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构(企业)业务数字证书申请表用户需知: 1. 请用碳素或黑色水笔如实填写,一式一份。带有*的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请签名并盖章。2. 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请在证书失效期前 30 日内提出证书更新申请。3. 咨询客服热线:95105813。用户须准备的申请资料:CA 应用业务须准备的申请资料(以下资料需采用 A4 纸单面复印) 1.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 事业单位须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须提交本机关、团体有关负责人签发的有效函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 ;社会团体须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3.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4. 用户应携带以上资料原件供业务办理时查验。用户声明:我单位在此郑重声明: 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办理数字证书业务申请,保证表内所填内容完全属实,接受据此颁发的数字证书,明确“GDCA 数字证书用户协议书”中所阐述的权利及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办人(签名) 业务受理人员(签名)申请单位(盖章) 证书受理点(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单位名称(全称)单位类型 企业 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民间组织 工会 其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它证件号 *公积金单
3、位登记号注册所在地 国 省 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通讯地址*缴费年限 交一年 交两年 交三年数字证书 应用业务梅州市住房公积金应用GDCA 数 字 证 书 用 户 协 议 书数 安 时 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或 “GDCA”) 作 为 依 法 设 立 并 获 得 电 子 认 证 许 可 证 的 第 三 方 信 任 机 构 , 依 法 向 社会 用 户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 颁 发 数 字 证 书 ,用 于 电 子 商 务 活 动 及 电 子 政 务 公 众 服 务 。 协 议 标
4、的 : 本 协 议 中 的 “证 书 ”指 包 含 了 证 书 持 有 者的 企 业 身 份 信 息 , 公 钥 及 证 书 颁 发 机 构 ( GDCA) 的 签 名 , 并 且 保 证 在 互 联 网 传 输 过 程 中 的 完 整 性 和 安 全 性 。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子 签 名 法 及 电 子 认 证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就 数 字 证 书 的 申 请 和 使 用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1、 协 议 内 容 : 1、 乙 方 向 甲 方 购 买 数 字 证 书
5、 , 用 于 电 子 商 务 活 动 及 电 子 政 务 公 众 服 务 ; 2、 产 品 价 格 、 支 付 时 间 以 证 书 申 请 表 为 准 。二 、 甲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 甲 方 权 利 : 1、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 准 确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 2、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按 时 交 纳 服 务 费 用 。 3、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在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及 范 围 内 遵 守 约 定 ,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 4、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对 所 知 的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进 行 保 密 。
6、( 二 ) 甲 方 义 务 : 1、 在 网 上 交 易 和 网 上 作 业 中 , 交 易 双 方 使 用 证 书 时 可 通 过 GDCA 验 证 对 方 证 书 的 有 效 性 。 如 果 由 于 甲 方 的 原 因 导 致身 份 认 证 错 误 , 造 成 用 户 或 他 人 损 失 时 , 甲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赔 偿 方 法 参 照 数 安 时 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 该 业务 规 则 报 信 息 产 业 部 备 案 , 并 在 甲 方 的 官 方 网 站 https:/) 上 公 布 。 2、 甲 方 保 证 乙 方
7、使 用 和 发 放 的 公 钥 算 法 在 现有 的 技 术 条 件 下 在 数 字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内 不 会 被 破 解 。 如 果 发 生 被 破 解 的 情 况 , 经 甲 方 或 权 威 机 构 确 认 后 , 甲 方 对 用 户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赔 偿 方 法 参 照 数 安 时 代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三 、 乙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一 ) 乙 方 权 利 : 1、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提 供 有 效 的 数 字 证 书 。 2、 有 权 要 求 甲 方 使 用 和 发 放 的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8、内 不 会 被 破 解 。 3 有 权 在 因 甲方 原 因 导 致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错 误 ,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时 要 求 甲 方 给 予 赔 偿 。( 二 ) 乙 方 义 务 : 1、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 准 确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 无 效 的 材 料 和 信 息 ; 2、 妥 善 保 管 甲 方 所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和 密 码 信 封 , 不 得 泄 漏 或 交 付 他 人 ; 3、 在 使 用 自 己 的 密 钥 或 数 字 证 书 时 , 应 当 使 用 可 依 赖 、 安 全 的 系 统 ; 4、 知 悉
