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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预防控制流动儿童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动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流动儿童是指离开户籍外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且年龄在7周岁及以下儿童。第三条 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施预防接种。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第四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制定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公安、教育、。计划生育、工商等涉及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的职责要求,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第二章 流动儿童报告卡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五条 全市建立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各级疾控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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