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 4 号)、 株洲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株政办发2013 12 号)等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各 级人民政府、基层单位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
2、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有关规定,实行“ 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 谁主管、 谁负责”、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审 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的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直接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第六条 区、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五)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
4、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七)督促本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八)建立健全区、镇(街道)两级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
6、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控制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
7、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8、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 承担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 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3. 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行政许可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
9、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5. 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6. 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7. 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8. 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9. 组织、协调、参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0. 根据同级人民政
10、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11. 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工作。12.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13.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14. 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 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
11、违法违规行为。15. 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6. 牵头组织推广全区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17.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公安天元分局1. 负责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3.
12、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4.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5.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6. 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7.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
13、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8.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等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9.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0.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三)天元消防大队1.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 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
14、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3. 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4. 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5.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6.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四)天元交警
15、大队1.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2. 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3. 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4. 负责有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5. 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6. 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7. 负责和协助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8.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
1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9.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0. 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11.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五)区建设局1. 负责市住建局授权委托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辖区作为业主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协助、配合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协助、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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