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正文一、德治与法治的概述(一)德治与法治的概念“德治” ,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1(二)德治与法治的起源“德治”与“法治”之争在中国与西方很早就有了。在中国,其最早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之
2、争。这两家在治国方略的选择和运用上针锋相对,见仁见智,古代中国的“德治”学说与“法治”学说就诞生在这场纷争的硝烟之中。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在这种局面下,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热情一边思考,一边参与社会实践,纷纷提出了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开始了后世学者所称道的先秦诸子之间的“百家争鸣” ,儒家德治思想的孕育和发展成熟,主导了中国德治思想的发展方向,构成了中国德治传统的主要内容。儒家的德治思想垂范两千年而不衰,是中国封建社会绵延两千年的重要的思想文化基础;春秋时期,法家还没有成为独立学派,法治思想还在萌发时期。当时,管仲、子产已有重视法治的思想,是法家的先驱
3、者,战国时期,法家正式形成,商鞅是法家法治思想体系的奠基者,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从管仲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到商鞅治国重“法” ,再到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构建,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经历了一个从萌芽到发展再到成熟的衍变过程。特别指出的是,在管子丰富而杂的思想中,以法家思想略为占多。在重视经济学意义上的德治的同2时,管子特别重视法治,法治思想应该是管子根据当时社会形势变化的新发明。管子及其后来的法家都强调经济和法治对政治的根本意义,反对儒家的亲亲原则,即反对儒家以伦理代替政治或者以伦理干涉政治。他们认为,伦理无法信任,不能被当做政治的根本;即使伦理有些积极意义,也由于其生效太过缓
4、慢而变得微乎其微。二、处理好二者关系的必要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核心内容、主要手段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1997 年 9 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了道德建设的意义。他指出: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在现在这个社会,人情味变得越来越少,轰动一时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对全民道德的考验,我们要呼吁社会,在这个法制逐渐健全的时
5、代,道德不能丢。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听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家富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座后,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基本要求、现实意义作了说明,号召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法学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两个理念的提出以及对两者互相关系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人国家管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举,是
6、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创造。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这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 2所以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3会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三、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
7、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 3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一)德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1.德治
8、具有非强制性尽管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和法律不同,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所谓“说服力”,主要是指通过启迪人们的道德觉悟、激励人们的道德情感、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增强人们的荣辱观念,培养和形成古人所说的“羞耻之心”,从而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形成道德行为的内在动因,培养和形成人的道德行为的最重要的基础和前提。所谓“劝导力”,就是指通过形成广泛的道德舆论,培育良好的道德环境,增2贾应生: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 西北师大学报(
9、社会科学版) ,2001 年第 4 期 87 页。3苏盾: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 理论月刊 ,2003 年第 12 期 105 页。4强人们的道德责任感,使人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不能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的道德要求,就必定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批评,甚至招致事业的挫折和失败。社会舆论的力量是无形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能够对社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发生重要影响。它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人的性情和气质,改变社会的风气,形成某种道德的氛围。这种社会舆论,一旦同内心信念相结合,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2.法治具有强制性法律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
10、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的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从维护社会的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大变动的时期,旧有的各种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新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有着更为迫切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们十分重视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德治和法治具有宏观上的一致性,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与普
11、遍的道德规范必然具有并存在着差异性,不管是法还是德同样受到各阶层,各自利益的制衡,在某一阶段认为是符合道德准则,却不符合法律规范,另一阶段可能判定为不符合道德规范,却符合法律规范,这就产生了道德与法律的差异。如目前存在私营企业雇用工人做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私营企业主获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如果用道德规范来衡量,是不道德的行为。但从国家社会长远发展利益而言,只有允许存在诸如类似情况的一定“获取”,才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充分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才能增强综合国力,然而,这种人们普遍认为不符合道德范畴的东西,法律却往往难以禁止,甚至从更好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目标出发,不仅不加
