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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第三条【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协调机制】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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