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农贸 路周 边 地 块项 目(二期)房屋征收 补偿 方案为依法实施农贸路周边地块项目(二期)房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具体以盐城市规划局2016年10月10日核发的农贸路周边地块项目(二期)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附图)。该项目共计征收94户,其中:住宅85户,非住宅9户,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43054.32平方米。二、征收单位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五星街道办事处、盐城信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三、征收补偿依据国务
2、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江苏省贯彻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 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 2201213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20154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637号)、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政规发 20181号)及相关配
3、套政策文件等规定。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四、征收时间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五、征收补偿与安置(一)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二)征收补偿标准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2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3:(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不足1000元的补足1
4、000元;(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15元;(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2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3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依法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 月给予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
5、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部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4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
6、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
7、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且实际用于经营并依法纳税),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5装饰装潢、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费5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三)补助和奖励1补助(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且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增加15%的
8、标准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且被征收房屋为多层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增加10%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具体补助标准为:重大疾病补助10000 元(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
9、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其他类疾病补助5000元(含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1万的贫困家庭);残疾补助(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一、二级残疾的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的补助5000元。6对三无、五保户、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10000元;对特困职工、低保边缘人员补助5000元(特困职工须提供市、区总工会有效证件)。(3)实施房屋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户5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户20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
10、予每户405元变更补助费。2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签约和让房奖励。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含45平方米),按照600元/平方米计算;45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照300 元/ 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120元/ 平方米计算。根据签约和让房的先后顺序,分别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签约奖励和1万元的让房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让房的,在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对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
11、定的被征收人,不享有奖励。(四)安置房1安置地点及套数原地回迁200套(50左右5套、70左右15套、90左右790套、130左右90套)。2安置房价格及非机动车车库价格安置房价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后由征收部门予以公布。非机动车车库价款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定价为准,由被征收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直接向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结算。3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补助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由平房安置到多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
12、偿安置面积10%的标准增加;由平房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15%的标准增加;由多层房屋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10%的标准增加。增加部分安置房的价格按安置价结算,超过部分按市场基准价购买。4安置房选择顺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双积分确定选房顺序,本着“先签先搬、优先选择”的原则。设定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各占200分,按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得分之和排定安置房选房次序,第一名签订协议及第一名按约定搬家让房的分别得200分,依次每递减一户减一分,分值高的优先选房;分值相同的,由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选房;签订协议时间
13、和搬家让房时间相同的,通过抽签决定选房顺序;具体选房时间另8行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五)未登记建筑的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六)征收最低补偿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
14、费和奖励)低于市区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指定地段,也可以在提供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购买54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54平方米以内的购房款以房屋征收补偿费抵冲,不足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 超过54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基准价购买,由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补助和廉租房补助。9自2005年3月1 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0 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
15、界的房屋,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但对符合独立分户条件、具有市区户口、已婚,且配偶双方在市区均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符合最低补偿条件的,经审核确认,并在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七)住房保障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按照盐城市区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八)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1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3征收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六、征收评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
16、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七、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10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补偿
17、费与购房款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结清。如遇补偿款不足购房款情况,由被征收人依法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款结清。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价差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归被征收人所有。(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让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八、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发布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亭湖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九、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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