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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DOC

1、1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吉 林 省 财 政 厅吉人社联字201774 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健全培训制度,提升培训质量,现将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2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2017 年 9 月 8 日(此件主动公开)3附件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全省创

2、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 290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 号)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网络创业培训。是指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教学辅助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第三条 参加网络创业培训人员范围:培训人员包括

3、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4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限制,根据培训需求到省内各地参加创业培训。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四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人社部门)是本地区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网络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结业考核及补贴审核等工作。具有资质的网络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负责网络创业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以资质认定方式确定。凡具备办学资质

4、和网络创业培训条件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2.有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或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的培训机构优先; 3.有 2 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的组织工作; 54.有 3 名及以上获得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的全职或兼职讲师;5.有不小于 80 的创业培训理论教学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6.有不小于 100 的网络创业培训实操教学教室,配备 3

5、0台以上电脑及优质的网络资源,确保流畅使用实操平台;7.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指导及信息交流平台,帮助学员对接提升培训、创业孵化、创业融资等后续服务;8.具有 5 名及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专家学者、互联网资深从业者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活动场地及设备设施;9.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第六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各地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申请材料包括:1.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申请书(附件 1);2.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职业教育或

6、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3.相关办学培训资历证明,培训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使6用证明(实景照片);4.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5.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6.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7.申报单位的教学组织管理、师资管理、档案管理、后续服务管理、消防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区人社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收到培训机构申请后,严格按照选择条件和网络创业培训机构选择参考评分基准表(附件 2)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预选,预选通过后由各地区人社部门形成报告,并附一份申请材料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适时

7、对通过预审的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省人社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复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拟定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经省人社厅发文后,确定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第七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经培训人员所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第八条 各地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的检查、指导,省人社厅不定期进行抽查。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评7估制度,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各地区人社部门将本地区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评估报告报省人社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网络创业培训机构资格:1.不按照网络创业培训

8、技术标准及管理规范进行培训,培训质量低劣的;2.未完成上年度网络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3.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4.被学员投诉,经核实达二次以上的;5.教学管理不规范、被书面通报二次以上的;6.与其他机构联合办学、转让或租借网络创业培训资格的。第三章 师资管理第九条 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开展网络创业导师培训。凡具有互联网创业或从业经历,熟悉互联网行业,了解互联网创业一般规律和流程;具备店铺经营(或电子商务)熟练操作能力和相关指导能力;热爱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年龄在 25 岁到 50 岁之间,具备与计算机或电子商务相关学习背景,且愿意从事网络创业培训的人员均可参加网络创业导师培训班。获得网络创

9、业导师培训证书后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 3 次以上全程授课,严格执行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对培训学员的创业活动提供后续支持服务,按时向属地主管部门上报培训班8活动报告及后续支持服务报告。第十条 网络创业培训导师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工作于年底进行。(一)年审对象。持有网络创业导师培训证书的人员。 (二)年审程序。申请年检的网络创业培训导师,填写网络创业导师年度考核表(附件 3),由当地人社部门根据申请人当年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各地区人社部门审核,考核表一式两份,一份各地区人社部门留存,一份上报省人社厅。(三)年审结果的认定。网络创业导师年审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年检不合格:1.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2.不遵守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3.课堂上向学员传授与网络创业培训无关的内容;4.同一时间在多所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挂职或授课,未遵守两名网络创业导师授课的原则;5.培训期间,擅自允许由他人代替参加培训人员上课;6.允许学员不上课,虚名上报;7.通过调查学员 50%反映授课质量不高。9第十一条 年审管理。各地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助省人社厅做好当地网络创业导师年审初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未及时上报年检材料者视为本年度年审不合格。省人社厅将按照各地区人社部门上报情况,审核网络创业导师年检材料,并根据年检情况对各地区适时进行

11、抽查。网络创业导师年审结果将作为该导师下年度能否承担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依据,没有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导师将取消网络创业培训授课资格,不得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工作。如有意愿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工作者,需重新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网络创业导师培训班或师资提高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各地区人社部门不得选派年审不合格的导师执行授课任务,否则视为培训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四章 教学管理第十二条 网络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所在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开班前 15 个工作日内,填写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 4)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经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方

12、可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第十三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组织人员参加网络创业培训班时,要按照网络创业培训的标准和要求筛选学员,根据参训学10员的基本情况及培训需求,做好创业培训需求分析,因人、因地、因时组织实施培训。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网络创业培训机构指定,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培训导师做好教学工作,指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负责日常考勤及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网络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和课程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统一使用省人社厅编制的网络创业培训教材。严格按照规定课时培训,在保证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可邀请人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讲解创业政策,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教学时应采取全程录相,保留教学影像资料(光盘)备查。网络创业培训机构在每季度末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上一季度培训学员开业情况、经营状况、带动就业情况及教学影像资料(光盘)。第十五条 网络创业培训班结束后,网络创业导师要按照标准整理本期培训班相关资料,网络创业培训机构由班主任配合网络创业培训导师做好本期培训班的考评与档案移交工作,学员档案由专人统一负责管理,每期培训班的档案材料及全程教学资料(光盘)应妥善保管。留存档案资料依次为网络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 4)、网络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 5)、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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