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远县 S309 范岗至炉桥段跨合徐高速桥梁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编号:czgc201708-365合 同 协 议 书发包方:定远县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包方:中交一公局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2017 年 9 月 20 日- 1 -目 录1、合同协议书32、通用条款63、专用条款234、廉政合同365、安全合同396、附件 42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投标函投标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名单 - 2 -第 1 章 合同协议书- 3 -合 同 协 议 书定远县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作为定远县 S309 范岗至炉桥段跨合徐高速桥梁项目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已接受中交一公局公路
2、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定远县 S309 范岗至炉桥段跨合徐高速桥梁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廉政合同;安全合同。附件2、工程规模: 定远县 S309 范岗至炉桥段跨合徐高速桥梁项目前期工作,初步估算工程造价约 2400 万元,主要内容:本次设计老桥拆除,新建 4x30m 简支变连续小箱梁桥,桥梁与合徐高速中心线夹角 30;桥梁上部结构为一联 4x30m 简支变连续小箱梁桥,下部结构桥墩采用桩柱式桥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台采用扶壁式桥台;桥梁横断面布置如下:(0.5m 防撞护
3、栏+10.25m 车行道+0.5 m 防撞护栏)x2+2m 中央镂空带 =24.5m。全桥为双幅桥,单幅桥桥面宽 11.25m,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实施方案。3、双方责任与义务及违约条款、付款方式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4、成果提交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60 个日历日内,承包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报告,全部存档资料的光盘。5、费用标准及付款办法费用标准:中标费率为百分之陆点柒。 付款方式:(1)定远县 S309 范岗至炉桥段跨合徐高速桥梁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施工审计后结算价格中标费率(本项目不另行附加工作日报酬)- 4 -(2)施工进场开工后支付施工中标价的 5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审计结
4、算价款的剩余设计部分。(3)前期方案评审等其他费用合计 2.5 万元,须由本次中标单位支付给前期方案评审单位。6、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刘海军 。7、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承包方完成全部工可编制及勘察设计工作且工可编制及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终止。8、本协议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9、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单位盖章) 承包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 5 -
5、第 2 章 通用条款- 6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定义和解释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咨询招标的工程。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 ,指其投标文件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
6、(除非发包人同意) 。若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为联合体,则设计咨询单位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1.4 分包人:指从设计咨询单位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1.5 工可专题研究单位及其他咨询单位:工可专题研究单位指受工可咨询单位委托对本工程压矿、土地、环保等相关专题进行研究的咨询机构;其他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1.6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书面委任的负责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组织管理者。1.7 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可行性研究
7、及勘察设计咨询技术要求、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咨询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1.8 勘察设计咨询技术要求: 是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咨询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下同)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咨询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咨询的其他书面要求。1.9 勘察设计咨询: 工程可行性研究咨询指工可咨询单位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项目经济社会经济和交通运输发展现状及规划,交通量分析和预测,建设必要性,建设条件、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投资估算,经济评价,节能评价,社会评价,风
8、- 7 -险分析,问题及建议等。勘察设计 :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咨询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 勘察报告: 指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可咨询单位按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9、的通知 (交规划发2010178 号)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2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3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4 合同价格:指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
10、计咨询工作,发包人应付给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1.15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咨询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 7.5 款的规定使用。1.16 勘察设计咨询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咨询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1.17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1.18
11、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8 -1.19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2.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2.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咨询工作量及合理的咨询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费。2.2 发包人应向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咨询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3 在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
12、时,发包人应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投标文件、勘察方案、咨询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同意,发包人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咨询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2.5 发包人不应对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周期。2.6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质量事故应由发
13、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7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责任与义务3.1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一般责任与义务3.1.1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咨询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9 -3.1.2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规划发2010178 号)及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咨询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咨询质量保证体系
14、,加强咨询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报告的咨询、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勘察设计咨询质量负责。3.1.3 在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过程中,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必要时开展相关专题论证工作,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3.1.4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工程勘察设计咨
15、询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负责。对于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3.1.5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3.1.6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咨询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3.1.7 发包人向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勘察设计咨询单位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3.1.8 发包人及工可专题研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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