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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东长治路59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

1、虹口区 63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1虹口区 63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 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 号);(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 号,经沪府办发201717 号延期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五)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 号,

2、经沪府发 201730 号延期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六)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 9 号, 经沪建法规 2016664号延期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 号);(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房屋征收的目的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基础设施落后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三、房屋征收的范围东至旅顺路,南至东大名路,西至溧阳路,北至东长治路。(具体虹口区 63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2地址另行公布)四、

3、征收补偿主体及计户标准(一)征收主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四)公有房屋承租人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五)计户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本方案中所指的户,均指按上述计户标准认定的户。(六)货币单位本方案中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 (一)房屋类型的认定以公房管理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二)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1、公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承租的公有

4、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虹口区 63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3房屋类型 公寓独立住宅(花园住宅)新里住宅新工房(成套、有电梯)新工房(成套无电梯新工房(不成套无电梯)“两 万 户 ”新 工 房旧里住宅 简屋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65 1.54 1.25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 1.2 米至 1.7 米(含 1.7 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 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 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

5、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为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独用居住部位的面积(使用面积)。厨房(灶间)、备餐室、 厕浴室、壁橱、箱子 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 等部位的面积不得作 为换算建筑面积的基数,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2、私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对 于 已 经 登 记 的 居 住 房 屋 ,其 建 筑 面 积 ,一 般 以 房 地 产 权 证 书 和 房地 产 登 记 簿 的 记 载 为 准 ;房 地 产 权 证 书 和 房 地 产 登 记 簿 的 记 载 不 一 致 的 ,除 有 证 据 证 明 房 地 产

6、登 记 簿 确 有 错 误 外 ,以 房 地 产 登 记 簿 为 准 。对 于 未经 登 记 的 居 住 房 屋 ,以 相 关 批 准 文 件 记 载 的 建 筑 面 积 为 准 ,实 际 建 筑 面积 小 于 相 关 批 准 文 件 记 载 的 建 筑 面 积 的 ,以 实 际 建 筑 面 积 为 准 。相 关 批准 文 件 未 记 载 建 筑 面 积 ,或 者 虽 无 批 准 文 件 但 有 相 关 材 料 证 明 在 1981年 以 前 已 经 建 造 并 用 于 居 住 的 房 屋 ,以 房 屋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的 房 屋调 查 机 构 实 地 丈 量 的 建 筑 面

7、积 为 准 。(三)非居住房屋界定及建筑面积的认定1、非居住房屋的界定(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虹口区 63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4非居住房屋使用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 有 房 屋 承 租 人 与 公 有 房 屋 出 租 人 签 订 了 公 有 非 居 住 房 屋 租赁 合 同 ,建 立 了 公 有 非 居 住 房 屋 租 赁 关 系 的 ,认 定 为 非 居 住 房 屋 。(3)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房屋行政管理

8、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认 定为非居住房屋。(5)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未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但在 2001 年 11 月 1 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 2001 年 11 月 1 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6)市、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私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有 房 地 产 权 证 的 房 屋 ,以 房 地 产 权 证 记 载 的 非 居 住 用 途 的 建 筑 面 积为 准 。

9、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有营业面积记载的,以相关文件记载的营业面积为准。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中无营业面积记载但明确房屋经营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对相关文件明确的实际经营部位进行现场丈量后认定其经营面积。经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居住房屋,在相关申请和批准文件虹口区 63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5中无营业面积记载并未标明经营部位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进行现场丈量,原则上按房屋底层实际经营部位认定非居住经营面积。3、公有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签订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以合同记载的建筑

10、面积为准。原始设计为公有居住房屋,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或部分改为非居住用途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为准。记载的非居住建筑面积未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的,按房屋类型换算系数标准换算。说明:本方案所称的建筑面积,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指按本条办法认定的建筑面积。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一)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征 收 居 住 房 屋 的 ,被 征 收 人 、公 有 房 屋 承 租 人 按 照 本 款 下 列 公 式 计算 被 征 收 居 住 房 屋 价 值 补 偿 款 后 ,可 以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也 可 以 选 择 房 屋产 权 调 换 。被

11、征 收 人 、公 有 房 屋 承 租 人 选 择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的 ,应 与 房 屋 征 收 部门 计 算 、结 清 被 征 收 房 屋 补 偿 金 额 与 用 于 产 权 调 换 房 屋 价 值 的 差 价 。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 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1、私有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100%价格补贴。2、公有居住房屋虹口区 63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6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价值补偿

