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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第二章 诊断机构第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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