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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DOC

1、海口市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表单位名称:海口市财政局 制订日期:2011 年 11月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情形 裁量档次 符合条件 裁量基准 备注轻微未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的对单位处 3000 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000 元罚款。一般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 万元以内的对单位处 1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罚款。较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对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一、违反会计管理制

2、度类1(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七位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

3、(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七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1)违反本条第一、二项规定。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 5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 万元罚款

4、。一般未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的对单位处 4000 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 元罚款(2)违反本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的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7500元罚款。(3)违反本条第八项规定。对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000 元罚款。(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5、。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4)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5)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轻微情节轻

6、微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入流失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一般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 万元以内的。对单位处2.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一、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类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

7、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较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5万元罚款。书。 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 8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5 万元罚款;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

8、入流失的。对单位处 5000 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3000 元罚款。一般对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对单位处 2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罚款.。一、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类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

9、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较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除按照规定依法追缴偷漏的各项税款和财政收入外,对单位处 4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2 万元罚款。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 万元以上的。除

10、按照规定依法追缴偷漏的各项税款和财政收入外,对单位处 10 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5 万元罚款;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入流失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 万元以内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1万元罚款。一、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类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

11、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较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万元罚款。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

12、事责任。轻微未造成国家税款和财政收入流失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一、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类5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

13、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较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以上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万

14、元以内的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5000元罚款。一、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类6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一般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1万元罚款。较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2万元罚款。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授意、指使、强令人处5万元罚款。轻微未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的,对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一般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较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

16、政收入损失款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一、违反会计管理制度类7(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

17、、编制原则和方法;(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1)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严重造成国家税款或财政收入损失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国家工作人员

18、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罚款。一般初次违法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较重初次违法且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

19、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严重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2万元。一般 初次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二、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类1(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严重 限期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 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 2 万元。一般初次委托不具备政府

21、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且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予警告。(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严重初次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且采购活动已完成的; 限期拒不改正的二次以上违法的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2万元。一般初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二、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类1(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

2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严重限期拒不改正;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次以上的; 对供应商的投标及中标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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