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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习水案论司法独立环境之构建.DOC

1、法律硕士学院征文比赛获奖作品论文类三等奖53由“习水案”论司法独立环境之构建宋冀峰 2008 级 2 班摘 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公正有序进行的保障,我国法律对这一原则也作了明文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的干扰是多方面的,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在近日贵州发生的“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 ,市政法委书记对案件的批示对司法独立原则的适用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本文通过对该事件的分析,探讨如何通过建立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来减少外部力量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干预。【关键词】 习水案,司法独立,权力运行模式,司法环境的构建,法官治院近日,贵州习水县官员嫖宿幼女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案中,涉案

2、公职人员对法律的漠视和对伦理道德的践踏令人触目惊心。经媒体报导后,在贵州省委的批示下,该案件已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7 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我们相信,犯罪嫌疑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然而,围绕此案展开的讨论和批判却并未休止,民间审判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从未成年教育的缺失到官员道德拷问;从起诉罪名是否适当到司法监督体制本身的缺陷;从指定辩护律师集体拒绝辩护到关键受害人的“限时作证”,贵州“习水案”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人们的重重思考。在我国大力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针对“习水案”中出现的种种现象和问题,笔者更愿意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做一番剖析和构想。对“习水案”中司法独立问题的思考,

3、源于在各大媒体的报导中一个人物的频繁出现,这就是遵义市政法委的杨书记。案件披露伊始,杨书记就给该案件高调定性:“这是一起丧尽天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后又指示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指示要“对此案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极坏的案件必须依法体现从严、从重原则。一旦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审理的,必须提级处理”。随后,检察院便以“嫖宿幼女罪”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熟悉刑法典的人都清楚,所谓顶格处理,即按照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毋庸置疑,诸如此类“公职人员极端卑劣”的犯罪行为极易被推向社会公众道德法庭的审判,而杨书记的“

4、义正言辞”也使民众义愤填膺的情绪持续处法律硕士学院征文比赛获奖作品论文类三等奖54于亢奋状态。我理解政法委书记对此案出离愤怒的情绪,也支持在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进行道德上严厉批判的同时给予法律上的严惩。但是,我们又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政法委书记对本案“刑事案件”的定性和“顶格处理”的明确要求不但直接干涉了习水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让二审终审形同虚设,这样做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容易使司法机关丧失其独立行使职权的能力,沦为上级领导的办案工具。诚然,任何罪大恶极的事件,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可以任由公众口诛笔伐,当然,这其中也包括一些官员干部对案件做出评论。然而一旦该案件被纳

5、入到司法机关的处理范围内,真正起作用的该是什么?这些官员干部的言论是否应当理所当然地成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当然不是。我国宪法第 126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 131 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 1983 年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4 条, 1996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5 条也对司法独立也作了特殊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已经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这有助于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有利于形成

6、一种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发挥这一原则的最佳法律效果。然而在中国实际权力体系中,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要由同级党委部门提名并报请权力机关批准;司法机关的财政支出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这使得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步履维艰。同时,政法委这一机构的出现,也极易干预司法独立,与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一同构成了中国司法机关头顶上的“三座大山”。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中国的司法活动很难做到真正的独立。就如同在“习水案”中,这位政法委书记先是替公安局给该事件高调定性为刑事案件,之后替法院给被告人定了罪,甚至连量刑都替法官做出了决定。而无论这些人犯了什么滔天大罪,认定事实、依照法律定罪判刑也该是法院的职

7、责。因此,“习水案”从杨书记的批示到其本人率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负责人抵达习水听取案件审理筹备情况,已经逐渐显现出浓厚的人治色彩,侵害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干预了司法机关所享有独立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利。其实,无论是政党、立法、行政还是司法,都应该具有不同的权力运作模式。其中,司法独立的地位是不可撼动的,因为司法是捍卫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当得到同等维护。司法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否则法律的可期待性和完整性都无从谈起,这就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独立法律硕士学院征文比赛获奖作品论文类三等奖55所需要的执法环

8、境和条件。官员的话语之重,道德的向善之心,媒体的价值导向,舆论的无形之力,都应当在为司法独立构建良好社会环境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从而推动司法改革的进步,而不应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外界阻力。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若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减少外力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创建良好的司法独立环境。这就要求向司法机关提供充足的资源,为司法机关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使之得以适当地履行其职责 1。下面,笔者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国司法环境构建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一、排除地方党委的非法干预地方党委的不正当干预,是目前导致司法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司法工作必然要接受党的领导

