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康健街道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街道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按照徐汇区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街道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是指街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购买等项目。其中,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改造、扩建、修缮、装修、拆除和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相关配套建设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项目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项目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印刷服务、维护保养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社会服务等。第二条 组织领导成立康健街道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2、称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党政办分管领导、项目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员为监察室主任,党政办主任、分管财务副主任,项目部门负责人以及采购专管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三条 项目申请业务部门申请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填报立项申请表(附件一)。3 万元(含)以上项目应当按照街道“三重一大”规定,提交主任办公会或党工委会研究决定。决定同意立项后,2正式启动采购。业务部门是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内设机构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的人大工委、纪工委、监察、人民武装、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第四条 采购标准3 万元(含)以上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
3、按照本办法规定,优先推荐或者通过政府采购流程确定一家施工单位或供应商。3 万元(不含)以下 5000 元(含)以上项目由业务部门邀请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供应商进行比价,确定一家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实施采购。5000 元(不含)以下项目由业务部门按照相关审批流程确定一家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实施采购。第五条 采购流程(一)工程项目3 万元(含)以上 1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应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比价,优先推荐一家施工单位。10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应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综
4、合评定,优先推荐一家施工单位。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实施采购,确定一家施工单位。200 万元(含)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一家施工单位。(二)货物项目3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附件二)的货物实行协议采购网上供货(上海政府采购网)。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和党政机关会议场所采用定点采购方式。凡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采购。3 万元(含)以上 2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应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进行比价,优先推荐一家供应商;20 万元(含)以上项目应当委
5、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实施采购,确定一家供应商。业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采购指定范围内的货物,可以不按照上述流程,但应当在电商、大型连锁超市或者上级部门指定地点采购。(三)服务项目3 万元(含)以上 20 万元(不含)以下项目应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不少于三家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进行比价,优先推荐一家供应商。20 万元(含)以上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实施采购,确定一家供应商。(四)特殊情形货物或服务项目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情形的,业务部门申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原因和理由,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需要实施的小型应急工程、抢险救
6、灾、紧急拆违等工程,经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业务部门可以采取先实施后履行相关采购手续。第六条 项目实施4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街道“三重一大” 规定,将优先推荐的名单提交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审议或者通报结果。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确定后,由业务部门或者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签订合同,督促实施。(一)工程项目社区非市政道路(场地)及公共设施维护、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管网疏浚改建、户外广告设施、水利建设、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修缮改造以及纳入街道托底管理的市政维修维护类等工程项目由社区管理办公室或社区专项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街道机关办公用房、街道下属各部门管理使用的房屋、居委会用房、社区老年活动室以及
7、其他纳入协同理财范围的房屋进行改造、扩建、修缮及装修等工程项目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业务部门协同配合现场勘察。其他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相关的工程项目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货物项目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附件)的货物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按照“谁采购谁负责” 的原则由业务部门或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三)服务项目服务项目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项目管理5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委托审价。其中,10 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施工监理。第三方5单位实施工程审价或施工监理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项目竣工后,业务部门应当组
8、织验收,填报项目验收单(附件三)。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业务部门应当会同验收并签字。第八条 服务代理机构本办法实行第三方服务代理机构名单制度(简称“第三方名单” 制度)。第三方名单由领导小组负责建立,由分别具备(财务)投资监理、概算评估(前评估)、招标代理、项目建设管理(代建)、施工监理和审价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各 3 家组成。第三方名单应当执行街道“三重一大” 制度,原 则上年度内有效,每年末根据实施情况确定次年的第三方名单。具体参与项目采购的服务代理机构应当从第三方名单中随机抽取,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第九条 项目结算项目结算应当以审价报告结论为准,10 万元(含)以上项目应当预
9、留质量保证金。支付价款时,财务部门应当核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进度。因特殊原因,项目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 1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立项。第十条 项目监督街道监察室应当根据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和制度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的业务部门或党政办公室填报采购及建设报备单。 (附件四)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6项目完成后,负责组织实施的业务部门或者党政办公室应当将项目立项表、比价或招标材料、项目合同、代理服务合同及评审报告、竣工资料、验收报告以及区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意见、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进行整理,编制目录,及时归档。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件一:康健街道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附件二:政府采购(货物)集中采购目录附件三:工程项目采购流程图附件四:货物项目采购流程图附件五:服务项目采购流程图附件六:立项申请表附件七:项目验收表附件八: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及建设报备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