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源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市气象主管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使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三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
2、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四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可以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具体标准见附件)。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和河源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
3、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
4、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本规则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内从其较低限进行处罚。本规则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
5、进行处罚。本规则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内从其较高限进行处罚。第十条 附件河源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为本规则具体操作细则,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与本规则一致;除特别说明外,处罚裁量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中的“以上”不包含本数, “以下”包含本数。第十一条 本规则和附件河源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由河源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附件:河源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序号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轻微 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6、不予处罚单位: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个人:处 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 2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个人:处 300 元以上,8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 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一破坏气象设施类(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 、频率;(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五)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
7、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35 条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 24 条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 13 条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个人:处 8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轻微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单位:处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和采石;(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三)在大气本底站观测场周边 3
8、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四)在大气本底站观测场周边 1 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五)在大气本底站观测场周边 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六)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 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 1000 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 1/10 的建筑物、构筑物;(七)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 500 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八)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 200 米范围内修建铁路;(九)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
9、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 100 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十)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35 条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 25 条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 14 条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处 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序号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单位:处 3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处 1000 元以上,4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处 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气象
10、站观测场周边 50 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 1 米的树木和作物等;(十一)在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 800 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 1/8 的建筑物、构筑物;(十二)在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 200 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十三)在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 100 米范围内修建铁路;(十四)在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 50 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十五)在国家一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 30 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 1 米的树木和作物等;(十六)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
11、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十七)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个人:处 4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7 万元以上,9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防雷行政管理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 45 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34 条3.雷电
12、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 36 条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 9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序号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7 万元以上,9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 45 条
13、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34 条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 32 条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 9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7 万元以上,9 万元以下罚款(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33 条2.防雷装置设计审
14、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 32 条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处 9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37 条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35 条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 56 条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
15、不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处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一)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 32 条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 32 条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序号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处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
16、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 43 条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28 条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处 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17、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一)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 、 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四)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五)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六)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七)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
18、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九)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26、29条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警告,处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四施放气球管理类别(一)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27 条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序号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1.5 万元以上,2.5 万元以下罚款特别严重
19、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 2.5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三)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四)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
20、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五)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六)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38 条2.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 46 条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 14 条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12 条 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1、警告,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五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14 条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22、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六气象资料使用类(一)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 38 条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警告,处 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序号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的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0.3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23、0.3 万元以上,0.8 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 16 条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警告,处 0.8 万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24、,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 17 条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警告,处 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一)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1.气象
25、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 18 条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序号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违法程度 处罚裁量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警告,处 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警告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警告,处0.5 万元以下罚款七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
26、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七)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八)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九)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十)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21 条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警告,处0.5 万元以上,1
27、万元以下罚款轻微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八气象信息服务管理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28、益的;(五)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1.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18、19 条特别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处 2 万元以上,处 3 万元以下罚款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九气候可行性论证类 (一)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二)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三)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四)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五)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1.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7、18、19条 一般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警告,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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