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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DOC

1、1BSZN-1363-2015/00办事指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 发布 2015-01-01 实施2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审核事项的咨询、申请、受理、审理、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以及诚信档案、投诉举报等的管理。对集体建设用地情况的土地核验,参照本指南执行。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事项代码:1363三、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 号 2008 年 1月 8 日公布)第二十条 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

2、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 号 2008 年 12 月 10 日公布)第二条第四款 对交地、开工、竣工、土地闲置认定及处置、竣工验收等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信息。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开展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2011583 号)附件一: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的规定,对

3、建设单位(个人)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3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验。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a)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b)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二)办理权限a)市规土局审批由市规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的土地核验申请。b)市规土局派出机构审批由市规土局授权派出机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的土地核验申请。(三)审批内容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四)法律效力确认用地单位(个人)依法用地和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要求的用地和建设条件。(五)审

4、批对象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且建设项目已竣工的用地单位(个人) 。五、审批条件(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1、新建项目申请土地核验1)用地主体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的要求;2)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的要求;3)土地价款的交纳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的要求;4)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地上主体建4筑物性质等建设基本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的要求;5)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情况,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及比例,工业企业内部

5、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及建筑面积,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要求;6)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载明的其他条件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的要求。2、续建项目申请土地核验:1)用地主体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及规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许可文件的要求;2)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及规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许可文件的要求;3)土地价款的交纳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的要求;4)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等建

6、设基本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及规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许可文件的要求;5)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及比例,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及建筑面积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及规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许可文件的要求;6)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载明的其他条件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的要求。3、转让项目申请土地核验:1)用地主体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及规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许可文件的要求;2)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及规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许可文件的要求

7、;3)土地价款的交纳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要求;4)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等建设基本情5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及规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许可文件的要求;5)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及比例,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及建筑面积,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投资强度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及规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许可文件的要求;6)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载明的其他条件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要求。4、申请补证1)建设单位(或个人)遗失或损毁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情况属实;2)申请

8、补发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 ,系属于本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七、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或土地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划拨决定书的批准用地单位(二)申请材料目录1、 申请新建类项目土地核验应提交的资料:序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形式 数量 载体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外网申报)原 件 1 纸质附件资料 - - -6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原件 1纸质、电子2 单位(个人)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3土地出让合同或

9、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复印件 1 纸质4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复印件 1 纸质其中5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对投资有要求的工业项目)复印件 1 纸质注:复印件应逐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2、 申请续建类项目土地核验应提交的资料:序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形式 数量 载体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外网申报)原 件 1 纸质附件资料 - -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原件 1纸质、电子2 单位(个人)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3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复印件 1 纸质4 上海市房

10、地产权证 复印件 1 纸质其中5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对投资有要求的工业项目)复印件 1 纸质注:复印件应逐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73、 申请转让类项目土地核验应提交的资料:序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形式 数量 载体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外网申报)原 件 1 纸质附件资料 - - -1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原件 1纸质、电子2 单位(个人)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3 土地出让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4 土地转让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5 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复印件 1 纸质其中

11、6固定资产总投资预算报告中载有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报告编制单位以及总投资额的页面(对投资有要求的工业项目)复印件 1 纸质注:复印件应逐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装订后加盖骑缝章。(三)申请文书名称(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八、审批期限(一)新建、续建

12、、转让项目申请许可8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二)申请补正许可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九、审批证件(一)初审类无(二)直接许可类1、批准的(1)审批决定:无。(2)颁发证件:a)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内容:申请人名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的编号、项目名称、规划许可证号、建

13、筑物名称、房地产权证号、土地取得方式、宗地面积、宗地号、建筑面积核定表、发证机关、发证日期。b)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分期)合格证明内容:申请人名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的编号、项目名称、规划许可证号、建筑物名称、房地产权证号、土地取得方式、宗地面积、宗地号、本期验收土地面积、已验收土地面积、累计验收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核定表、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主送:申请人。公开:依申请公开。92、不批准的不批准决定: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结论通知单内容:申请人名称、受理编号、发现问题、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的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主送:申请人公开:依申请公开十、收费依

14、据及标准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

15、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10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

16、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17、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二、申请接收方式(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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