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5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 .6第一节 股份 .6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10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 .11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3第一节 股东 .13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9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21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23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5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27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8第一节 董 事 .28第二节 董事会 .32第三节 董事长 .371第六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41第一节 监事 .41第
2、二节 监事会 .42第三节 监事长 .45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6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6第二节 内部审计 .47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8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8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8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9第十章 信息披露 .51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52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3第十三章 附 则.53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
3、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章程。第二条 本行是 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适用法律发起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机构名称: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angting Red Tingzhou Rural Bank CO.,LTD中文简称: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英文简称:Changting Red Tingzhou Rural Bank注册地址:长汀县兆征路财政局财苑大楼一层邮政编码:3
4、66300第四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本行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生效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本行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行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第七条 本行是由企业法人自愿出资,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法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3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5、;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行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 规则 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
6、、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的 规定为准。第十条 加强党对村镇银行的组织领导。(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二)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汀汀州红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设书记 1 名,党支部委员若干名。原则上董事长、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党支部委员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支部
7、班子成员。(三)本行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4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2.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到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董事会、经营层 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3.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 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4.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
8、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5.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6.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7.支持本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经营。8.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
9、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9.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四)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本行党支部的意见。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5第十一条 本行的经营 宗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自主开展各项金融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依法、合规 、审慎经营 ,积极支持“ 三农”经济、社区居民、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为城乡居民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二条 本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三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
10、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第十四条 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登记,本行经营范围为:(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从事同业拆借;(五)代理收付款项;(六)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第十五条 本行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8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8000 万元。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行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十六条 本行发行的总股份为 8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本行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
11、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6第十七条 本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本行发起人及股东应当以货币资金入股,并一次性缴足;入股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并保证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行成立时发起人的名称如下: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注册号福 建 福 清 汇 通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福 清 市 融 城 镇 江 滨 路 78 号 新 亚 商 业 城 A 楼营业执照350100100272431泉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省 泉 州 市 东 湖 路 800 号 3505001000
12、55256福 建 省 长 汀 盼 盼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省 长 汀 县 腾 飞 经 济 开 发 区 350821100001552长 汀 县 绿 雨 服 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长 汀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腾 飞 一 路 45 号 350821100013134长 汀 县 住 房 保 障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长 汀 县 汀 州 镇 金 龙 商 务 城 B 幢 206 号 350821100012741福 建 省 龙 岩 市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龙 岩 市 溪 南 (外 经 大 楼 ) 350800100025165福 建 鸿 程 纺 织 有 限 公 司
13、 福 建 省 长 汀 县 腾 飞 经 济 开 发 区 350821100000146福 建 省 佩 邦 机 械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省 长 汀 县 策 武 镇 河 梁 村 350821100016680福 建 省 泰 成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省 长 汀 县 江 滨 花 园 一 排 五 号 350821100012864福 建 海 华 纺 织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省 长 汀 县 腾 飞 工 业 二 路 3 号 350821100002035福 建 省 长 汀 县 第 一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长 汀 县 汀 州 镇 环 城 东 路 11 号 3508
14、21100003169长 汀 县 汇 丰 水 电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省 长 汀 县 腾 飞 经 济 开 发 区 河 田 新 区 350821100004733福 建 省 汀 红 木 业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省 长 汀 县 腾 飞 经 济 开 发 区 河 田 新 区 350821100002955发起人(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 方式持股比例()实缴股份数(万股)出资时间福 建 福 清 汇 通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发 起 人 ) 1200 货币 15% 1200 2013.12.117
15、泉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起 人 ) 2880 货币 36% 2880 2013.12.11福 建 省 长 汀 盼 盼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 800 货币 10% 800 2013.12.11长 汀 县 绿 雨 服 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 480 货币 6% 480 2013.12.11长 汀 县 住 房 保 障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 400 货币 5% 400 2013.12.11福 建 省 龙 岩 市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 400 货币 5% 400 2013.1
16、2.11福 建 鸿 程 纺 织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 320 货币 4% 320 2013.12.11福 建 省 佩 邦 机 械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 320 货币 4% 320 2013.12.11福 建 省 泰 成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 320 货币 4% 320 2013.12.11福 建 海 华 纺 织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 240 货币 3% 240 2013.12.11福 建 省 长 汀 县 第 一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发起 人 ) 240 货币 3% 240 2013.12.11长 汀 县 汇
17、丰 水 电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 240 货币 3% 240 2013.12.11福 建 省 汀 红 木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 160 货币 2% 160 2013.12.118000 万股合计 其中:货币出资 8000 万元人民币8000 万人民币截止 2018 年 7 月 2 日止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 方式认购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福 建 福 清 汇 通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货币 1200 15% 2013.12.11泉 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18、 司 货币 2880 36% 2013.12.11福 建 省 长 汀 盼 盼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货币 800 10% 2013.12.11长 汀 县 绿 雨 服 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货币 480 6% 2013.12.11长 汀 县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货币 400 5% 2013.12.11福 建 省 龙 岩 市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货币 400 5% 2013.12.118福 建 鸿 程 纺 织 有 限 公 司 货币 200 2.5% 2013.12.11福 建 省 泰 成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货币 320 4% 2013.12
19、.11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货币 240 3% 2013.12.11长 汀 县 汇 丰 水 电 有 限 公 司 货币 240 3% 2013.12.11福 建 省 汀 红 木 业 有 限 公 司 货币 335 4.1875% 2013.12.11福建省长汀县龙泉商贸有限公司 货币 240 3% 2013.12.11长汀县青山竹业有限公司 货币 175 2.1875% 2013.12.11福建省长汀宏洋化工有限公司 货币 90 1.1250% 2013.12.118000 万股合计其中:货币出资 8000 万元人民币第十八条 本行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占本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均应符合适用法律
20、、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份,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可由本行回购的除外。第二十条 本行(包括本行的分支机构)或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本行向股 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本行全称;(二)本行成立日期;(三)持有股权证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9(四)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
21、的股份数;(五)股权证的编号。(六)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第二十二条 股权证须经本行董事长签字并加盖本行公章后生效。第二十三条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法人股东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介绍信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第二十四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四)股东所持股权证的编号;(五)股权质押等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信息。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由 董 事 会 提 议 ,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增发新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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