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 ,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名 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 址(营业场所) 广州市 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业企业类型 主管部门审批机关 批准日期负 责 人在中国境内经营范围资金数额 币种 ,数额 万元。经营期限 至 年 月 日 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承包工程或经营管理项目名 称境外住所外国(地区)企业情况经营范围 变更/备案变更/备案项目 原登记/备案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注销原因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清税情况(地税)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已
2、办理完毕 未涉及海关事务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清理债权债务单位 申请人声明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印章)年 月 日附表 1负责人信息姓 名 国别(地区)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拟任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附表 2联络员信息姓 名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
3、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附表 3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附表 4承诺书(登记机关名称):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申请人签署:年 月 日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
5、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签 字:固定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 经办人信息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6、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无需提交登记机关。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名称预先核准
7、,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 ;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变更、
8、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
9、 1 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 2、3、4、5 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在
10、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申请开业登记,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3、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 “开业”栏有关内容和附表 1“负责人信息” 、附表 2“联络员信息” 、附表 3 “财务负责人信息” 、附表 4“承诺书” 。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开业栏”的“审批机关”栏填写出具批准其开业或项目
11、的文件或介绍函(同意函)的机关名称,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需填写该栏。4、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 “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及附表 4“承诺书” ;申请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 “变更/备案”栏只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申请人声明”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 1“负责人信息”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 2“联络员信息” 。 “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栏。其中, “注销”栏的“批准文号”栏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注销的文件文号, “批准机关”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名称。6、开业登记后, “财务负责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 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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