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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告知制度一、患者的权利1、患者有知情权:这是基于人的生命健康权和权利处分自由原则所派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即患者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即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风险,有权选择医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二、告知的义务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之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是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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