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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资料.DOC

1、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资料滨州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沾化分局目 录序号 资料名称 页次经办人1 税总纳便函2017106 号 2 鲁国税发201773 号 3 财税201734 号 4 国科发政2017115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8 号6 财税2015119 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8 财税201743 号9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第 17 号 10 国务院 6 项减税政策操作指导手册11 6 项减税政策培训照片(纳税人)12 6 项减税政策培训签到表(纳税人) 13 纳税人培训会杨局长讲话 14 6 项减税政策培训照片(税务人员) 15 6

2、项减税政策培训签到表(税务人员)16 6 项减税政策工作开展情况17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

3、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三、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

4、、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四、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五、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七、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 4 月 26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5、财税20173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6、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规定执行。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17 年 5 月 2 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

7、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 5 月 3 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

8、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

9、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第二章 评价指标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

10、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 100 分。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 20 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A.30%(含)以上(20 分)B.25%(含)-30%(16 分)C.20%(含)-25%(12 分)D.15%(含)-20%(8 分)E.10%(含)-15%(4 分)F.10%以下(0 分)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 50 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6%(含)以上(50 分)B.5%(含)-6%(40 分)C.4%(含)-5%(30 分)D.3%(含)-4%(20 分)E.2

11、%(含)-3%(10 分)F.2%以下(0 分)(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30%(含)以上(50 分)B.25%(含)-30%(40 分)C.20%(含)-25%(30 分)D.15%(含)-20%(20 分)E.10%(含)-15%(10 分)F.10%以下(0 分)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 30 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A.1 项及以上类知识产权(30 分)B.4 项及以上类知识产权(24 分)C.3 项类知识产权(18 分)D.2 项类知识产权(12 分)E.1 项类

12、知识产权(6 分)F.没有知识产权(0 分)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二)企业

13、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类评价。(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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