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20113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第一节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 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
2、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 1.5 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
3、) ;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 1.5 者。 (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六条 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二节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 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
4、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整理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第九条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生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第一节 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五)专业硕士学位符合设置方案提出的业务水平要求。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出现违反四
5、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或在读期间因违反学术道德、偷盗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因其他违纪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未解除,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等情况,学校不授予硕士学位。第二节 学位申请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后,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申请人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表 (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 ,要求下列材料齐全:(一) 导师对研究生综合素质及学位论文的评语 (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 。 (二)全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表、硕士学位论文。 (三)培养环节材料:中期考核表、实践考核表、学术
6、活动考核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与应用成果材料复印件(发表论文只须第一页或录用证明) 。(五)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提供国家统考课程的成绩单和申请资格审查表 (一式二份) 。第十三条 研究生登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个人用户,按要求输入学位申请信息,确认准确无误后提交。第三节 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以下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者资格审查合格。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一)各类研究生均须完成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且材料合格齐全。导师同意毕业。(二)
7、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各类研究生未免修的学位课程学习考试成绩须达到 70 分(含 70 分)以上,非学位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成绩达到合格(60 分)以上。(三)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符合研究生学院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论文通过原创性审查且导师认定符合要求,按研究生学院所发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编辑成册。(四)申请人在读期间取得的与学位申请有关的学术与应用成果符合本学科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五)网上管理系统提交的学位申请信息准确、齐全。(六)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8、 (附件)的相关要求。第四节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第十五条 申请资格审查合格进入论文评阅阶段。按以下要求组织论文评阅。(一)学位论文评阅分学校、学院两级组织,全部采用双盲评阅。(二)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上年度各级抽检出现 C 等及以下等级的论文指导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以及部分随机选定集中送评的论文,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评阅;其他毕业生论文评阅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为保证评审结论的客观性,论文送审须专人负责,评阅专家必须保密。(三)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送两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评阅,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须送三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专家中
9、至少一位是校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和应用研究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应送一位对应行业应用实践单位专家评阅) 。(四)论文评阅若两位专家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一位专家持否定意见,则增聘一位专家进行评阅,如增聘专家仍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五)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专家评阅意见书及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聘请函采用学校统一文本(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组织送审单位盖章) ,专家填写评阅意见返回后,评阅意见书原件(复印 1 份)分别与两份学位申请书装订一起,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第五节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第十六条 论文评阅通过者,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审批表 (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10、,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点(或方向)审定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提前一周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1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安排一名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秘书。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统一安排,由学位点(或方向)具体组织。学院应在答辩前将答辩人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同时将本院答辩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进行公布。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
11、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三)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 45 分钟。(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评阅专家评阅书中质询的问题,答辩委员与参加答辩会人员就论文工作提问,答辩人就以上问题进行回答。评阅专家评阅书中质询的问题可提前通知答辩人。回答问题终止,答辩人离场。(五)答辩委员会就答辩人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审议,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学校统一) ,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写出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 ;答辩委员会决
12、议书内容应包括对论文学术水平与写作规范的评语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致谢等。(七)答辩结束。第二十条 对答辩不合格者,答辩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半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采用专用记录本对答辩委员提问和答辩人回答内容及有关答辩决议等做好记录,答辩结束及时将全部答辩材料文本送本学院研究生办存档。第六节 硕士学位审批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审定日期的十五天前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学位初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方为
13、有效;会议对申请资格符合要求及答辩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决议,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能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意见书 (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 。(二)对答辩通过而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可就是否同意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审查做出决议。(三)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申请人全部培养材料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第二十三条 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学位授予流程各环节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学位申请书目录序号装订形成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 (一式二份) 。
14、学院研究生秘书按要求收齐并整理申请人全部培养档案材料,在要求的时间内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末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学位审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对学院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能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同时形成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决议书 (学位办统一打印,二份,盖学位办公章) 。(二)对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批的申请人,会议就是否同意其补充材料或修改论文后提交下一次会议审定做出决
15、议。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已授予学位人员,经查实有舞弊和学术不端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 对学位获得者学校发文公布,颁发学位证书 。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之日开始。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科大政发200762 号) 、 湖南科技大学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
16、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科大政发200526 号)和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 (科大政发200762 号)同时废止。附件: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二一一年五月三日附件: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
17、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第四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二章 申请资格审查与注册管理第五条 资格审查。(一)申请人基本条件。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18、二)申请人应在每年三月初,到我校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办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审查(考试注册)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1、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2、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大学阶段成绩单。5、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且与申请专业相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或者有与申请专业相关的专著、科研成果及应用成果、发明专利。6、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本校教师可免此项。第六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有关
19、材料和填写好的登记表到申请学科所在的学院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关学院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确定指导教师,制订与同学科学历研究生相同的个人培养计划。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第七条 通过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1、申请人必须在资格审批(注册)通过之日起的四年内完成我校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2、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与我校具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同卷、同时考试和同评分标准。申请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要求与学历硕士相同。 第八条 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申请人应在校学位办资格审查(考试注册)签署之日起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需要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
20、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第四章 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十条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署名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学位授予条件及学位论文工作要求与同专业学历硕士相同。第五章 其 他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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