9、 数 字 证 书 已 经 失 密或 者 可 能 已 经 失 密 时 ,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甲 方 及 相 关 各 方 , 并 终 止 使 用 该 数 字 证 书 ; 5、 必 须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使 用 该 证 书 ; 不 得 使 用 已 失密 或 可 能 失 密 、 已 过 期 、 被 中 止 、 被 撤 销 或 被 注 销 的 数 字 证 书 ; 6、 根 据 规 定 按 时 向 甲 方 及 业 务 受 理 点 交 纳 服 务 费 用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免 除 甲 方 的 责 任 : 1、 乙 方 在 申 请 和 使 用 甲 方 的 数
10、 字 证 书 时 , 有 违 反 本 协 议 书 第 三 条 所 列 义 务 之 一 的 ; 2、 乙方 故 意 、 过 失 导 致 数 字 证 书 密 钥 泄 密 或 被 盗 用 、 冒 用 、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的 ; 3、 由 于 意 外 事 件 或 不 可 抗 力 而 导 致 数 字 证 书 签 发 错 误 、 延迟 、 中 断 、 无 法 签 发 , 或 暂 停 、 终 止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书 服 务 的 。 本 项 所 规 定 之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1、( 1) 自 然 现 象 或 者 自 然 灾 害 , 包 括 地 震 、 火 山 爆 发 、 滑 坡 、 泥 石 流 、 雪 崩 、 洪 水 、 海 啸 、 台 风 等 自 然 现 象 ;( 2) 社 会 现 象 、 社 会 异 常 事 件 或 者 政 府 行 为 , 包 括 政 府 颁 发 新 的 政 策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或 战 争 、 罢 工 、 骚 乱 等 社 会 异 常 事 件 ;( 3) 关 联 单 位 如 电 力 、 电 信 、 通 讯 部 门 服 务 中 断 ; 4、 甲 方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只 能 用 于 在 网 络 ( Internet/Int
12、ranet/Extranet) 上 标 识用 户 身 份 、 确 保 电 子 数 据 的 保 密 性 、 完 整 性 和 不 可 抵 赖 性 。 乙 方 将 数 字 证 书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引 起 的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 5、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及 时 更 换 数 字 证 书 , 乙 方 在 收 到 技 术 更 新 通 知 时 ,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到 甲 方 机 构 更 新 数 字 证 书 , 若 逾 期 用 户 没 有按 时 更 新 数 字 证 书 所 导 致 的 后 果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13、 6、 甲 方 已 谨 慎 地 遵 循 了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数 字 证 书 认 证 业 务 规 则 , 而仍 有 损 失 产 生 的 。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主 动 废 除 所 签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 并 且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1、 新 密 钥 对 替 代 旧 的 密 钥 对 ; 2、 与 数 字 证 书 中 的公 钥 相 对 应 的 私 钥 被 泄 密 ; 3、 数 字 证 书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有 所 变 更 ; 4、 由 于 数 字 证 书 不 再 需 要 用 于 原 来 的 用 途 而 要 求 终
14、 止 ; 5、 用 户 未按 时 缴 纳 数 字 证 书 更 新 费 用 的 ; 6、 用 户 不 能 履 行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7、 用 户 申 请 初 始 注 册 时 , 提 供 不 真 实材 料 ; 8、 数 字 证 书 已 被 盗 用 、 冒 用 、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 9、 其 他 因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政 策 的 要 求 采 取 的 临 时 作 废 数 字 证 书 措 施 的 。六 、 违 约 责 任 : 若 甲 乙 任 意 一 方 违 反 了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需 要 向 对 方 承 担
15、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 。七、数字证书的注销。乙方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时或者因自然人死亡、单位解散等原因导致用户主体不存在时,法定责任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甲方请求注销用户数字证书。甲方在接到业务受理点的注销申请后,在 24 小时内正式注销用户的数字证书。乙方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注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八、数字证书的更新。乙方数字证书的默认有效期为二年,以交纳服务费用的期限计算实际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数字证书将会自动失效。乙方需要继续使用的须在证书失效期前 30 天内向甲方或业务受理点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甲方不承担因用户不及时更新数字证书而造成数字证书失效所带来的任何责任。九、协议书的变更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及业务受理点的权利、义务时,甲方须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或者按照用户在申请证书时提供的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乙方如果因此而需要撤销或变更证书的,应当在甲方公布修订的相关信息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甲方提出申请。逾期没有提出,则视为同意并遵照新修订的协议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本协议书不适用于甲方签发的测试证书。乙方使用测试证书所导致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一、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十二、本协议自双方在数字证书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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