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一一一 为使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一一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于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将申请报告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提交有关机构。1 市直属企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2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向经营公司提交;3 其他企业向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一一 材料受理单位对于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于每年 6 月 15 日前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一一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加盖公章;2 高新
2、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 企业产品目录;5 高新技术产品证书;6 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7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一一一 其它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市后,企业需将上述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后予以重新确认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一一一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上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汇总后,召集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2一一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专家评审制,专家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得票超过到会人数 2/3 票,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一一 如有特殊情况,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临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予以评审。一一一 经专家评审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 15 天。一一一 公告期满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文予以公布。一一一一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一一一一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