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1崑山科技大學 輻射防護計畫93.06.04 會輻字第 0930017908 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同意核備第 一 章 總則第 一 條:本校為確保游離輻射工作人員之健康與安全,進而防範游離輻射之危害,特訂定本計畫以執行輻射防護作業。第 二 條:本計畫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7 條及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等法令之規定,辦理各項輻射防護作業。第 二 章 輻射防護管理組織第 三 條:本校設置輻射防護委員會由總務處、工學院及所屬各系所、研發中心與使用輻射設備等單位推派代表組成,綜理本校輻射防護管理事宜。第 四 條:本校
2、之輻射防護管理作業,由環安業務專責人員負責督導輻射源之管制作業及督導輻射源之防護安全。每學期應(至少 1 次)定期督導稽查各使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場所之輻射防護措施,如有違反規定者,應即令其停止作業並限期改善。第 五 條:為執行輻射防護計畫,本校之輻防管理人員:由環安業務專責人員擔任,負責督導執行所轄區域內之輻防業務。本校使用放射性物質及可能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單位應設置輻射防護管理人員(簡稱:輻防管理人員)以執行所轄區域內之輻防業務。各使用單位之輻防管理人員:由使用輻射單位主管指定或由輻射作業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代理人擔任,執行所轄區域內之輻防業務。第 六 條:輻防管理人員工作
3、職責如下:一、訂定輻射防護計畫,並經環安業務專責人員同意函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備後,據以執行輻射管制作業。二、審核各項輻射防護管制作業之申請案。三、執行所轄區域之輻射安全管制作業。四、將輻射偵檢、人員劑量及物質、設備之清點盤存及各項檢查等相關輻射防護資料,予以紀錄保存及執行。五、提供工作人員所需的各類輻射防護在職訓練。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2六、執行所轄作業場所及其 4 週之環境偵測,如有需要應另洽請專家協助評估。七、其他政府相關單位及本校交辦之輻射防護與安全相關事項。第 七 條:輻防人員應建立輻射工作場所完整之放射性物質核種名稱、數量、活
4、度及可發生游離設備名稱與存放位置等相關資料。環安業務專責人員得協助督導其建置。第 三 章 輻射源管制第 八 條:新購輻射源到校驗收時,驗收人員應會同輻射防護人員將輻射源點交給輻射源所有人,且所有人應負妥善保管責任。輻射源核准輸入(轉讓)證明書、規格、結構圖、維修保養手冊及其他技術資料等,所有人應妥為收存,並於 7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環安業務專責人員登記備查,異動時亦同。新購輻射源使用前未經由環安業務專責人員登記報核,不得從事任何有關輻射工作作業。第 九 條:輻射源報廢時所有人應檢具輻射源規格、結構圖及相關技術處理單位等資料並同公文(敘述擬報廢輻射源之資料)函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後始得報廢。 (報
5、廢程序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報廢程序完成後,請檢附相關核備資料向環安業務專責人員報核。第 十 條: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廢棄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或登記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為預防輻射源未經核准報廢,持有人及保管單位均應於財產標籤上加註輻射管制品 ,並於儀器上加貼報廢前應報經原能會核准等字樣。密封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經核可後始發給許可: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劃表。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
6、件影本。三、原領使用許可證或登記證。四、運送說明相關文件。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持有人應於三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完成接收後 30 日內,檢送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及接收文件,送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3主管機關備查。第十一條:密封放射性物質持有人應每個月查核並上網申報。第十二條:輻射源之接收、安裝、變更位置或檢修前及完竣後,持有人或輻射工作場所負責人均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並檢附相關資料交由環安業務專責人員存檔備查。第 四 章 地區管制及射源防護第十三條:射源容器表面應有明顯耐久之輻射警告標誌及附註有關核種、名稱、活度
7、及必要之說明,並依輻射劑量強度,將輻射作業工作場所劃定為管制區域。第十四條:輻射管制區內負責人對於特定設備保存輻射物質及儀器應定期保養維護並製作檢查紀錄。檢查紀錄應另備副份送至環安業務專責人員備查。第十五條:輻射管制區內負責人應定期或不定期或於有污染之虞時,應實施輻射偵檢,以防止人員及環境遭受污染。偵檢紀錄至少保存 3 年以利查考。使用輻射源單位可視情況,委託專業技術單位協助實施輻射偵檢。第十六條:對使用中或儲存之射源,只准許合格操作人員進行執行輻射源之檢修或再裝置,並應填寫使用紀錄備查。第十七條:因故需進入輻射管制區內工作者,應事先申請並經輻防人員核可,且由持有操作執照之合格操作人員進行關閉
8、,或取出射源隨即安置於鉛筒後相關人員方可進入,並將人員進出之時間及工作內容紀錄備查。第十八條:進入裝有射源之桶、槽內工作之人員,應先確定射源處於關閉或取出狀態,並須佩帶人員劑量配章及輻射偵測器,否則輻射作業工作場所負責人或輻防人員應拒絕其進入工作。第十九條:輻射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每年定期 1 次委託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認可之輻射防護專業機構,作射源洩漏擦拭試驗,其結果應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副本交由環安業務專責人員存檔備查。第五章 人員防護第 二十 條: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人員之職業曝露劑量限度,應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 18 歲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