12、以禁止,反而视其为合法收入加以保护。因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德治与法治的联系“法治”与“德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偏废的两种途径,而两者5的理性统一实际上要求建立一种宪政秩序。作为法治的最高形式,宪政不但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为实现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总之,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人们就能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
13、的提高。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看得比较清楚,而对德治的重要性却认识得不够,甚至忽视了德治的作用,结果法治也没能收到预期的效果。鉴于此,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
14、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 41.德治是法治的补充法治概念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道德理论为基础。法治的首要问题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国?“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个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
15、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4魏志明:关于法治和德治的辩证思考 ,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3 年第 24 卷第 7 期 15 页。6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设想如果没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并驾驭社会的工具,并在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受到各种抗拒和阻碍。这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见,战国和秦朝中央集权时期的法家所崇尚的“严刑峻法”就是一个
16、例子。强求实现这样的“法治”,显然不能达到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由此可见,我们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种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法治”的“法”应该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牺牲公共利益为前提的维护社会少数人利益的“恶法”。2.法治是德治的保障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自古以来,德治一直是中国的治国理想,甚至在境界上被认为超过了法治。或许是由于中国历史上法治不完善,中华文明的延续和儒家所提倡的“德治”是分不开的。以上的讨论说明,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德治。德治和法治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就是成文化的道德。”事实上,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诉求。德
17、治也存在着以什么样的“德”治国的问题,而这是一个“德治”本身所不能回答的问题。 5一个显著的问题是,现代社会是一个讲求平等的民主社会。只有当德治带上法治意义上的平等,它才能为现代民主社会所接受。但传统的“德治”(尤其是“礼”所体现的道德规则)是以家长制的封建社会为背景,因而具有现代民主社会所不可接受的不平等倾向。这种倾向即使在儒家的经典名著中也体现得十分明显。但是,片面依赖德治将损害法治,并最后损害德治本身。这是传统德治中的一项根本缺陷,其首要原因还是在于它对人类行为所作的不平等的二分法假定。在儒家思想家的眼中,有的人是“君子”,有的人是“小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他们假设,用胸怀大
18、义的“君子”去统治社会,自然就达到了天下太平的境界;而赋予那些自私自利的“小人”们以统治自己的权利,则似乎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儒家在这里忽略了一个基本社会事实:即人类在本性上是共同的;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君子”,也都是“小人”,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虽然德治的理念可以为社会普遍接受,它也未必能获得有效的施行。正如孟子本人指出,“徒善不足以为政”。传统的“德治”强调用道德力量去正面感化人的心灵,通过说服教育5郭建华:关于韩非法治思想与现代法律的思考 , 陕西经贸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27 卷第 2 期 91页。7促使人自觉遵循社会的道德规范。但现实生活的经验表明,治理国家不可能完全依靠
19、道德教育;在必要的时候,社会必须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3.德治与法治的统一首先,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并随之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治和德治,要求构筑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家园”和“精神家园”,法治和德治内在统一性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社会基础,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两者的统一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德治经济,其实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必然选择。其次,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作为治理国家的方略,两者都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人们思
20、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发挥作用。 6德治使人们认同“良法”而把外在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觉行为的规范,这种自内而外的控制力弥补了法治的不足,督促人们自觉守法,法治才能贯彻控制,而对那些因“缺德”而不违法之举则难以奏效,这种“缺德管涌”将造成极大的隐患,而只有法治才能对这些行为作出有效控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互结合起来。四、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以德治国作为价值基础 依 法 治 国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本 要 求 。 要 坚 持 科 学 立 法 、 民 主 立 法 ,完 善
21、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 加 强 宪 法 和 法 律 实 施 , 坚 持 公 民 在 法 律 面前 一 律 平 等 ,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 尊 严 、 权 威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 深 化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 优 化 司 法 职 权 配 置 , 规 范 司 法 行 为 , 建设 公 正 高 效 权 威 的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 保 证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依 法 独 立 公正 地 行 使 审 判 权 、 检 察 权 。 加 强 政 法 队 伍 建 设 , 做
