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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请假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省及我县有关部门就请假事宜作出的明确规定,特对原请假制度修订如下:一、请假(一)请假流程1、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提前申请,写出请假条,注明事由和期限,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有关领导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2、请病假者,需持请假条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证明。因急病住院治疗者,事后应补办病假手续。3、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做好手头工作,安排好交接,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运行。4、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1、请假一天以内由股室负责人批准;2、请假超过一天,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请假超过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4、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局党组研究后批准;5、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6、局领导请假按县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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