9、,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者參與輻射作業。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4任何情況下,不得令未滿 16 歲者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雇主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有超過之虞者,雇主應改善其工作條件或對其工作為適當之調整。第二十一條:本校從事輻射防護工作人員均需超過 18 歲,並依法具有操作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放射性物質之訓練證明或輻射安全證書。(許可類:輻射安全證書、登記類:18 小時訓練。 )本校之教職員、
10、研究人員及學生需接受合格人員規劃之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 3 小時以上(該講習計畫須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始得在前述合格人員指導下操作登記備查類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放射性物質。如需操作許可證類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放射性物質,則應在前述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僅在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接受 3 小時操作訓練之人員,並不具有前述合格人員之資格。第二十二條:輻射工作工作人員每年需定期接受至少 3 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教育訓練,並紀錄備查。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應參酌下列科目規劃:一、輻射基礎課程。二、輻射度量及劑量。三、輻射生物效應。四、輻射防護課程。五、原子能相關法規。六、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
11、則。七、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前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由輻射防護人員,或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 5 年以上之人員擔任。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紀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及授課人員等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 10 年。第二十三條:輻射工作場所負責人或輻防人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工作人員之操作訓練講習,及每年定期舉辦作業人員之在職輻射防護教育訓練講習,講習課程內容包括:一、輻射作業安全與防護。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5二、原子能相關
12、法令。三、放射線偵測及儀器之使用。四、射源之安全管理。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全操作。六、意外事故通報及處理程序。七、緊急應變計畫之解說與演練。上述課程可委託專業技術單位協助指導,訓練或講習完後,請檢附相關資料送至環安業務專責人員存檔備查。第二十四條: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一、每連續 5 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 100 毫西弗。且任何單 1 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 50 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150 毫西弗。三、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500 毫西弗。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週期,應自本標準生效之日起算,
13、每連續5 年為 1 週期。第二十五條:輻射工作人員之劑量經度量或計算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不超過個人劑量限度:一、每連續 5 年週期內之深部等效劑量與 100 毫西弗之比值,加上此 5 年週期內各攝入放射性核種活度與其 2 倍年攝入限度比值之總和不大於 1。且任何單 1 年內,深部等效劑量與50 毫西弗之比值及各攝入放射性核種活度與其年攝入限度比值之總和不大於 1。二、眼球等效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150 毫西弗。三、淺部等效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500 毫西弗。供管制體內曝露用之年攝入限度與參考用之推定空氣濃度,參照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附表四之第四、五、六欄。第一項各款之數學表示公式
14、,參照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附表五。第二十六條:16 歲至 18 歲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者,其個人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一、1 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 6 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50 毫西弗。三、皮膚或四肢之等效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150 毫西弗。第二十七條: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以確保妊娠期間胚胎或胎兒所受之曝露符合第二十八條一般人之劑量限度。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6對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腹部表面之等效劑量於剩餘妊娠期間不超過 1 毫西弗,
15、且攝入體內之放射性核種不超過年攝入限度之百分之二,視為不超過前項胎兒之劑量限度。第二十八條:一般人之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一、1 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 1 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效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15 毫西弗。三、皮膚之等效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50 毫西弗。前項劑量限度適用於人口中之關鍵群體。第 六 章 輻射監測第二十九條:輻射工作場所負責人應設置作業人員配帶個別劑量計,其偵測結果應予以紀錄並保存。 (詳細實施辦法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第 七 章 醫護監護第 三十 條:從事輻射工作人員,應先行實施體格檢查,並定期實施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輻射工作人員因意
