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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历史系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

1、中山大学历史系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系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我系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标准客观、结果公正。第二条 我系学生综合测评遵循如下原则:一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二要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课余活动等方面的成绩;三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做出相应惩处;四要实事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第三条 学生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加权平均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综合测评

2、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附加分扣分。学业加权平均分(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计算方法如下:设学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绩为 A1、A2、A3、An,各科相应的学分分别为B1、B2、B3、Bn,则学业加权平均分 = (Ai*Bi) ,(i =1,2,3, ,n)Bi凡有缓考的科目,均不计算在学业加权平均分内。转专业的学生,如在评奖年度内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如果在上一学年中途转专业的,则按照具体情况由学院报学校研究处理。转专业的学生,应计算评奖年度内所学全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第四条 每个学生获得附加分的上限为 6 分,累加后超过 6 分者按 6 分计。加

3、分必须有相应凭证,扣分也要有相应依据。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参照中山大学本科生手册奖励办法与名额中相关规定。第五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单科成绩低于 70 分,而且单科成绩未达到本班前 60%的一、二等奖学金入围者,奖学金等级作降一级处理;三等奖学金入围者,不降等,但其排序应在单科成绩高于 70 分的其他三等奖入围者之后;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有不合格者不具备获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1、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2、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3、

4、 颁奖后,如发现参评个人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因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第七条 由中山大学历史系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学金的系内组织审查和申报工作,同时对系内学生奖励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系奖学金评选委员会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其成员应包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第八条 各班奖学金评选委员会委员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两名学生代表组成,全面负责加分、扣分审核等事宜。委员会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第九条 参评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

5、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系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有修改,将更改结果公布并作解释。第二章 加分细则第十条 学生在评奖年度内(上年度 9 月 1 日至本年度 8 月 31 日,下同)获得各种级别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表彰等的加分办法如下: 项目 职务 等级 加分主要负责人 国家 4一般负责人 国家 2先进集体一般成员 国家 1主要负责人 省级 2一般负责人 省级 1一般成员 省级 0.5主要负责人 市级 1一般负责人 市级 0.6一般成员 市级 0.3三好学生 国家 4国家 4省级 2校级 0.6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优秀团员系级 0.3优秀社团干部

6、团工委以上开证明 校级 0.3正、副班长 校级 1优良学风标兵班其他班委、团支委 校级 0.6正、副班长 校级 0.8优良学风班其他班委、团支委 校级 0.4团总支副书记 校级 1优秀团总支团总支委员 校级 0.6团支书 校级 0.8红旗团支部其他团支委、班委 校级 0.4宿舍长 十佳 1普通成员 十佳 0.5宿舍长 校级 0.5普通成员 校级 0.3宿舍长 系级 0.2文明宿舍普通成员 系级 0.1国家 4省级 3市级 2校级 1见义勇为或拾金不昧受表彰或通报表扬系级 0.5志愿者服务满一年 参加志愿活动次数不少于 3 次 0.5说明:1、凡获得多项先进个人表彰者,除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

7、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外,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分数可与此最高分累加;2、凡获得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红旗团支部表彰的负责人,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优秀学生干部、获表彰集体的负责人所加分数,是在已获职务加分基础上累加;3、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4、志愿者服务满一年者,需出示书面证书或证明;满半年者,参加活动次数不少于1 次,加 0.2 分;参加系鼓励的志愿活动者,按当时的规定加分,可累加,上限为 0.2 分。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学术科研方面有突出

8、表现者加分办法如下:项目 等级 成绩 加分国家 一等奖 4国家 二等级 3国家 三等级 2国家 优胜奖 1省级 一等奖 3大学生科研成果省级 二等级 2省级 三等级 1省级 优胜奖 0.8校级 一等奖 2校级 二等级 1校级 三等级 0.8校级 优胜奖 0.4核心期刊 第一作者 4核心期刊 第二作者 3核心期刊 第三作者 2省级以上刊物 第一作者 3省级以上刊物 第二作者 2省级以上刊物 第三作者 1地区级以上刊物 第一作者 2地区级以上刊物 第二作者 1地区级以上刊物 第三作者 0.5学术论文校级刊物 第一作者 1国家 第一作者 2学术会议上宣读一篇学术论文省级 第一作者 1国家 特等奖 4

