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单)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主项名称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理站8 联办机构 无。9 办理地点 都安县安阳镇沿江路 99 号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咨询电话 0778-521584911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8-521237412 设定依据1.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日期:2000 年 1 月 30 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 12 月 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
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第二十条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
4、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13 实施对象 都安县辖区内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15 权限划分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水基【2014】36 号) 。(一)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1.设区市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桂平市、平南县、藤县)城区防洪工程(含主要支流治理工程) ,级海堤工程及以上;2.大、中型水库(闸)工程;3.大型灌区(灌溉面积30 万亩)工程,重点中型灌区(5 万亩灌溉面积30
5、万亩)工程,设计流量5m3/s 的输(引)水工程,单座装机容量1000kW 的机电泵站工程,需要自治区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4.5 万 kW装机容量4000kW 的水电站工程;5.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包括:1.除自治区负责的城区防洪工程外的城区防洪工程(含主要支流治理工程) ,级海堤工程及以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2.小型水库工程;3.总投资100 万元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一般中型灌区(1 万亩灌溉面积5 万亩)工程,100KW单座装机容量1000KW 的机电泵站工程,灌溉面积1000 亩的独
6、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1m3/s设计流量5m3/s 的输(引)水工程,需要设区市协调的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4.4000kW装机容量1000kW 的水电站工程;5.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以外的小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自治区、设区市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将自治区、设区市管理的项目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30 号)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
7、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
8、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16 行使内容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30 号,2006 年12 月 18 日公布,200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第二十条 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17 通办范围 无。法定办结时限 无18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 10 个工作日。19 实施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9、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日期:2000 年 1 月 30 日)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 12 月 28 日水利部令第 30号公布,自 2007 年
10、 4 月 1 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工作。第二十条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
11、,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执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30 号)以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4.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所分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 2。环节名称 现场勘查,专家评审。21特殊环节( 含 中 介服 务 ) 办结时限 30 个工作日。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申请文件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件要做到
12、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3.申请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纸双面印制;4.相关申请材料应由申请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标准如下:现场核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召开验收会议,专家通过查阅资料及现场提问等方式。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是否收费 不收费。收费标准 无。25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收费依据 无。26 结果名称 验收鉴定书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3。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32 物流快递 自取。33 运行系统 无34常见问题及注意
13、事项请项目法人务必要在验收申请中写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35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36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条件而验收合格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水利工作制度,导致验收工作进展不力的,3.在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7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
14、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受理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验收申请报告审查不严格、不公正低首问责任人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工程相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低窗口负责人相关领导没能严格把关 低 分管领导4对特定关系的人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低各环节有关人员备注特殊环节:现场勘查,专家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高1.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各环节有关人员附件:1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阶 段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流 程 图2.申请材料目录3.关 于 印 发 XX
15、市 XX 水 工 程 XX 验 收 鉴 定 书 的 通 知需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踏勘的附件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无,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委托技术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复核评估(限 30 个工作日,其中审查10 个工作日,补充材料 20 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承办人员提出审批意见(限 5 个工作日)科室负责人审核(限 2 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16、限 3 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限 4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人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补充、修改材料的,申请材料由窗口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 件/复印件) 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 要求 备注1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三、四、十、二十条规定原件 否 1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申请验收项目法人单位盖章2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复印件(原件交验) 否 1 A4纸 必要申请人自备签名和盖章3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复印件(原件交验) 否 1 A4纸 必要申请人自备签名和盖章4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复印件(原件交验) 否 1 A4纸 必要申请人自备签名和盖章5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复印件(原件交验) 否 1 A4纸 必要申请人自备签名和盖章6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复印件(原件交验) 否 1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签名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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