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指南一、法定依据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售或运输水产苗种的,必须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必须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二、检疫对象、范围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等 3 个规程的通知 (农渔发20116 号)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对象、范围如下:类型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鲤春病毒血症 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 青鱼、草鱼锦鲤疱疹病毒病 鲤、锦鲤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斑点叉尾鮰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淡水鱼小瓜虫
2、病 淡水鱼类海水鱼 刺激隐核虫病 海水鱼类白斑综合征桃拉综合征传染性肌肉坏死病对虾虾罗氏沼虾白尾病 罗氏沼虾蟹 河蟹颤抖病 河蟹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鲍包纳米虫病贝类折光马尔太虫病 牡蛎三、检疫程序(一)检疫申报申报方式: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申报时限:1.出售或运输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 天向所在地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2.养殖、出售或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 2 天内向所在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二)申报受理:区、市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接到检疫申报后
3、,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三)检疫:受理申报后,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机构派出官方兽医(水生动物检疫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查验养殖场水域滩涂养殖证 、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核查过去 12 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货主申报派出检疫人员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检验资料检查防疫设备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合 格不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不予受理 说明理由 按有关规定处理 检疫合格证明 ,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四、检疫合格标准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临床健康检查合格;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五、检疫结果处理(一)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1.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2.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按动物防疫法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3.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