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洞穴奇案”是当代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在 1949 年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通过“洞穴奇案”,中国的司法者法科学生乃至普遍的社会公众都能增添对司法哲学的深度理解,在生命价值的中国语境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反思和判断“洞穴奇案”的价值和意义,早已跃出了经典虚构公案的功能局限,引发了“我们对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公共政策之间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同时也具有反思司法展示法律思想多元性的法哲学价值“洞穴奇案”的基本案情是: 纪元 4299 年 5 月,纽卡斯国的 5 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后发生山崩困于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通过无线电设备与营救人员联系后得知他们很可能在被成功营救前饿死为了维持生存以待救援,5 人约定以投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 4 人吃掉其血肉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但在掷骰子之前其撤回了同意不过其他 4 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了牺牲者4 人杀死威特莫尔食其血肉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