨询、审批信息查询及办事指南、申请表格下载等服务,并与审批部门建立电子数据交换平台, 实现审批信息共享。6第二十条 建设服务中心 为重大投资引资项目、政府统一建设的工业园区、重要的社会公建项目等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提供协助组织申请材料等代办服务
9、。第二十一条 建设服务 中心应当提供统一的收费服务场所,方便申请人依法缴交建设项目有关费用。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 门对建设服务中心运作实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及审批过程监督。第二十三条 建设服务 中心建立建设项目审批办理督办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 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建设服务中心建立审批事项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状态进行实时监察。第二十四条 建设服务中心可采取以下方式督办:(一)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对审批办理进行提示和警示;(二)实时核查办件凭单,掌握审批办理状态;(三)核查违反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的行为;(四)出具督办意见书;(五)通报审
10、批办理情况。第二十五条 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做好投诉的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及投诉的移交处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对审批部 门驻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勤政考核,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建设服务中7心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通报相关的审批部门。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考核有关规定给予建设服务中心单列优秀等次指标。审批部门在建设服务中心的工作情况纳入该行政机关的绩效考评范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审批部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 请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责任:(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依照本办法应当集中办理,而拒不进入建设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二)
11、已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又在建设服务中心以外进行收件受理、收取补正材料或送达审批决定的;(三)未经建设服务中心审定而擅自变更办事指南内容的;(四)违反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建设服务中心会议决议的;(六)拒不建立与建设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数据交换,实现审批信息共享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建设服务 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议审批部门对其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并调离审批岗位;也可以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8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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