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支持区内企业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大力挖掘潜力、提质增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1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二、工业扶持政策(一)产业引导基金3.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引导基金管
2、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智能家电、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绿色节能建筑、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公共安全等我区优势主导产业,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二)财政金融产品4.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开发区推介的小微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与市级政策不重复享受。5.税融通。税融通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融通管理实施细则(合经区管201612 号)文件要求,依法诚信纳税、信用等级在 B 级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金融产品
3、。对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有连续 2 年以上纳税记录、信用等级不低于 B 级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税融通”业务贷款。“税融通”业务贷款可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 1%的担保费率提供担保,授信额度不超过企业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 5 倍(其中信用级别 B 级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企业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 3 倍)。对工业企业获得“税融通”业务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区级经济贡献,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6.续贷“过桥” 。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续
4、贷“过桥”资金。对依法合规使用并及时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期限在 7 天以内的,免收借款利息;资金使用期限超出 7 天的,按其当年实际支付续贷总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笔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三)事后奖补7鼓励大企业发展(1)企业上台阶。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 5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 5 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2)高管人才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以上且
5、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 10 名)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 5%,与企业上台阶奖励不重复享受。8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1)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首次入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其中 5 万元奖励企业管理团队。(2)实施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对当年经认定入围区“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补。9推进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1)强化工业项目谋划。对当年列入合肥市“121”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市“大新专”重点项目库中的
6、新开工工业项目、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 3 万元的前期费用奖补。(2)开展技术改造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两化融合或管理模式评估对标诊断,提供改造方案、技术支持等服务。(3)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企业为减少用工、提升产品品质对生产过程中应用智能装备、自动化成套装备、工业机器人等设备,当年投资额超过 200 万元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购买开发区区内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自动化装备、工业机器人等设备,再按当年实际投资额 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补助
7、金额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4)鼓励企业自建停车场。对工业企业建设立体停车场,建成后按当年设备投资额 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10支持产业集聚发展(1)支持产业联动发展。对区内企业通过产品采购、专业分工、定单生产等形式,带动区内非关联产业内的工业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当年产品采购额达到 1000万元以上的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新增采购额 1%给予采购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2)鼓励工业企业引进培育配套企业。对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按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财政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
8、奖励给配套企业,已约定相关“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3)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11. 推进企业增效升级。对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首次评定为 A 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 对年度亩均纳税额大于 30 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计税土地面积 4 元/平方米给予奖励。12支持企业低碳节能发展(1)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对企业采用先进节能、降碳和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改造的节能技改项目,在市经信委备案并实现节能效益的,按照成套设备投资额的 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2)鼓励企业清洁节
9、能发展。对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市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工作目标且节能量实现增长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奖励。(3)支持企业低碳发展。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并通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补;对纳入碳排放管理平台、制定碳排放监测计划,并开展碳排放监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补;通过碳排查(ISO14064)标准的核(认)证者,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补;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补;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开
10、发并在国家发改委获得项目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补。13推进企业技术创新(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补。(2)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当年确认的安徽省新产品,每项新产品给予 5 万元奖励,每户企业当年最高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14鼓励企业安全发展。对当年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验收且当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工业企业,获得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分
11、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平安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补。15.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1)切实降低重点企业物流费用。对当年进出口总额5000 万美元以上且当年进出口增量超 100 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每净增 100 万美元给予 2 万元的物流费用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2)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特装展台规模达 10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相关政策。16鼓励
12、企业发展品牌商标。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合肥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17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对首次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产品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评选为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评定为合肥市工业企业五星级班组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 5 万元奖励。18. 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1)支持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对
13、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补。(2)推进智能制造。对获得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项目,当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补。(3)支持信息化投入。对当年软件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其软件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19.推动制造业+互联网发展。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作为营销渠道,创新商业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对利用电子商务渠道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新增网络销售收入的 1%,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补。三、建筑
14、业扶持政策事后奖补20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21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 亿元、3 亿元、5 亿元、8 亿元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0.5 亿元、1 亿元、2 亿元、3 亿元的,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的一次性奖励。22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获得
15、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落户开发区、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乙级资质的勘
16、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23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区工程项目获得“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省级优质工程 “黄山杯”,每个项目给予企业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接本区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两项及以上“琥珀杯”或“庐州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承接本区工程项目连续当年获得一项“琥珀杯”或“庐州杯”的,每个项目给予企业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 100 强,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建筑行业 50 强,给予企业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同一项目在市(区、县)不重复计算奖励。24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本省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建筑类)认定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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