22、到 严 格 、 公 正 、 文 明 执 法 。6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年第 4 期第 83 页。8深 入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 弘 扬 法 治 精 神 , 形 成 自 觉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的 社 会 氛 围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依 法 保 证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平 等 参 与 、 平 等 发 展 的 权 利 。 各 级党 组 织 和 全 体 党 员 要 自 觉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范 围 内 活 动 , 带 头 维 护 宪 法 和 法 律 的权 威 。 要 建 立 和 谐 社 会 就 要 消 除 不 和 谐
23、 因 素 , 建 立 和 谐 社 会 的 过 程 就 是 一 个逐 步 消 除 不 和 谐 因 素 的 过 程 ,这 就 要 求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在 党 的 领 导 下 依 照 宪 法和 法 律 的 规 定 ,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参 与 管 理 国 家 事 务 , 管 理 经 济 文 化 事 务 , 管理 社 会 事 务 , 对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的 势 力 , 使 用 法 律 武 器 进 行 斗 争 。 由 此 可 见 ,坚 持 依 法 治 国 不 仅 能 为 我 国 的 现 代 化 建 设 创 造 和 平 、 稳 定 的 社 会 环 境 和 良 好的 社 会 秩 序 ,
24、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顺 利 进 行 , 而 且 还 为 我 们 对 敌 对 势力 、 敌 对 分 子 和 各 种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进 行 斗 争 提 供 了 斗 争 武 器 , 更 加 有 效 地 保障 了 社 会 的 和 平 稳 定 , 有 力 促 进 和 保 障 了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二)运用立法、执法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 要 通 过 立 法 直 接 把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中 最 低 限 度 的 义 务 法 律 化 , 使 之 取 得全 社 会 一 体 遵 行 的 法 律 力 。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靠
25、 个 人 的 良 心 和 舆 论 来 保 障 实 施 ,然 而 , 在 利 益 多 元 化 和 价 值 观 念 多 样 化 的 条 件 下 , 良 心 和 舆 论 尚 不 足 以 防 止反 道 德 的 行 为 发 生 。 在 道 德 体 系 中 , 有 一 些 道 德 义 务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义 务 , 能否 得 到 普 遍 遵 守 意 味 着 社 会 基 本 秩 序 能 否 存 在 , 必 须 利 用 法 律 手 段 使 之 上 升为 法 律 义 务 , 以 法 律 制 裁 为 后 盾 予 以 强 制 执 行 。 这 样 就 会 大 大 增 强 道 德 义 务的 约 束 力 , 使
26、之 从 “软 约 束 ”变 为 “硬 约 束 ”。 从 这 种 意 义 上 来 说 , 法 律是 道 德 的 底 线 , 我 们 还 可 通 过 立 法 , 对 见 义 勇 为 等 先 进 行 为 , 给 予 各 种 物 质和 精 神 奖 励 , 积 极 引 导 人 们 向 先 进 榜 样 学 习 , 培 育 良 好 的 社 会 风 尚 。 二 要 通过 公 正 执 法 、 惩 治 不 道 德 行 为 , 增 强 社 会 公 德 , 职 业 道 德 和 家 庭 美 德 教 育 。例 如 政 务 公 开 、 审 判 公 开 , 既 可 增 强 公 民 监 督 意 识 , 又 可 强 化 公 务
27、人 员 的 廉政 意 识 ; 依 法 从 重 从 快 打 击 严 重 的 刑 事 犯 罪 的 作 用 , 遏 制 刑 事 犯 罪 高 度 势 头 ;依 法 打 击 制 假 售 假 , 可 以 促 进 职 业 道 德 , 依 法 惩 处 虐 待 老 人 行 为 , 可 以 促 进家 庭 美 德 的 培 育 。 三 要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活 动 , 增 强 公 民 的 法 律意 识 , 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实 现 奠 定 道 德 基 础 。 (三)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规章,法律对这一活动给予一定支持9我 国 宪 法 总 纲 中 明 确 规 定 : “
28、国 家 通 过 普 及 理 想 、 道 德 、 文 化 、 纪 律 和法 制 教 育 , 通 过 在 城 乡 不 同 范 围 , 群 众 中 制 定 和 执 行 各 种 守 则 、 公 约 ; 加 强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政 府 应 依 法 提 供 一 定 经 费 和 指 导 。(四)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所 以 , 必 须 从 严 治 党 , 使 广 大 党 员 ,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成 为 遵 守 法 律 和 讲究 道 德 的 表 率 。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是 党 领 导 人 民 治 理 国 家 的 基 本 方 略 。 因此 , 坚
29、 持 这 一 方 略 , 关 键 在 党 ,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 党 委 要 宪 法 、 法 律 范 围 内活 动 , 要 代 表 先 进 文 化 前 进 方 向 , 党 员 要 成 为 道 德 楷 模 。 江 泽 民 总 书 记 明确 提 出 了 “以 德 治 国 “的 概 念 ,要 求 我 们 把 “依 法 治 国 “和 “以 德 治 国 “结 合 起 来 .法律 和 道 德 作 为 上 层 建 筑 中 的 两 个 行 为 规 范 体 系 ,其 关 系 是 非 常 紧 密 的 ;即 道德 建 设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基 础 ,依 法 治 国 是 道 德 建 设 的 保 障
30、,二 者 都 是 为 巩 固 和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服 务 的 ,都 是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规 范 人 们 思 想 行 为 的 重 要 手段 ,总 的 目 标 是 把 我 国 建 设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建 设 成 富 强 、 民 主 、 文明 的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国 家 。 7五、结语法 治 和 德 治 是 社 会 调 控 手 段 体 系 中 两 个 最 主 要 的 要 素 ,社 会 调 控 的 良 性运 作 有 赖 于 两 者 的 协 调 发 展 。 “德 法 共 行 ”是 “法 治 ”与 “德 治 ”关 系 的历 史 总 结 ,在
31、现 代 中 国 ,二 者 被 升 华 为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 “法德 互 助 ”是 依 法 治 国 与 以 德 治 国 关 系 的 科 学 内 核 ; “正 法 倡 德 ”是 依 法 治国 与 以 德 治 国 关 系 的 实 践 运 用 。 我 国 的 依 法 治 国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相 适 应 ,以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作 为 价 值 基 础 ,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特 别 是 建 设 有 中 国 特 色的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为 指 导 , 为 在 我 国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服 务 。 所 以 , 正 确 认识 和 处 理 二 者 的 辩 证 统 一 的 关 系 对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具 有 极 其重 要 的 作 用 , 对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7彭松森:关于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 理论学刊 ,2002 年第 1 期第 5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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