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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土地管理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DOC

1、湘东土地管理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1)土地征收补偿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协调申请: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1 对征地报批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签订征地协议主体合法性有异议等2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3 对实施征地程序有异

2、议,如: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4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 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对征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有异议;对被征土地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异议等- 2 -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行政裁决: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协调不成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裁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3、,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不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可以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对省政府裁决决定或征收决定等不服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诉讼: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省政府对征收土地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行他字第 2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

6、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6 号发布,第- 4 -588 号、 第 653 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2010 年修正)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

7、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38 号) , 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44 号) , 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

8、33 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96 号)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 5 -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 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江西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解决办法 (赣府发200723 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是本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裁决机关,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

9、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裁决工作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机构) 。 ”、第八条“对下列事项之一有异议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以下统称申请人) ,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协调工作机构:(一)征地补偿费标准;(二)安置补助费标准;(三)被征土地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四)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五)实行区片综合

10、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协调意见书之日- 6 -起 30 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裁决工作机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赣府字201581 号) “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 6000 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 ”(二)权属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调查调解:当事人双方对

11、土地权属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其中,争议土地跨市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调查处理。行政裁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争议调解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序 号 申诉求决事项1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2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含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7 -行政确认:申请认定原有权属证书的真实性,申请发放权属证书。行政复议:不服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

12、。 行政诉讼: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以及省政府对确认土地、矿藏、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

13、行政复议:(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8 -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14、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

15、,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 9 -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 6 号)第六条、

16、第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确定管辖:(一)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管辖;(二)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跨县的,由所在地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三)发生在省内跨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管辖;(四)发生在省属以上单位(含省属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第九条。(三)不动产登记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序 号 申诉求决事项1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2

17、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10 -行政确认:一是申请更正登记,二是申请异议登记。行政复议:向登记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应当先向登记机构提起,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还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二十一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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