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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1、(华泰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2018】 (主) 018 号1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 A 类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B 类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合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不低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在满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为自然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

2、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

3、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对于 B 类投保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华泰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2018】 (主) 018 号2对于 A 类投保人,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伤残保

4、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四)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住院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投保人选择的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明。可选择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类型如下: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进入对应商业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该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

5、保险责任;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火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自持有效船票踏上对应商业营运的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离开该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4、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持有效车票进入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该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

6、致的保险责任;或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乘用车,在车辆行驶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责任。5、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不从事运营的家庭自用汽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车辆行驶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华泰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2018】 (主) 018 号3任。(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上所选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项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出险时所乘交通工具对应保险金额。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

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每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2、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8、,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以下简称 “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

9、(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3、可选意外伤害附加保障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附加保障,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明:(1) 医疗费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华泰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2018】 (主) 018 号4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

10、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2) 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每次实际住院天数的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

11、意外住院津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九十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天。4、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每一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各项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

12、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五) 被保险人醉酒;(六)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华泰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2018】 (主) 018 号5(九)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 ,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十)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十一)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十二)被保

13、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三)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四)战争(无论宣战与否) 、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六)被保

14、险人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责任:(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

15、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四)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华泰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2018】 (主) 018 号6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a) 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b)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c)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 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d) 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e)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第九条 因下列

16、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一)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二) 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三) 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四) 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五)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六)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七) 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

17、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第十条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金额、免赔额(率)和保险费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率)等限制条件,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华泰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2018】 (主) 018 号7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18、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第十二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给付保险金的证明和

19、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

20、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华泰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2018】 (主) 018 号8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21、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

22、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 ,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23、,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华泰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2018】 (主) 018 号9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5. 公安部门或保

24、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6.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相关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8.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9.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伤残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

25、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6、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 、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8、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三)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6、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 X 线片、病理检查、(华泰财险)( 备- 普通意外保险)【2018】 (主) 018 号

26、10化验检查及其它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及医疗纪录正本、结算明细表、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7、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四)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4、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6、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 、医疗纪录、住院证明正本;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27、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五)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需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六)如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料。(七)境外出险申请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一至六款约定提供相应保险金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果按保险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和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则将按该限额与应向所有该次出险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总和的比例向每位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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