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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DOC

1、 1 石两创示范办发2017 26 号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石党办综)2017 65 号)文件安排, 为做好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特制定了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石 嘴 山 市 小 微 企 业 创 业 创 新 基 地示 范 城 市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石 嘴 山 市 科 学 技 术 局文件 2 附件: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城市工作领导

2、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 年 7 月 24 日石嘴山市小微企 业创业创 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 领导 小 组办 公室 201年 7 月 24日印发附件 3 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进一步调动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宁夏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和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补充事项(石党办发 201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 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2015 2017年)工作

3、目标,抢抓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机遇,积极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石嘴山转型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第二条 基本原则。全力推行。市两创示范办统一领导全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非公经济服务中心、国地税、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及各县区全力配合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4 激励创新。积极抢抓我市列入国家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和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发挥自身优势,用好用足政策,建立长效、多元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

4、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扩大效应。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试点影响,放大示范效应,大力提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吸引力,促使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聚集。规范操作。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推进节奏,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先行先试。借鉴先进经验,结合石嘴山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第三条 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辅导培训30家以上企业列入试点名单,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完成35家企业

5、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第二章 试点范围与激励对象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以下企业:(一)高新技术企业及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三)其他科技创新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第五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 5 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二)对企业发展

6、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第六条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企业引进的国家“千人 计划” 、中科院 “百人计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有突出 贡献的中青年 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

7、才、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计划、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自治区创新团队主要技术负责人,享受自治区特殊津贴专家,石嘴山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 6 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参与企业股权激励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 当在本企 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的限制。第三章 激励方式第七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二)股 权 出售,即企 业 按不低于股 权评 估价 值 的价格,以 协议 方式将企 业 股 权 (包括股份

8、,下同)有 偿 出售 给 激励 对 象。(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土地转让增值形成的利润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下同)。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40%。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

9、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第八条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 7 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40%用于激励。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二)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以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

10、70%用于一次性激励。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 8 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投资收益为

11、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第九条 企 业实 施分 红 激励, 应 当按照科技成果投 资 、对 外转让 、合作、作价入股的具体 项 目 实 施 财务 管理, 进 行 专户 核算。第十条 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分别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且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20%,激励 对象个

12、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第十二条 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 9 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的企业,对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即予停止分红激励。第四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第十三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13、)负责拟订。激励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发展战略、近3年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二)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三)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五)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六)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七)实施股权出售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八)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九)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

14、激励金额;(十)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企业未来3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 10 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十二)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本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十三)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十四)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十五)其他重要事项(包括评估报告、内部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意见等)。第十四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国有产权主要持有单位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一)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二)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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