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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DOC

1、自治区民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职权名称序号职权类型 项目 子项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1 行政许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十三条 筹 备设立宗教活动场 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 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2、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 、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1.受理责任: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进行公示受理。2.审查责任:对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进行审查,提出筹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不准予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决定,不准予筹备设 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3、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办理筹备设立宗

4、教活动场所许可、实施监督 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 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 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 职

5、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定的责任承担方式。2 行政许可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369 项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 道审批由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实施。1.受理责任:

6、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 讲经 、讲道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或不准予的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讲经、 讲道活 动进行监督,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

7、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 书面说明不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 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8、: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 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 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 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9、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3 行政许可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368 项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由国家宗教局、省 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实施。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及携带物品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或不准予的决定,不准予的应 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10、及宗教用品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 外国人携 带 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进行监督,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 书面说明不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

11、不力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 反法律法 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 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

12、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 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 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4 行政 印刷宗教内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 年国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许可 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院令第 315 号)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

13、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 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出版行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 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 视为同意印刷。第三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

14、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 视为同意印刷。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印刷或者不准予印刷的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准文件,公开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监督检查 ,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15、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 书面说明不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的;7.办理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许可、实 施 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

16、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 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 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 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

17、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5 行政许可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批准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 观教堂在 拟举行日的 30 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

18、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不予审 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准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协调指导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制定安保工作方案,对场所进行现场勘查,在活动举办期间,进行现场监 管,开展宗教活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6.其他法律

19、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批准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 书面说明不不受理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办理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批准、实 施 监督检查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

20、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 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 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 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其

21、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6 行政处罚宗教院校外聘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国宗发1998 52 号)第十三条 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院校外聘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予以 审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处罚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对

22、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外籍专业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对其提出警告或予以停聘。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 违法事 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23、申辩或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

24、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 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 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 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25、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 行;对情节严重的,予以执行停聘的 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定的责任承担方式。7 行政处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

26、民到国外朝觐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 年国务院令第 426 号)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 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 动场所组织 、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27、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 动场所组织、 举 行宗教活 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 违法事 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

28、)。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 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8.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9.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对不履行或不正

29、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 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 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 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序号职权类

30、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 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权的;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

31、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8 行政处罚未经审核擅自印制宗教出版物、印刷品或者其他宗教宣传品的处罚【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若干规定(2013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54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 规定,未经审核擅自印制宗教出版物、印刷品或者其他宗教宣传品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给予警告。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审核擅自印制宗教出版物、印刷品或者其他宗教宣传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32、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 违法事 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

33、、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 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

34、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 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的;7.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

35、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 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 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9 行政处罚宗教院校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等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 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4 号)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

36、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 别责 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停办:(一)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二)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 标、 办学章程和 课程设置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院校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时应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

37、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序号职权类型职权 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项目 子项要求的;(四)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五)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六)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 围等的;(七)没有必要的 办学经费的;(八)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 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 案件 违法事 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

38、类和幅度、当事人 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 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 制作行政 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 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6

39、.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 岗培 训、 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 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 责 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

40、停职 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 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 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4.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 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5.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10 行政检查 生产、 经营清真食品监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12 年修正) 1.检查责任: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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