12、款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本地块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每证补贴面积为 15建筑面积。【注解】:评估价格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如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 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 估均价标准,由 评估公司将地块内所有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评估总价除以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后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地块内公布。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经复核、 鉴定后有变动的, 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本地块价格补

13、贴系数为 30%;评估均价另行公告。(二)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1、市场评估价格(1)私有非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0%。(2)公有非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虹口区 63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7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市场评估价格为: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80%。2、

1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0%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残值补偿按 规 定 不 予 认 定 建 筑 面 积 的 部 分 ,给 予 残 值 补 偿 ,但 经 认 定 为 违 法 建筑 的 不 予 补 偿 。不 予 认 定 建 筑 面 积 按 以 下 规 定 给 予 残 值 补 偿 : (一 )以 下 情 形 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补偿(没有居住建筑面积的,以本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乘以残值补偿面积给予残值

15、补偿):1、房 地 产 权 证 中 有 记 载 但 不 计 入 建 筑 面 积 的 部 位 ,实 际 用于居住的阁楼、 独 用 晒台搭建、 独用天井搭建等;2、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 但不记载为独用租 赁部位,实 际 用于居住的阁楼、 独 用 晒台搭建、 独用天井搭建等;3、未记入房 地 产 权 证 、租用公房凭证但经 房 屋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实际 用于居住的阁楼、 独 用 晒台搭建、 独用天井搭建等。上述情形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残值补偿面积,没有记载的以 实际 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 上述情形中涉及的 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 1.7 米以上的部分,按照

16、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 1.2 米至 1.7 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一半作为残值补偿面积;高度在 1.2 米以下的部分,不计虹口区 63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8算残值补偿面积。(二)其余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 实 测 面 积 乘 以 600 元 /给予残值补偿。说明:对于无上述情形,或有上述情形但不按上述规定计算残值补偿的,给予每证 40,000 元的补偿。八、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确定后,对按规定条件和计算标准折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 22 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

17、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征 收 居 住 和 非 居 住 兼 用 的 房 屋 ,在 折 算 居 住 困 难 户 的 保 障 补 贴 时 ,应 将 居 住 部 分 的 货 币 补 偿 款 和 非 居 住 部 分 的 货 币 补 偿 款 合 并 计 算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 居住困难户人数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 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本地块的折算单价为 17,000 元/。居 住 困 难 的 被 征 收 人 、公 有 房 屋 承 租 人 可 以 向 区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提出 居 住 困 难 审

18、核 申 请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并 签 署 同 意 接 受 住 房 状 况 核查 且 将 核 查 结 果 予 以 公 示 的 书 面 文 件 。区 住 房 保 障 机 构 按 照 上 海 市 国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进 行 核 查 、认 定 和 公 示 。区住房保障中心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居住困难户折算公式,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公虹口区 63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9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在 15 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对没

19、有可比性的特殊居住困难户,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会同第三方公信人士、居民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九、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及购买办法产权调换房源及购买办法见虹口区 63 街坊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十、签约搬迁补贴办法(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除外)(一)临时安置费补贴1、选择购买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自行过渡。自 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日止(按月统计),按

20、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月 80 元/的临时安置费补贴,每月补贴 低于 4,000 元/ 证的,按4,000 元/证计。如因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在原有基 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 3 个月以内(含)的,增发 50;超过期限 3 个月以上的,增发 100。2、凡在签约期内或签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 个月临时安置费补贴,计算标准同上。(二)居住房屋各类补贴1、居住房屋装潢补贴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 500 元/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 。虹口区 63 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10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潢补贴需经

21、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装潢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装潢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贴。经评估的,以评估结果进行补贴,不再按 500 元/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补贴。2、居住房屋搬迁费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补贴 15 元/ ;低于 700 元/证的,按 700 元/ 证计 。3、居住房屋家用设施移装费电话、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独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费按 2,000 元/证计。4、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征收居住房屋的,对选择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按 17,000 元/ 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自购房补贴。不足 580,000 元/证的,按 580,000 元/证计。(三)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及自购房补贴1、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2,500 元/的补偿,低于 100,000 元/证的,按 100,000 元 /证计。2、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为居非兼用房屋(指既有居住部位,又有非居住部位)的,给予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 150,000 元/ 证,同时按照非居住部位建筑面积, 给予 10,000 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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