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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DOC

1、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目录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3(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3(二)企业名录管理 .41名录登记 .42. 名录变更 .53名录注销 .6(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 .7(四)企业报告管理 .81企业报告 .8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 .12(五)登记管理 .161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 记 .172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83B 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94B 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205B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206B 类企业 90 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217B 类企业 90

2、 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218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229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22210其他业务登记 .22(六)B 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 .23(七)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 .241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 .242后续开户登记 .263境外账户信息变更 .274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 .285存放境外业务变更 .286境外账户收支报告 .29(八)现场核查 .31二、服务贸易外汇 业务办事 指南 .35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 管理业务 .35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 南 .34(一)境内机构的基本信 息登记 .38(二)境内机构的基本

3、信息变更 .38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 .39(一)个人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 .39(二)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 .40(三)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 核准业务 .41五、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42(一)保险分支机构外汇业务的准入、退出核准 .42(二)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 .44(三)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核准 .45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4(二)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业务流程:(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以

4、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4)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需提交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交);(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5(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汇发201238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6、的通知 (汇发201315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192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咨询电话:024-23440101,024-23440036,024-23440426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详见附件之表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详见附件之表二)2.名录变更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

7、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需提交申请材料:(1)对于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对于变更联系方式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 。法规依据:6(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8、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汇发201238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汇发201315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192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咨询电话:024-23440101,024-

9、23440036,024-234404263名录注销业务流程:a.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 30 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b.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即强制注销名录):(1)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4)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5)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

10、情况。c.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需提交申请材料: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7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1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汇发201238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汇发201315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19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咨询电话:024-23440101,024-23440036,024-23440426(三) 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业务流程: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

12、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 ,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办理业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互联网网址为: http:/ 。企业用户忘记业务管理员(ba)密码的,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重置密码。重置密码将在第二天生效。需提交申请材料:对于办理重置密码的,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汇发201238 号) 、 国家外汇管理

13、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汇发201315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9 号)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192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咨询电话:024-23440036,024-23440101,024-23440426(四) 企业报告管理1.企业报告业务流程:9贸易信贷业务报告(1)对于

14、A 类企业 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 类和 C 类企业在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对于 A 类企业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类和 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3)对于上述(1)、(2)规定应当报

15、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4)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5)注意事项:B 类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

16、生违规行为,自列入 B 类之日起 6 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C 类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 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1)对于 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10(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

17、资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 9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4)注意事项:C 类企业不得办理 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

18、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2)对于上述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 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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