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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考试工作规程.DOC

1、淮阴工学院考试工作规程淮 工 院 2017123 号考试是反映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方法。为了进 一步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工作,促进教风、学 风建设,特制定本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第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及学分归入本人档案。第三条 考试工作应坚持客观、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第二章 考试组织管理第四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编排各类考试工作计划,安排全校考试巡视、保障, 协调各

2、二级学院(部)考试工作。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归口课程的考 试工作,包括学生考 试资格审查、命题、监考、 阅卷、成 绩登录以及考风考纪教育等。第七条 考 试范围包括期末考 试、期中考试、阶段考试、补考、重修考试以及其他各类考试。1.期末考试分为集中考试和分散考试,集中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每个专业每学期应有 3 门左右课程参加学校集中考试;分散考试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进度有计划安排。2.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进度和课程特点安排期中考试、阶段考试。3.补考、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4.其他各类考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由教务处统筹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专业课程考试工作计划应在每学期

3、第 6 周前确定,并 报教务处汇总。第九条 考试工作计划一经确定,各二级学院(部)均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变动的,须经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同意, 报教务处审 批。第十条 考试期间,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应分别成立巡视组,对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进行督察,及时上 报或处理发现的违纪行为,并做好巡考记录。第三章 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课程考核具体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确定,可采用笔 试、口 试、在线考试、 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设计(创作)等形式。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课程考核改革方案由教师本人提出,经课程归口单位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定第十三条

4、课程归口教学单位应组织任课教师在考试前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填 报淮阴工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 审查结果提前通报学生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报教务处备 案。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1.未选课;2.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六分之一;3.缺课(含病、事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4.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含)以上且考试前未全部补齐;5.课程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第五章 试卷命题第十五条 考试命题应由各二级学院(部)统一组织和管理,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统一评分标准。第十六条 试卷命题要求:1.试卷命题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遵循科学性

5、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范围应覆盖课程的基本章 节,引 导学生全面掌握 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知识、能力点。2.命题时应突出重点内容,课程中最基本的、相 对重要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教学内容,可通过较多的 题量和较高的分值来体现。3.试题的难易程度要符合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每套试卷中应有 70%左右的基本试题, 20%左右的提高或综合试题, 10%左右的较高难度和深度试题。每套试卷的总分为 100 分,考试 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4.试卷的题型应安排合理,可采用名词解释、填空 题、 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性题型,以及问答题、分析题、论述题、 计算题、证明题等主观性题型;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选择其他更为

6、适合的 题型,如 实验技能题 、操作 题、口试题、作品题等。5.试卷应根据课程性质确定适当的题量,一般按 90-120 分钟考试时间设计试卷,题 量以多数学生能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6.命题一律使用“ 标准试卷格式 ”。试题语意要清楚,文字说明应简明扼要,应所用术语、公式、单位等要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和学科要求。7.试卷应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要简明、准确,客观性试题答案应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具体评分标准,评 分标准要合理,便于把握。8.全校公共基础课和各专业必修课应逐步建立试题(卷)库,试卷库应不少于 10 份试卷,每份试卷难 度、广度、题型、

7、题量均相当,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5%。各院(部) 应定期组织教师对题(卷)库内的试题(卷)进行修订和增补。已建立试卷库的课程,原则上考试试卷必须在考试前一周从试卷库中随机抽取,并做好使用记录,实行教考分离。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必 须同时出三套范围、难度、题量基本一致的试卷,即 A、B、C 卷,A、 B、C 卷重复率不得超过 5%。第六章 试卷审批与印刷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试卷使用登记手续,防止试卷泄密。第十八条 试卷命题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填写考试(查)试卷使用审批表,并由系(教研室)主任、院(部)负责人按命题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签字后确定一套试卷

8、用于考试,另两套作为备用试卷或补(缓)考试卷;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重新 组织命题。试卷审批一般应在考试前一周内完成。第十九条 通过审批后的试卷(含备用试卷)交相关二 级学院(部)教务员,交付试卷时应办理正规的试卷交接手续。第二十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试题内容;命题人和其他接触试卷的人员,要严 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试卷印刷时,二级学院(部)教 务员应凭“试卷印刷申请单 ”或“试卷印刷清单” ,到学校指定印刷厂统一制卷封装,且在整个制卷过程中不得离开,不得安排他人代办,制卷完毕后要亲自销毁底版、 废卷。如 发生泄露或变 相泄露情况, 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9、,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七章 考场规则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按监考教师和学生人数 1:30 的比例配备监考教师,不超过 80 人的考 场至少应安排 2 名监考人员,80120 人的考场应安排 3 名监考人员,120 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 4 名监考人员。每个考场的学生数量不得超过 160 人。考场安排应保证学生一人一桌,学生与学生之间至少隔一个座位。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由课程归口二级学院(部) 负责安排,如 监考教师不足,可聘请校内其他二级学院(部)教师监考。 监考人 员排定公布后,一般不作 变动,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

