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乡市红旗区 2017 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hqq-2017-022采 购 人:新乡市红旗区交通运输局采购代理机构: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二零一七年八月0目 录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 磋商须知.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9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29第六章 图纸.30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31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331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招标条件新乡市红旗区 2017 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受新乡市红旗区交通运输局委托,现对新乡市红旗区 2017 年农村公
2、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参加。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新乡市红旗区 2017 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2、项目编号:hqq-2017-022 2.3、工程地点:新乡市红旗区2.4、建设规模:修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约 3.866 公里(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2.5、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2.6、工期: 60 日历天2.7、质量要求:合格。3.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及资格: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4.有依法缴纳税
3、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供应商须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3.7.供应商须出具由项目所在地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括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9.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4.投标报名及磋商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
4、017年 8 月 14日至 2017年 8 月 18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 至 11:30,下午 15:00 至 17 :30 (北京时间,下同),在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金穗大道与牧野路交叉口蓬莱华府2号楼2301)报名及购买磋商文件;4.2磋商文件售价:600元/份,图纸:200元/份,售后不退。4.3报名携带有关资料:报名时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以上资料验原件留二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注:按以上要求领取了磋商文件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评标开
5、始后由磋商小组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5.响应文件的递交5.1、响应文件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17 年 9 月 1 日 9 :00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新乡市红旗区财政局 7 楼会议室(新乡市胜利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6.联系方式采购人:新乡市红旗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373-2189992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8790629292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
6、网、新乡市政府采购网网站上发布。8.监督部门红旗区财政局 0373-2048715 红旗区发改委 0373-6307386 红旗区城建局 0373-3052983 红旗区交通运输局 0373-21899922017 年 8 月 14 日第二章 磋商须知3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采购人名 称:新乡市红旗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373-2189992 1.1.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先生电话:187906292921.1.4 项目名称 新乡市红旗区 2017 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1.1.5 建设地点 新乡市
7、红旗区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1.3.1 招标范围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1.3.2 计划工期 60 日历天1.3.3 质量要求 合格标准1.4.1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1.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1.2.供应商须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在其他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财务要求:2014 年 1 月 1 日以来财务状况良好,财产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
8、态(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其他要求: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和委托代理人出具的近三个月连续按时缴纳社保的证明。2.须出具由项目所在地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括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4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1.10.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1.10.3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1.11 分包
9、 不允许1.12 偏离 不允许2.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图纸、清单及采购人发出的答疑或补充文件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 年 9 月 1 日 9 时 00 分2.2.3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3.2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内容3.3.1 投标有效期 自开标之日起 60 日历天3.4.1 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转账。磋商保证金的金额:10000 元缴纳
10、截止时间:2017 年 8 月 30 日 16:30收款单位: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帐号:466010100100074020 未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足额缴纳招标代理费后退还。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 年,2014 年 1 月 1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注:如供应商企业注册时间在 2014 年 1 月 1 日后的,按从注册时间之日起计算)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1、的年份要求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5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盖章”是指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签字”是指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亲笔签署全名,不得用签字章代替。3.7.4 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U 盘 1 份3.7.5 装订要求 装订必须采用左侧无线胶订,不得采用活页或可拆卸的装订。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新乡市红旗区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新乡市红旗区财政局 7 楼会议室(新乡市胜利路与人民路交叉
12、口东南角)4.2.3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5.1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新乡市红旗区财政局 7 楼会议室(新乡市胜利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南角)5.2 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监督人员一起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进行开标、唱标。6.1.1 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 3 人,其中技术类 2 人,经济类 1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7.3.1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5%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中标公示公示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
13、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新乡市政府采购网10.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625079.00 元供应商报价不得超出采购人设置的最高限价.10.3 其他拟派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签到及参加开标会(否则采购人不予接收其响应文件),并同时参加资格评审验证环节(否则磋商小组6否决其投标)。10.4 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决算经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后,并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支付到总工程款的 97%,剩余 3%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10.5 未尽事宜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14、采购法、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3 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
15、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 供应商资格要求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和能力。(1)资质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4.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
16、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7(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1.5 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
17、9 踏勘现场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0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召开投标预备会。2. 磋商文件2.1 磋商文件的组成2.1.1 本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磋商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 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9)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 根据本章第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18、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8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 磋商文件的修改2.3.1 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
19、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注: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资料为准。3. 响应文件3.1 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资格审查资料;(8)服务承诺(9)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2 投标报价3.2.1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20、”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3.2.3 采购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编制依据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4“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属于不可竞争费用,按河南省、新乡市有关规定足额计取,在报价中单列,不得进行优惠,报价时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计取。3.2.5响应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价格为第一次报价,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每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最后报价即为合同价,最后报价中每一个子目价格按第一次报价中对应子目价格同比例调整。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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