16、外曝露或緊急曝露所受之劑量超過 50 毫西弗以上時,應即予以包括特別健康檢查、劑量評估、放射性污染清除、必要治療及其他適當措施之特別醫務監護。前項輻射工作人員經特別健康檢查後,雇主應就其特別健康檢查結果、曝露歷史及健康狀況等徵詢醫師、輻射防護人員或專家之建議後,為適當之工作安排。第一項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費用,由雇主負擔。第一項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第二項特別醫務監護之紀錄,雇主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保存。第二項所定特別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輻射工作人員對於第一項之檢查及第二項之特別醫務監護,有接受之義務。第三十一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體格檢查、定期
17、健康檢查及第五項之紀錄保存,準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7第三十二條: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特別醫務監護之紀錄,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保存備查。輻射工作人員對於體格檢查及特別健康檢查與醫務監護,有接受之義務。第三十三條:前項輻射工作人員經特別健康檢查後,應就其特別健康檢查結果、曝露歷史及健康狀況等徵詢醫師、輻射防護人員或專家之建議後,為適當之工作安排。經健康檢查判定不適於輻射工作者,應予停止從事輻射作業。第 八 章 意外事故處理程序及報告事項第三十四條:國內管制機關與核能服務單位之電話、地址等資料,應予公佈,以備緊急連絡
18、之需。第三十五條:設施經營者於下列事故發生時,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提出調查分析等報告:一、人員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三、放射性物質遺失或遭竊。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大輻射事故。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派員檢查,並得命其停止與該事故有關之全部或一部之作業。第一項事故發生後,設施經營者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應依規定實施調查、分析、紀錄及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
19、出報告。設施經營者於第一項事故發生時,除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一)、放射源遭受人為破壞時:1.立即封鎖現場。2.利用輻射偵測儀器確認放射源之正確位置,如發現有異常放射線或放射性物質污染之情形,現場需加以管制,嚴禁非必要人員進入。3.用鉛皮或適當屏蔽覆蓋放射源。(二)、放射源或 X 光機失竊或遺失時:1.立即封鎖現場。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82.盡速派員在遺失現場附近搜尋;或係放射源,則應利用輻射偵測儀器協助搜尋。3.如未能尋獲時,應即將遺失物品之數量、規格、外形、放射性強度及可能造成之傷害等資料,
20、通知所屬主管機關,並向當地治安機關報案。4.設施經營者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1)、含人、事、時、地、物之事故描述。(2)、事故原因分析。(3)、輻射影響評估。(4)、事故處理經過、善後措施及偵測紀錄。(5)、檢討改善及防範措施。(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報告,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之。第 九 章 輻射防護安全工作守則及安全作業程序第三十六條:輻射防護安全工作守則一、輻射防護,人人有責。二、輻射源應予以管制,以防止失竊或不當使用。三、輻射源之開啟或關閉位置應清楚標示,並須會同輻射人員確認之。四、輻射源容器表
21、面應有不脫落之輻射警示標誌及注意放射性物質之警語。五、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管制區,工作人員非必要時不得進入管制區內,欲進入前需報經該輻射工作場所負責人或輻防人員同意。六、涉及射源或其裝置之修理維護工作,需會同輻防人員或由供應商之專業人員,必須使用適當屏蔽設備方可執行修理、維護等工作。七、每年 1 次委託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認可之輻射防護專業機構,作射源洩漏擦拭檢查及環境測量。八、每年至少 1 次對必要的工作人員實施有關講習及安全工作宣導。Kun Shan University http:/www.ksu.edu.tw9九、非必要人員,請勿接近射源儲存及輻射作業區以減少曝露。第三十七條:游離輻射安
22、全作業程序一、輻射之偵測及操作人員需經訓練合格始得操作,本校教員、研究人員或在教員或研究人員直接監督下之學生,經輻射防護訓練及測驗合格後,始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從事輻射作業。二、除設備巡檢人員、電儀人員維修設備時,作短暫之逗留外,其餘人員不得逗留,更不得接近警戒管制線。三、射源之裝卸作業,必須先填報射源裝卸作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可後由合格人員進行裝卸作業。四、裝卸攜帶型射源時,應穿戴袖套及手套等防護器具,避免皮膚直接接觸,裝卸作業完畢後,防護器具及工具應立即偵檢是否污染,若有污染之現象應通知輻射防護委員會處理。五、經拆卸之射源立即密封存於鉛罐中並上鎖,且於儲放暫存區標示明顯警告標誌,嚴禁人員靠近。第 十 章 紀錄保存第三十八條: 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特別醫務監護之紀錄應至少保存 30 年。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紀錄、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應至少保存 3 年。工作人員職業暴露紀錄,自其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應至少保存 30 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 75 歲。第十一章 附則第三十九條: 本計畫報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備後,陳請校長核准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第 四十 條: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行政院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公佈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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