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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王兴,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丁家喜的辩护人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丁家喜的逮捕措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丁家喜因涉嫌非法集会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该局以寻衅滋事罪报请批捕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5月24日仍以非法集会罪的罪名批准逮捕。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后,作为丁家喜的辩护人,申请人于5月21日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关于不应批准逮捕丁家喜的辩护意见,认为丁家喜不构成犯罪,应当予以释放。但很遗憾,检察机关无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罔顾嫌疑人行为完全不符合非法集会罪构成要件的明显事实,依然错误决定批准逮捕。现嫌疑人丁家喜已被逮捕一月有余,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逮捕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辩护人认为,继续对丁家喜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其一,要求官员财产公开这事情有多正当暂且不论,构成非法集会罪所应当具有的“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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