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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1、1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证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公证事项及相关事务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 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和当事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价格形成因素】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2、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以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具体公证事项因社会需求、所需时间以及疑难、复杂和风险程度不同而形成的个别成本差异等因素,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保障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来确定。第五条 【价格管理方式】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证服2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公证机构提供附表以外的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其公示价格的基础上,与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第六条【价格计算方式】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服务特点,采取按

3、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招标投标、拍卖、开奖、公司会议、抽签、摇号等现场监督类公证服务和保全证据公证等耗时较长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项目,所涉及的标的物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标的物的价值。协商不成的, 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第七条【其他费用处理】 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公证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标准计算,由当事人另行支付。发生的其他服务费用,如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翻

4、译、委托取证、复印、认证、照相、录音、录像制作、涉台公证书副本验证和邮寄费等,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另行支3付。 第八条【费用支付方式】 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以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公证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证机构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代为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公证机构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第九条【费用清退情形】 已经受理的公证服务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

5、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不能办理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应当按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退还部分公证服务费;公证服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公证服务费。第十条【费用减免情形】 对政府确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项,公证机构应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免收当事人公证服务费及由公证机构收取的其他费用;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当事人公证服务费及由公证机构收取的其他费用。4对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公证机构应当免收当事人公证服务费及由公证机构收取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收

6、费公示】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公证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及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行政监督】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公证服务机构的违法收费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社会监督】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公证服务机构有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第十四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生效日期和

7、有效期】 本办法及附表自 2018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 2 年。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1999 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我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价费字1999132 号)同时废止。5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证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一、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 50 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0.25%收取;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部分,按 0.2%收取;超过 500 万元至1000 万元部分,按 0.15%收取;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部分,按 0.1%收取;超过 200

8、0 万元至 5000 万元部分,按 0.05%收取;超过 5000 万元至 1 亿元部分,按 0.03%收取;超过 1 亿元的部分,按 0.01%收取。累计计费不到 200 元的,按 200 元收取。1.证明涉及财产关系合同(协议)(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 50 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0.5%收取;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部分,按 0.4%收取;超过 100 万元至 200万元部分,按 0.3%收取;超过 2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分,按 0.2%收取;超过 300 万元至 400 万元部分,按 0.1%收取;超过 400 万元的部分,按 0.05%收取。累

9、计计费不到 300 元的,按 300 元收取。(一)证明合同(协议)2.证明民事协议 每件收费 200 元。涉及财产关系加倍收取。(二)证明抚养事实 每件收费 500 元。(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分段累计收取。受益额20 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1%收取;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0.8%收取;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 0.5%收取;超过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 0.4%收取;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6按 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累计计费不足200 元的,按 200 元收取。二、

10、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 100 元。(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 300 元。(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 200 元。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小时收费 150 元,按实际小时数计费。不足 1 小时的部分,30分钟内收取 75 元,超过 30 分钟的,按 1 小时计算。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小时收费 150 元,按实际小时数计费。不足 1 小时的部分,30分钟内收取 75 元,超过 30 分钟的,按 1 小时计算。不动产 每小时收费 150 元,按实际小时数计费

11、。不足 1 小时的部分,30分钟内收取 75 元,超过 30 分钟的,按 1 小时计算。(四)办理证据保全。 3.对物的保全其他物证保全 每小时收费 150 元,按实际小时数计费。不足 1 小时的部分,30分钟内收取 75 元,超过 30 分钟的,按 1 小时计算。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小时收费 150 元,按实际小时数计费。不足 1 小时的部分,30分钟内收取 75 元,超过 30 分钟的,按 1 小时计算。(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 400 元。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费 500 元。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

12、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 300 元。(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收费 150 元。7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标的额 1000 万元及以下部分,按 0.3%收取;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部分,按 0.08%收取;超过 1 亿元的部分,按 0.05%收取。累计计费不足 200 元的,按 200 元收取。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据实另收。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债务总额为基数,按合同(协议)公证项目对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在此基础上加收:标的额 100 万元及以下的,按 0.1%计算加收额,最低加收 200 元;标的额超过

13、100 万元的,每件加收 1000 元。六、办理遗嘱公证1.遗嘱公证每件 500 元;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 50 元,不满 1 年按1 年计算费用;3.清点遗产每宗 500 元;4.保管遗产每年每件 500元,不满 1 年按 1 年计算费用;5.确认遗嘱效力每件 500 元。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小时 150 元,按实际小时数计费。不足 1 小时的部分,30 分钟内的收取 75 元,超过 30 分钟的,按 1 小时计算。每件计费低于300 元的按 300 元收取。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每小时 200 元,按实际小时数计费。不足 1 小时的

14、部分,30 分钟内的收取 100 元,超过 30 分钟的,按 1 小时计算。每件计费低于400 元的按 400 元收取。2.办理开奖、拍卖、抽签以及其他现场公证每小时 200 元,按实际小时数计费。不足 1 小时的部分,30 分钟内的收取 100 元,超过 30 分钟的,按 1 小时计算。每件计费低于400 元的按 400 元收取。3.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公、董事会每小时 250 元,按实际小时数计费。不足 1 小时的部分,30 分钟内的收取 125 元,超过 30 分钟的,按 1 小时计算。每件计费低于500 元的按 500 元收取。4.委托、声明、单方担保等其他民事行为 每件 300 元。8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认证业务1.保管文书 每件每年 50 元,不足 1 年的按 1 年计算。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 100 元。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公证书副本 每本 10 元。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 10 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 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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