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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DOC

1、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室 文 件港区政办发20186 号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驻港口区各单位:防 城 港 市 港 口 区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应 急 预 案 (修 订 版 )已 经 区 人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年 1 月 26 日 - 2 -防城港市港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

2、责任务2.1 区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2.3 区减灾救灾工作组及职责3 灾害预警响应3.1 启动条件3.2 启动程序3.3 响应措施4 信息报告与发布4.1 信息报告4.2 信息发布5 应急响应5.1 I 级响应5.2 II 级响应5.3 III 级响应5.4 IV 级 响应- 3 -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救助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 附则8

3、.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 4 -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雹、雪、

4、低温冷害、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各镇(街道)、各部门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 5 -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区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区减灾

5、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武装部首长担任。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港口区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局、区粮食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地震局、区物价局、区林业局、区文体广电新局、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市工商局港口区分局、区武装部、武警防城港市中队、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红十字会,企沙镇政府、光坡镇政府、王府街道办、沙潭江街道办、白沙万街道办、渔洲坪街道办。区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减灾救灾工作的指挥、协调

6、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的减灾救灾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全区减灾救灾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收集、掌握、上报灾情信息;提出组织召开区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会议建议,制定救灾工作方案,传达区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2.2 区减灾救灾工作组及职责- 6 -(1)灾情调查组组长单位:区民政局成员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港口区分局、区林业局、区地震局,企沙镇政府、光坡镇政府、王府街道办、沙潭江街道办、白沙万街道办、渔洲坪街道办。主要职

7、责:负责调查、核实、上报灾情,组织专家或有关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灾民生活保障组组长单位:区民政局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局、区物价局、区红十字会,企沙镇政府、光坡镇政府、王府街道办、沙潭江街道办、白沙万街道办、渔洲坪街道办。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灾民生活应急救济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工作。(3)紧急转移安置组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区林业局、区武装部、交警大队、武警防城港市中队、消防大队、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企沙镇政府、光坡镇政

8、府、王府街道办、沙潭江街道办、白沙万街道办、渔洲坪街道办。主要职责:及时准确掌握灾民及物资需转移安置情况,组织灾民和物资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4)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7 -组长单位:区住建局、区农业局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港口区分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文体广电新局、区武装部、武警防城港市中队、市住建委港口管理办,企沙镇政府、光坡镇政府、王府街道办、沙潭江街道办、白沙万街道办、渔洲坪街道办。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灾区抢修恢复生活、生产设施等,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5)应急资金保障组组长单位

9、:区财政局成员单位: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红十字会,企沙镇政府、光坡镇政府、王府街道办、沙潭江街道办、白沙万街道办、渔洲坪街道办。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准备和争取上级支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捐赠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6)卫生防疫组组长单位:区卫计局成员单位: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环保局、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区红十字会。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和疫情的发生;向灾

10、区提供急需药品和- 8 -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7)安全保卫组组长单位: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成员单位:区武装部、武警防城港市中队,交警大队、企沙镇政府、光坡镇政府、王府街道办、沙潭江街道办、白沙万街道办、渔洲坪街道办。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社会稳定。(8)救灾款物捐赠接收组组长单位: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成员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11、、区文体广电新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市工商局港口区分局、区工商联,企沙镇政府、光坡镇政府、王府街道办、沙潭江街道办、白沙万街道办、渔洲坪街道办。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区内外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工作。(9)新闻宣传组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港口区分局、区文体广电新局,企沙镇政府、光坡镇政府、王府街道办、沙潭江街道办、白沙万街道办、渔洲坪街道办。- 9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监督检查组组长单

12、位:区监察局。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企沙镇政府、光坡镇政府、王府街道办、沙潭江街道办、白沙万街道办、渔洲坪街道办。主要职责:负责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责任。3 灾害预警响应3.1 启动条件区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区启动预警响应或根据区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3.2 启动程序根据区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我区启

13、动预警响应,以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3.3 响应措施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0 -(1)向区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镇(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向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14、。(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4 信息报告与发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 信息报告4.1.1 对 突发性自然灾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对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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