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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DOC

1、淮阴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淮 工 院 2017136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依法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

2、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

3、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 尊重和保 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

4、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

5、条 按国家招生 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相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学工部门或研究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因病、应征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

6、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

7、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 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制定学生资助相关制度,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学习与考核,考

8、核成绩、学分及绩点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补考、重修等按学校成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等要求,按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 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

9、 学生参加 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学分认定按学校成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逐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第十八条 严格学生学 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

10、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认定办法按学校成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 诚信教育,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进行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见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第三节 转专

11、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学生转专业的原则、程序按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 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

12、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

13、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见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学生,学校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

14、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经学校选派或自行联系获得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在校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 2 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 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五节 退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

15、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在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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