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庆市北碚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非在编人员管理,保障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是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在编人员,是指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务派遣、自行签订合同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非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第四条 非在编人员一
2、般从事专业技术类、行政辅助类、公共服务类工作。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 财务 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重要 岗 位原 则 上不得使用非在 编 人 员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具体工作,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责。第二章 非在编人员的分类及配置第六条 非在编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业技术类;第二2类是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公共服务类。专业技术类分四档:第一档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具有员级或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行政辅助类分三档:第一档为具有硕士及
3、以上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第三档为具有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公共服务类分二档:第一档为从事“脏、苦、险、累” 工作的人员,如:管道疏浚、遗体火化、遗体整容、化粪清掏、固废处 置 等 ;第 二 档 为 从 事 环 卫 、协 管 、协 警 、安 保 等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第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核定各用工单位非在编人员员额。现有非在编人数已超过核定员额的单位,分三年逐步核减到员额范围内。第八条 用工单位须在员额范围聘用非在编人员,不得违规超员额聘用。确需新增员额,须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第三章 聘用条件与聘用管理 第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非在编人员的招
4、聘管理工作。第十条 非在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3(二)应聘专业技术类和行政辅助类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应聘公共服务类岗位原则上应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三)新招聘人员初次应聘年龄原则上应在 1845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招聘岗位的工作; (五)具 有 岗 位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或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六)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一)申报。用工单位聘用非在编人员,应先报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审核用工计划。(二)审核。在核定的员额范围内,区人力社
5、保局审核招聘岗位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区财政局审核经费支出渠道。(三)招聘。全区非在编人员的招聘,由区人力社保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国有人力资源公司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予以配合。招聘结果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四)劳务派遣及备案。招聘结束后,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类别和要求,由人力资源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后,将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管理。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人员到岗后 1 个月内,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登记表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4第十二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待合同期满后,原则上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未签订劳动合
6、同的,先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再按本办法转为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社会保障第十三条 非在编人员经费实行年度个人支出总量控制。经费渠道从用工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其标准按非在编人员的类别和档次确定。非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包括工资(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单位缴纳的各种保险费用及其他法定福利待遇等所有费用。用工单位每年 1 月必须对上年度非在编人员个人经费支出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第十四条 非在编人员工资可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和技能工资等部分组成,用工单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自行设置。第十五条 新聘用的非在编人员按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按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工资报酬
7、的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非在编人员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享 受 相 应 的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第十七条 非在编人员支出经费标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5展水平及财力实际状况做适时调整。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非在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单位应建章立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和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非在编人员的管理。第十九条 非在编人员的考核方式可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以劳动合同为依据,按照工作绩效进行,两种考核方式的考核结果均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第二十条
8、 考核结果作为非在编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和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非在编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义务。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非在编人员合法权益,定期对非在编人员进行思想、纪律、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与非在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可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非在编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6缴纳、管理考核等进行监管。区 财 政 局 负 责 非 在 编 人 员
9、 经 费 及 运 行 效 率 的 监 管 ,如 有 违 反 规定 的 情 况 ,将 相 应 扣 减 用 工 单 位 预 算 资 金 。区审计局负责对用工单位非在编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区监察局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公立医院聘用急需紧缺型专业技术人员,在核定的员额范围内,可自行组织招聘和确定人员经费支出标准。其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员额范围内,聘用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人员经费支出标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确定。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
10、位通过计时、承包等方式进行用工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二十七条 与用工单位已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的非在编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 机构编制人事关系管辖权不在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由区财政支付经费的非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7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时从 其规定。8附件 1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分类和岗位指导性目录人员分类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工程技术 广播 电 影 电视 及演 艺设备 工程技 术 人 员道路和水上运输工程技术人员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林业工程技术人员水利工程技术人员水文监测和水质实验技术人员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土地整治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
11、 土壤肥料技术人员农业技术指导人员植物保护技术人员园艺技术人员兽医兽药技术人员水产养殖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临床和口腔医师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医师公共卫生与健康医师药学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 人力资源专业人员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法律、社会专业人员 律师法律顾问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教学人员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技术类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 文艺创作和编导人员9人员分类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音乐指挥与演员舞台专业人员美术专业人员体育专业人员新闻出版、文化专业 记者编辑校对员播音员及节目主持人图书资料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类考古及文物保护专业人员行政办事员行政审批辅助人员
12、文员收发员打字员、书记员行政辅助类后勤管理员脏 、苦、累、 险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管道疏浚遗体火化遗体整容遗体搬运化粪清掏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其他 协勤协管治安巡逻保安环卫、保洁炊事员公共服务类驾驶员10附件 2机关事业单位聘用非在编人员申报表用工单位核定的非在编人员员额数实有非在编人员数序号 拟 聘 岗 位 岗 位 要 求 数 量 工 资标 准 经费 渠道拟聘岗位及数量用工单位审核意 见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 意 见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审核意 见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年 月 日区人力社保局审 核意 见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肆份,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各存一份。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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