9、国家 一等奖 3“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 二等奖 2国家 三等奖 1省级 特等奖 3省级 一等奖 2.5省级 二等奖 2省级 三等奖 1.5省级 优胜奖 1校级 特等奖 2.5校级 一等奖 2校级 二等奖 1.5校级 三等奖 1校级 优胜奖 0.5国家 一等奖 4国家 二等奖 3国家 三等奖 2国家 优胜奖 1省级 一等奖 3省级 二等奖 2省级 三等奖 1.5省级 优胜奖 1校级 一等奖 2大学生学习竞赛 校级 二等奖 1.5校级 三等奖 1校级 优胜奖 0.5系级 一等奖 1系级 二等奖 0.8系级 三等奖 0.4说明:1、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奖或同一文章发表在不同处,只计最

10、高分,不累加;不同科研成果获奖或发表文章者,可累加。2、集体科研成果可按主要成员和一般成员在同一档次内上下浮动。3、本项目中所有刊物均为有正式刊号出版物。4、校际和校区级以校级计,系际以系级计;文章发表或收录时间须在综合测评年度内。5、除“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外,其他“挑战杯”项目均按社会活动加分。6、竞赛结果取前三名的则按等级算;若超过三名的,第一名以一等奖计,第二、三名以二等奖计,其后名次以三等奖计。第十二条 学生在评奖年度内参与社会工作,担任学生组织各级干部职务,表现合格者,加分办法如下: 部门 职务 等级 加分校团委 委员 校级 2系团总支 副书记 系级 2委员 系级 1

11、.5系团总支干事 系级 0.8正主席 校级 2副主席及常委 校级 1.5正部长、副秘书长、常务副部长校级 1.2副部长 校级 1校学生会干事 校级 0.8主席、执委会主席 系级 2部长 系级 1.2系学生会干事 系级 0.8社长 校级 1.2经批准成立的各社团副社长 校级 1正、副班长 团支书 班级 1.5班级班委、团支委 班级 1委员 系级 1系党支部党章学习小组总负责人 系级 1校级 2队长系级 1.2校级 1.2系辩论队一般成员系级 1最佳辩手 校级 在职务基础上加 0.2中外优秀文化讲座宣传成员 系级1系读书会 负责人 系级 0.8说明:1、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只计各种职级相应分数的最

12、高分,不累加;2、学生干部必须任期一届届满;任职时间为一学期,只计一半分数;3、校学生干部在年度总结中须经上一级组织评议确认工作表现,作为加分依据。如校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的考核成绩由校团委出据加分证明;其他社团的学生干部由该社团负责人出示证明;系级、班级干部需获得系内干部评议“称职”或以上评定方能加分;辩论队成员需认真、严格训练,表现差者酌情减分或不得加分。第十三条 学生在评奖年度内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加分办法如下:一、团体项目项目 等级 团体成绩 承担任务 加分主要成员 3国家 一等奖一般成员 1.5主要成员 2 国家 二等奖一般成员 1主要成员 1.5国家三等奖一般成员 0.8竞赛活动(挑战杯、辩论赛、演讲比赛、歌唱比赛、舞蹈大赛) 省级 一等奖 主要成员 2一般成员 1主要成员 1.5省级二等奖一般成员 0.8主要成员 1省级三等奖一般成员 0.5主要成员 1校级 一等奖一般成员 0.8主要成员 0.8校级二等奖一般成员 0.5主要成员 0.6校级三等奖一般成员 0.3二、个人项目项目 等级 成绩 加分国家 一等奖 3国家 二等奖 2国家 三等奖 1.5省级 一等奖 2省级 二等奖 1.5省级 三等 1竞赛活动校级 一等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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