10、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看报、聊天、使用手机。第二十四条 学生凭学生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应准考证参加考试,学生于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考 试开始十五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考试 期间应将证件放在指定位置备查。第二十五条 学生除携带必须的用具以及允许携带的书籍、手册等,其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设备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考试时不得互借用文具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 题,不得在 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第二十七条 学生提问须举手向监考老师示意。得

11、到允许后,方可提问,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 监考老师询问。若因特殊情况考生不能坚持考试,可举手示意监考老师,经同意后方可前往指定地方。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作弊企图的要及 时警告并加以制止,已构成违纪或作弊的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当场宣布该学生违纪或作弊,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填写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事 实认 定单,并在考 试后连同违纪或作弊考卷、违纪或作弊 证据、学生考 试证件以及 考场纪录一起交教务处。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清点试卷等材料,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并及时装订、密封 试卷。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不得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

12、一 经确认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 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 对该课 程给予重修机会。第八章 试卷批阅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统一地点进行集中阅卷,安排专人值班,确保试卷安全。第三十二条 教师阅卷要坚持标准,阅卷工作要遵循以下要求:1.试卷评阅原则上应采用密封流水作业,如本课程任课教师较少,可由相近课程的教师批阅填空题、选择题、判断 题等客观题。教 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阅试卷, 认真评定总成绩,真实客观地反映学生对该课 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2.所有题目的批阅应有批阅标记(如对划“”,错划“”等,批阅学生大作业或论文时必须有相应标记和

13、评语)。3.题目得分可采用加分制或减分制,同一门课程试卷记分方式须统一,不得出现同一门课程试卷既有加分又有减分的现象。4.试卷评分处、本题分数栏、卷前登分表的分数 须一致。5.试卷卷面分数应以学生卷面实际成绩百分制标出。6.凡是卷面分值有变动的地方须由改动人签字;合分人应对卷面分数进行仔细累加并核准签字。7.审核人应对试卷的批阅质量、卷面分数累加等进行严格核查。8.严禁在评阅过程中将试卷带出评阅地点。第三十三条 阅卷、评分及成绩登录工作应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对所任课程学生试卷成 绩情况进行相关分析,并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试 卷分析的内容应包含学生学习分析、教学分析、命

14、 题分析、今后改进的思路或建 议等。第九章 试卷复查第三十五条 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各院(部) 应对归口课程的试卷进行全面质量评估;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部)评估情况、试卷质量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对课程考试成绩申请复查,复查申请须经课程归口二级学院(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教师对该学生试卷进行复查。第三十七条 试卷复查后,教务处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并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复查 中如发现在试卷批阅、分数累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予纠正, 对主要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第十章 试卷保存第三十八条 试卷装订要用学校统一格式的试卷封面按教学班 级分装。 试卷必须按学号从小到

15、大顺序排列后装订,并附相关材料。装订顺序依次为: 试卷封面、 考试(查)试卷使用审批表、考场情况记录表、 阅卷记录卡、试卷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 空白试卷、 参考答案与 评分标准、学生答题纸等。以上材料装订要力求整齐、美 观。第三十九条 上机考试类型的课程要刻成光盘保存,光盘中要有试题、成绩单、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学生答 题等材料。第四十条 作品等类型的课程可将学生作品拍照,刻成光盘保存,光盘中要求有成绩单、参考答案及评 分标准、 试卷分析表等材料。第四十一条 以论文、读书报告、作 业等形式的考查课程, 应统一用纸格式,其保存的材料至少含封面、考核要求、成绩单、考查 情况分析和考

16、核的原始材料。第四十二条 学生试卷和考试材料由课程归口二 级学院(部)保存归档。 课程归口二级学院(部)将整理好的试卷统一编号、保管,并填写试卷保存情况一览表,以便随时查阅。试卷等考试材料保管要求做到防水、防潮等,以确保试卷的安全。第四十三条 试卷保存期限一般为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第四十四条 以笔试形式的考查课程试卷、重修试卷、补考试卷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一章 缓考、补考及重修考试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 考者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安排的补考,如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第四十六条 学生首修课程

17、考试不及格的(除公共 选修课、 实践环节)均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第四十七条 补考不允许办理缓考手续,如因故不能参加补考应重修。第四十八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次一学期的第一周双休日进行。第四十九条 学生参加补考和重修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和补考准考证(重修证)方可参加考试。第五十条 缺考、取消考试资格、 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均不予参加 补考。第五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在学生补考结束后及时安排教师到指定地点集中阅卷。 第十二章 考试违规认定及处分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考试违纪, 该课程成绩 以零分记,

18、不得参加 补考: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监考人员要求出示证件等而拒绝出示;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的;6.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 纸等考 试用纸带出考场的;9.用规定以外的答题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0.经监考人员、院(部)、学校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第五十三条

19、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 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开卷考试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 纸的;6.开卷考试中交换笔记本或考试相关资料;7.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9.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改答案者;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11.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12.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者;13.经监考人员、院(部)、学校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第五十四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考生,按淮阴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三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淮阴工学院考试工作规程(试行)(淮工院200739 号)同时废止。第五十六条 其他各类考试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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