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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职权事项及责任清单.DOC

1、1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行政职权事项及责任清单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类型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1 行政许可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 号)国务院决定将甘草、麻黄草收 购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 产 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 办)办理。【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 号)确定由省一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

2、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 号)。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 证管理制度,原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 药品 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食药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 号)进一步明确麻黄草的采集、收 购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3、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不予 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的制发送达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5.工作中滥用职

4、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本 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

5、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 行政许可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 年国务院令第 548号修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 级

6、行政机关或本 级2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项目核准 备注 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第二部分第(一)、 (二):对于企 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 实行审 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 发展 规划等,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有关部 门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

7、.决定责任: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核准的制发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不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责任或者监管不力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项目核准、 实施事后监管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8、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9、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3 行政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10、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本 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

11、年3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

12、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4 行政许可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审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十一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 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

13、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部门规章】实施细则 (1997 年化学工 业部令第 12 号)第二十九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 及 时制订处 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在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报 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 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处理方案和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或者不予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

14、达责任:准予批准的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实地检查过 期失效监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文件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本 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

15、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4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控化学品的处理情况、核 实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等,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

16、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5 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 强制性节能 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

17、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 28号)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 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9年)第九条 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 节能分析篇(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文件中应当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1.受

18、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节能评估专家库成员组成评估组进行评估,并形成节能评 估报告,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送达审查文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9、: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文件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本 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20、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5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审查意见、节能登 记表及其登记备 案意见,作 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 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

21、级管理。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6 行政许可 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 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 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1.受理责

22、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

23、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本 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24、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7 行政 民用爆炸物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6

25、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许可 品生产经营许可(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款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安全生产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生 产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第 5 号)第 5 项 民用爆

26、炸物品安全生 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并对 申请单位的销售 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7、。【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15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9 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 和民用爆炸物品 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

28、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29、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本 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 报批评、取消 评比先进资 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30、;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8 行政许可 武器装备科研单位生产 【行政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 年 3 月国务院、中央 军委令第 521 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7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许可 第五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31、。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规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 总装备 部令第 13 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 审查 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 审查意 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和行为,并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处理建议;(三)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单位进行

32、现场审查;(四)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一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审查,并征求派 驻军事代表机构意见。对因涉及国家核心机密不宜进行现场审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提出 审核意 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关

33、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 重后果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人员,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本 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

34、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9 行政处罚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超过单位产品能耗

3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 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责令停止建 设或者停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能评法律、法规行为 的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因不履行或

36、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本 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9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限额标准用能的单位,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 检测 、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处罚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

37、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 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9 年)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部门审核,开工建设不符合 强制性节能 标准的项目,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节能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38、,没收用能 设备;情节严重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用能较高产品的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 、评估、检测、审计、 认证 等服务 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 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39、源法办法(2009 年)第五十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 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 违法事 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

40、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依据和内容、申请 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 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 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41、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

42、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0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10 行政处罚未经许可生产、销 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 售活动, 处 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 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 年国防科

43、工委令第 16 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 10 万以上 50 万以下的 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部门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15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29 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由省 级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 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 违法所得。【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改)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

44、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 产,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部门规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2015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0 号)第十八条 企业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国防科工委 责令停止生产,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未经许

45、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行为线索,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 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 违法事 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6、。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 依据和内容、申请 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

47、关的;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行政 处罚显失公正的;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 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本 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训 、调

48、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 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 责 令停职反省或者 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1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

49、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第 5 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 产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1 行政处罚生产、 销 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 销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 产量进行生产 、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 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 销 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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