9、。但这种领导,主要应是政治指导思想上的支持,即主要表现为各级党委对司法工作在方针、政策上的思想领导,而不是对司法权的直接干涉。并且,这种领导也应当遵循正当的程序要求,不能像“习水案”中所出现的,直接由政法委书记对案件做出批示,再由司法机关根据该批示进行办案,这样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司法独立的可能。因此,各级党委部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不能通过做出指示或发布命令直接干涉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这对于防止越位监督,保证司法独立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二、建立独立的人事任免制度1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第 7 条法律硕士学院征文比赛获奖作品论文类三等奖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0、第三十四条、法官法第十一条和十四条的规定,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法官均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从事部门拥有地方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或指派权。由于人事权隶属于地方,使得地方法院根本无力抗衡地方权力机关的干预,其结果必然产生司法权的地方化,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克服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建立独立的人事任免制度,应当在人事程序方面将法官职位与国家公务员、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职位分离;在任免、升迁方面按照个案评查、审判业务、综合管理和社会公众评价等标准在独立的人事体系内进行,其核心是法院的自行管理,排除地方权力机关对法院人事制度的干涉。三、行政机关应对司法机

11、关的独立性、权威性地位给予尊重和维护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权力运行中,行政机关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涉及整个司法系统正常运转的司法行政事务,如经费的预算和支付、人事的任免和管理、基础设施的提供等方面。但是,对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司法活动,如对案件的侦查、确定起诉罪名、案件的受理和审结等,各级行政机关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控制和干预。因为,司法功能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区别是一个有用的区别。司法判决是依法律做出的,行政决定是以行政政策做出的。法院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行政官员尽力根据公共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法官和行政官的思维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思维是客观的,遵循着他的法律观念;行政官

12、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益之计 2。因此,要实现审判独立,法院必须脱离行政机关的制约,在实际生活中,就需要实现法院财政、人事以及工作上的独立,并得到行政机关的尊重与维护。可以说,法院的权威地位代表的是法律的利、人民的利益,行政机关对这种独立性、权威性地位的尊重与维护,就是对法律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尊重和维护。四、建立司法与媒体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首先应明确的是,我们主张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因为这种监督既满足了公民知情权的需要,还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促进司法人员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媒体活动的广泛开展与深入,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冲突问题也日趋明显,这主要源于两者之间的价值取

13、向不同。出于自身的职业特点,媒体所进行的报导更多地表现情感、直觉,往往将法律2转引自英 韦德著,楚建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第 50-51 页。法律硕士学院征文比赛获奖作品论文类三等奖57问题推向道德审判的法庭,很可能让审判的正义淹没在社会公众的大张挞伐中;而司法所关注的只能是法律与证据支撑的事实。司法活动不能要求应作道德赞许的事情,而只能要求如何符合法律的条件;要知道,道德是“高”要求,法律是“低”要求,高要求的事情可以朦胧“审美”,而低要求的事情必须泾渭分明,这恐怕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3。尽管新闻媒体监督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督,本不应该产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媒体报道能引起社会轰

14、动效应,引导及左右社会舆论,因此极易影响有关司法活动,损害司法公正。因此,正确协调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在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各级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应当采取主动的姿态,在本机关建立新闻发布中心、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新闻媒体发布案件的有关信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对司法过程的采访报道。其次,双方建立合理有效的沟通机制,确定媒体予以报导的时间、身份、方式、范围及尺度,媒体对报道的案件不可轻率地发表意见或肆意攻击办案人员。再次,建立媒体报道的法律责任制度。当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有关报道侵害了司法机构、办案人员或涉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时

15、,可以引起法律对新闻媒体责任的追究。最后,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的外部势力进行积极监督,为司法独立原则的真正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上述制度的确立,既可以保障媒体对司法报道的自由及权利,又可以维护司法权的独立及司法公正不受损害。五、推行“法官治院”,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的独立总结而言,对司法独立原则的干扰主要来自行政权和地方党委的非法干预,解决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从体制上摆脱这两者非法干预的可能性,摆脱司法机关对这两者的依附。首先,司法机构要与权力机关、党委部门和行政机构分开,各司其职,保证司法系统真正独立,这是法院得以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保证。其次,实现法院系统经费预算独立拨付,从而与行政经

16、费预算相分离,这是贯彻司法独立原则重要的经济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检法机关顺利地行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权利。最后,要实现司法权的独立,就必须建立起独立的法院体制,还法官司法主体地位,使法官从各个方面的束缚中挣脱出来,最终实现“法官治院”。法院作为一个由法官作为基本单位组成的法院组织机构,如果注意法官力量的发挥,推行“法官治院”,建立合理的法官责任机制,必然促进和增强法院组织机构的独立,有效地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3转引自刘星: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2008,第 205 页。法律硕士学院征文比赛获奖作品论文类三等奖58综上所述,只有构建一个制度完善、风气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机关才能挺直腰杆,敢于面对来自于社会各方的压力,捍卫宪法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利。不然,如同“习水案”中的司法机关,一味地受制于权力机关和党政机关的制约,一味地迁就于所谓的民怨民意,不仅损害了司法的社会公信力,最终还可能会失去自己安身立命的本钱。参考文献:1 信春鹰,李林 . 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91113,131133 2 余文唐 . 法律辩思录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293 韩波 . 法院体制改革研究 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6577 4 严励 . 思考与言说 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5556,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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